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基金108年度「基金來源」並未編列「財產收入–利息收入」預算數,當年度「財產收入–利息收入」決算數則為150萬元,係該基金存放於臺灣銀行活期及定期存款之利息收入。經查:
(一)依預算法、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規定,該基金應秉財務管理精神管理及運用餘裕資金
依預算法第1條第3項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二、基金孳息收入。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其他有關收入。」同辦法第5、6條復規定:「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是以,反托拉斯基金對餘裕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允宜兼顧收益性及安全性,並可考量將部分基金投資於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分散風險並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二)108年度期末基金累積餘額達10.28億元,惟餘裕資金幾乎全數存放於銀行,允宜審酌風險控管及運用效益妥適規劃配置投資標的
反托拉斯基金107年度及108年度期末基金餘額均逾10億元(分別為10億3,555萬元、10億2,886萬9千元),按該基金108年度決算平衡表所載其資產中銀行存款達9億8,721萬4千元,占該基金總資產比率高達95.92%(餘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應收利息等),並較107年底銀行存款增加3,412萬元。由於反托拉斯基金設置後餘裕資金幾乎全數存放於銀行之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導致108年度「財產收入-利息收入」決算數僅150萬元,換算該基金運用年報酬率粗估僅0.1453%,容屬偏低。鑒於近年度國內金融市場資金充沛,銀行存款利率處於相對低檔,公平會持續將餘裕資金全數存放銀行,恐致該基金運用報酬率偏低,宜依據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於兼顧收益性及安全性下研酌將部分餘裕基金投資於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等,以分散風險並提升基金運用效益。
綜上,反托拉斯基金成立後餘裕資金幾乎均為銀行活期及定期存款,致108年度「財產收入–利息收入」決算數僅150萬元,與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之「基金運用應注重收益性」未盡相符;允宜審酌資金調度情形及利率水準等,秉財務管理精神暨兼顧風險控管妥適規劃配置餘裕資金,俾提升該基金運用效益。
(分機:1926 林靜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