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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108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四、文資局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3期計畫,有未按計畫執行進度核實撥付補助款,及年度終了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仍辦理預算保留等情形,允宜檢討改善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文化部主管108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文化部及所屬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蔡檳全 黃彥斌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簡稱文資局)為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3期計畫(105-108年度),截至108年度已編列預算數46億1,508萬元,累計執行數45億7,766萬8千元,累計執行數占截至108年度已編列預算數之99.19%,業完成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等25處(案),推動古物保存活化及守護體系建置計畫、國定及縣市指定遺址展館空間規劃、改善及維運共11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眷村文化保存、鐵道藝術網絡、世界遺址潛力點推動計畫、產業文化資產再生等計畫共22案。經查:

(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補助款之撥付,未依計畫執行進度核實撥付

1.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撥付補助款,應先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規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計畫型補助款尚應依各項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而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9點亦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內所列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實際撥款時應先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所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爰此,中央政府各機關對地方政府撥付計畫型補助款,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2.對地方政府有關文化資產補助款之撥付,應依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核實撥付

文化部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訂有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補助處理原則),補助處理原則第13點第1項規定補助款之撥付,按核定數分期為之,由文化部於期初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領據撥款至地方政府。惟前揭文化部有關補助款之撥付係採「於期初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領據撥款至地方政府」,恐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9點所定之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付之規定未盡洽合。例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簡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補助作業要點)之撥款規定如下:

(1)附表-A類:地方文化資產專責機關(構)輔導計畫第1 期補助款之撥款,應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及電子檔、第1 期款領據(或統一發票)、年度工作及摘要進度表、同一案件補助項目未向不同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足額納入預算證明後撥付核定經費50%。

(2)附表-B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之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第1期款之撥付,計畫完成發包訂約後,檢附修正計畫書、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領據(或統一發票)、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等相關資料1式2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30%。

3.文化資產補助款之撥付,未按計畫執行進度核實撥付,致補助款留存地方政府,不利中央整體資源調度

文資局依文化資產保存修復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提文化資產相關計畫。惟103至108年度審計部通知文資局減列獎補助費科目實現數並增列保留數之金額分別為7,631萬5千元、0元、9,600萬2千元、2億8,691萬1千元、1,909萬8千元及353萬2千元,分別占各年度決算數之18.06%、0、15.99%、28.25%、2.43%及0.25%(詳表1)。

查108年度經審計部通知文資局減列獎補助費科目實現數者,主要係桃園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建築類營建修復與保存技術匠師調查計畫等6項補助計畫(詳表2),文資局已撥付補助款予地方政府,惟地方政府因未達付款條件致尚未付款予契約廠商。文資局於期初未按計畫執行進度核實撥付補助款,致補助款留存地方政府,不利中央整體資源調度。

表1 103至108年度審計部通知文資局減列獎補助費科目實現數並改列保留數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獎補助費決算數

減列實現數改列保留數

減列數占決算數百分比

103

422,643

76,315

18.06

104

406,258

-

-

105

600,466

96,002

15.99

106

1,015,582

286,911

28.25

107

786,385

19,098

2.43

108

1,406,248

3,532

0.25

資料來源:文資局提供。

表2 108年度審計部通知文資局減列獎補助費科目實現數並改列保留數之補助計畫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地方政府

補助計畫名稱

計畫總

經 費

文化部補助決算數

108年度文化部撥付金額

審計部減

列實現數

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建築類營建修復與保存技術匠師調查計畫

800

560

280

168

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屏北區漢民族傳統表演藝術普查計畫

889

800

400

245

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傳統工藝普查計畫

1,120

1,000

500

500

嘉義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百年將魂─振裕堂」紀錄片製作暨影像推廣計畫

610

400

400

200

嘉義市政府

107年嘉義市文資防護專業服務中心勞務委託案

1,920

1,152

576

576

臺中市政府

跨域107-108年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第3期整修計畫(規劃設計)

8,780

6,146

1,844

1,844

說  明:107年嘉義市文資防護專業服務中心勞務委託案,108年度係撥付第2期補助款。

資料來源:文資局提供。

(二)108年度決算有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仍辦理預算保留情形

預算法第72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中央政府各機關108年度公務預算尚未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經行政院核定轉入109年度繼續執行之款項合計9億2,123萬餘元,約占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出應付保留數413億6,725萬餘元之2.23%。108年度未實際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保留情形,較107年度6億4,813萬元有增加之趨勢,亟待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檢討,避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即保留預算之情形,以強化預算執行。查108年度審計部通知文資局減列獎補助費科目實現數之部分補助案件(詳表2),於108年12月31日尚未發生債務及契約責任,惟108年度決算仍辦理預算保留者,如苗栗縣傳統工藝普查計畫,苗栗縣政府係於109年1月8日始完成計畫決標等。

綜上,文資局辦理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3期計畫,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撥付,有未按計畫執行進度核實撥付,及年度終了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仍辦理預算保留等情形,與預算法等規定未盡洽合,允宜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