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08年度「罰金罰鍰」預算數1億6,895萬4千元,決算數為2,744萬6千元,達成率僅16.24%。按公平會108年度決算書所載,主要係因該會自102年度起調整帳務處理方式改採權責發生制,即處分確定案件始列入「罰金罰鍰」收入所致;且罰鍰收入之多寡,係受事業之守法程度、該會執法密度與強度,以及被處分人是否提起上訴、司法審判時間長短等影響,其性質與一般歲入尚有不同。
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另「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鑒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一定之法定執行期間,故公平會對於處分確定案件之罰金罰鍰允應積極收繳,惟迄至109年8月底止,屬於108年度以前尚待收繳之罰金罰鍰達4,273萬8千元(詳表1),其中屬於104年度以前之應收罰金罰鍰為2,064萬6千元,比率達48.31%,顯示該會仍有積欠多年且金額頗鉅之罰金罰鍰尚未收繳。
此外,公平會105至108年度4年間註銷應收罰金罰鍰案件合計50件,金額計達3,305萬6千元(詳表2);故為避免應收罰金罰鍰追討無著,一旦逾執行期間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而辦理註銷,該會宜依據相關規定積極追討債權。
綜上,公平會對於違法事業處以罰鍰,主要係遏止事業繼續從事違法行為,並對其他事業產生嚇阻效果,防範違法行為於未然,惟尚待收繳罰金罰鍰仍鉅,允宜依法積極催討,並加強與行政執行署之橫向聯繫協調,避免違法事業蓄意脫產,致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追討無著,以落實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國家債權。
表1 公平會尚待收繳之應收行政罰鍰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元
年 度
金額
占比
104年度-含以前年度
20,646,077
48.31%
105年度
3,410,873
7.98%
106年度
9,654,173
22.59%
107年度
3,713,855
8.69%
108年度
5,313,452
12.43%
合 計
42,738,430
100.00%
資料來源:整理自公平會提供資料;本表為截至109年8月底止尚待收繳之行政罰鍰中屬於108年度以前應收數額。
表2 公平會105至108年度註銷應收罰金罰鍰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元
辦理註銷年度
當年度註銷
總件數
註銷應收罰金罰鍰原認列歸屬年度
註銷金額
105年度
14件
95
887,500
97
1,247,059
100
1,000,000
103
572,108
104
1,028,000
105
4,900,000
小計
9,634,667
106年度
14件
95
1,394,202
96
345,417
97
8,992,678
100
150,000
101
583,958
102
699,737
104
234,000
106
450,000
小計
12,849,992
107年度
11件
96
2,676,524
102
50,000
104
325,000
105
100,000
106
285,890
107
70,000
小計
3,507,414
108年度
11件
97
4,499,585
98
1,000,000
104
600,000
106
428,573
107
535,500
小計
7,063,658
105年度至108度註銷金額總計
33,055,731
資料來源:整理自公平會提供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