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08年度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科目編列9億2,573萬6千元,執行結果,審定決算數6億6,115萬8千元(其中應付保留數5,302萬9千元),賸餘數2億6,457萬7千元,經費賸餘率高達28.58%。據文化部決算書所列,本計畫決算賸餘,主要係因修正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分年經費所致。經查: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概述
本計畫經行政院106年11月3日院臺文字第1060035654號函核定計畫總經費11億5,0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6年度至111年度。主要工作項目分為:「硬體」、「軟體及活動」兩大項。硬體部分係由文化部與台中市政府合作,共同出資合建水湳經貿園區「中台灣電影中心」,其中1萬2,297.33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空間提供文化部,作為建立徵集、保存並結合數位科技,加值運用臺灣原創漫畫文物之專責基地,以及推動動漫政策之用。
(二)因文化部與台中市政府對於博物館之空間配置遲未能達成共識,致影響預算執行
本計畫106至108年度累計編列3億4,139萬1千元,截至108年度決算審定累計支付實現數5,167萬元,累計預算已實現率15.14%。據文化部說明略以:「因主體建築內所規劃之設計未符合博物館需求…影響雙方(文化部與台中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之進度,108年度編列之2億元工程款無法撥付予臺中市政府,致影響經費之執行。文化部業於108年9月間陳報行政院修正計畫書,調整108至111年度之分年經費及預期績效指標,經行政院108年12月5日院臺文字第1080034583號函同意。」
(三)本計畫擬另覓新址辦理,允宜儘速完成新址選定作業,俾利後續執行
另據文化部說明:「雙方因持續協商後,仍難符合『國家漫畫博物館合作備忘錄』第1條第1項:『甲方(文化部)取得之空間應具完整性及獨立性』之約定合作內容,故依據備忘錄第2條規定,文化部於109年5月13日函告臺中市政府及以新聞稿聲明終止合作備忘錄。隨後於109年6月2日與臺中市政府召開『中臺灣電影中心』新建工程之『國家漫畫博物館』高層協商會談,有關國家漫畫博物館選址優先設立於臺中之原則不變,該府已於7月6日提供建議新址,文化部將於109年9月底完成選址作業後,報行政院修正公建計畫,於110年啟動先期規劃設計事宜。」是以,本計畫硬體建設部分,文化部與台中市政府雙方業達共識將另覓新址後再規劃辦理,允宜儘速完成選址作業,以利計畫後續執行。
綜上,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乃為提供漫畫創作徵集、保存、展示、數位內容體驗與加值運用漫畫文物之專責設施,惟因文化部與臺中市政府對於場館之內部空間規劃無法達成共識,致影響預算執行,嗣經雙方決定另覓新址後再規劃辦理,允宜儘速完成新址選定作業,以利計畫之後續執行及國內漫畫政策推動。
(第1題~第3題 分機:8656 凃玉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