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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三五、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核算未含括泛公股持股,或未充分運用股權優勢積極派任公股代表為董事長或總經理,均不利公股股權為最佳之維護、監督與管理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特種基金及財團法人部分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按政府投資事業如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範疇,各該事業之財務、業務及人事管理等均應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並受預算法、決算法及審計法等規範;若為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投資資本未超過50%者(下稱公私合營事業),則各主管機關係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等規定辦理。易言之,現行政府對其眾多投資事業管理係按公股持股比率是否過半而有不同之規範,並產生監督密度有別情形。經查:

(一)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直接投資比率或未及國營事業規範標準,然股權優勢已具實際經營控制權,惟所受監督密度不若國營事業縝密

觀之中央政府各部會轉投資部分公私合營事業公股持股比率頗高,接近國營事業之50%門檻。根據統計,截至108年底公股持股比率達40%以上者計有31家(詳表1),包括行政院國發基金轉投資之台翔航太工業(股)公司(49.15%),以及與交通部、臺灣糖業(股)公司共同投資之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48.68%);另交通部所屬台灣港務(股)公司與台灣電力(股)公司共同投資之臺灣風能訓練(股)公司(48.0%);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灣中油(股)公司轉投資國光電力(股)公司等多家事業單位亦有類似情形。此外,尚有退輔會所屬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主管之欣隆天然氣(股)公司等公股持股比率為介於40%至49%間,其中公股比率最高者為欣欣客運(股)公司(49.07%)。該等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持股比率逼近國營事業之50%門檻,股權優勢已具事業實際經營控制權,政府對其人事、財務運用及業務方針等均有重大決策權,與國營事業無異。然因公股持股比率未達國營事業之規範範疇,現行政府係以指派公股代表參與投資事業之營運管理,所受監督密度顯不若國營事業縝密。

表1 截至108年底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持股比率逾40%之事業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參與投資機關/基金

公私合營事業名稱

期末實際

投資金額

持股比率(%)

行政院國發基金

台翔航太工業(股)公司

22.0(億元)

49.15

行政院國發基金、交通部、台糖公司

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

27,398,531

48.68

台灣港務公司、台灣電力公司

臺灣風能訓練(股)公司

48,000

48.00

經濟部

可寧衛蘇伊士環境資源(股)公司

315,315

42.00

加工出口區作業分基金

台灣絲織開發(股)公司

98,010

45.24

台灣中油(股)公司

國光電力(股)公司

1,475,100

45.00

淳品實業(股)公司

318,500

49.00

環能海運(股)公司

2,404,800

48.00

華威天然氣(股)公司

681,494

40.00

尼米克控股(股)公司

2,793,655

45.00

尼米克管理(股)公司

1,647

45.00

中殼潤滑油(股)公司

1,084,860

49.00

曄揚(股)公司

399,500

47.00

宏越企業(股)公司

648,000

40.00

台灣糖業(股)公司

輝瑞生技(股)公司

9,613

45.00

中美嘉吉(股)公司

56,000

40.00

越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

282,776

40.00

交通部

桃園航勤(股)公司

720,774

45.00

中華郵政(股)公司

中華快遞(股)公司

40,000

40.00

臺灣港務(股)公司

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公司

76,471

40.00

中華郵政(股)公司/臺灣港務(股)公司

台源國際控股(股)公司

139,376

46.00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欣隆天然氣(股)公司

440,991

42.00

欣桃天然氣(股)公司

1,121,489

41.45

欣中天然氣(股)公司

1,212,44340.06

欣林天然氣(股)公司

790,036

42.37

欣欣客運(股)公司

346,736

49.07

欣欣大眾巿場(股)公司

375,598

43.16

欣欣水泥企業(股)公司

499,549

40.04

國華欣業(股)公司(進入清算)

57,822

49.68

泛亞工程建設(股)公司

537,801

47.91

資料來源:國發會、經濟部、交通部及退輔會提供。

(二)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核算未含括泛公股持股情形,恐未能如實反映政府對公私合營事業之實際投資情形

復查,各主管機關提供所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係以該機關直接投資、所屬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之持股等核算,並未含括其他機關或公設財團法人轉投資等泛公股持股比率,恐未能如實反映政府對公私合營事業之實際投資情形,且有低估政府實際出資比率現象。如:台灣國際造船(股)公司之公股(包括經濟部、行政院國發基金及臺灣中油公司)投資比率為34.86%,惟加計耀華玻璃(股)公司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及中鋼公司等泛公股投資比率約14.55%,則合計公股持股比率達49.41%,已逼近50%之國營事業門檻;另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之公股(包括交通部、行政院國發基金及台灣糖業公司)投資比率為48.68%,倘若加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中鋼公司等泛公股機構投資持股,則合計公股持股比率將提升至63.8%,已達國營事業之持股比率規範門檻。顯示現行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核算未含括泛公股持股,致部分事業單位之政府持股比率有低估現象,未充分反映政府投資全貌。

(三)政府於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持股已為該事業最大股東,然卻未運用股權優勢積極派任公股代表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依據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又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50%,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是以,政府對於所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可透過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積極參與公司營運,俾對公股股權為最佳之維護與監督管理。

惟查,政府於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持股已為最大股東,然相關主管機關卻未充分利用股權優勢,積極爭取派任公股代表為董事長或總經理。例如:前揭加工出口區作業分基金轉投資之台灣絲織開發(股)公司,以及與台糖公司轉投資之越台糖業有限責任公司;另國發基金與台糖公司共同投資之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公司,及退輔會主管之欣彰天然氣(股)公司與大台南區天然氣(股)公司等轉投資事業單位,政府均為最大股東,然卻未派任公股代表為董事長或總經理,引發公股最佳利益之維護及妥適性爭議;再者,因董事長或總經理非為政府派任,亦無法依據前揭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要求渠等至國會備詢,報告事業營運狀況或重大決策,恐致政府鉅額投資且最高比率持股,卻乏相對稱監督機制之外界質疑。

綜上,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績效良窳涉及國家資源運用效益及公股權益維護,歷來均為審計部查核重點。囿於該等事業單位政府係以指派公股代表參與其經營與管理,監督密度不若國營事業;為達積極參與事業營運並維護公股最大利益之目的,允宜針對公股持股比率較高,如達40%以上之接近國營事業者,或為最大股東者,應發揮股權優勢爭取派任公股代表為董事長或總經理;另有鑑於現行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比率核算並未含括泛公股持股,致有低估政府持股比率現象,宜逐步審酌研擬建立各部會轉投資事業彙整資料庫之可行性,以利掌握泛公股交叉持股資訊及政府投資全貌,俾對公股股權為最佳之維護、監督與管理。

(分機:1919卓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