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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08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一、國安會經管之「群治新村」與國安局經管之「居安新村」等時空背景類似,允宜參據監察院調查意見,積極協調國防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相關事宜 日期:109年9月 報告名稱: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08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國安會經管之「群治新村」與國安局經管之「居安新村」等時空背景類似,允宜參據監察院調查意見,積極協調國防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相關事宜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曾郁棻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08年度單位決算所附「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列有「房屋建築及設備-宿舍」7棟,面積為951.71平方公尺,據說明其中4棟為該會經管之「群治新村」,面積為420.51平方公尺。經查:

(一)「群治新村」係國安會前身國防會議,運用其撙節之辦公經費興建之眷舍

國安會之前身為國防會議,成立於民國(以下同)41年,其任務為審議國防政策等事宜。依前國防會議組織章程,國防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國防部長兼任,44年國家安全局成立,並隸屬國防會議,56年國防會議撤銷,同時成立國安會,國家安全局亦隨之改隸。前揭該會議經管之「群治新村」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係40年間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為解決自國防部調派至該辦公室任職之軍士官居住問題,於44年至48年間以該辦公室撙節之辦公經費,分4批完成眷舍之興建。

(二)國安會認定「群治新村」屬老舊眷村,申請改建,惟國防部認為其係屬職務宿舍而未予納入,雙方公文往返歷時多年,仍未能有效解決爭議

國防部前為「群治新村」等6處老舊眷村補納眷改總冊案,於95年11月30日曾函請國安會提供「群治新村」眷舍配住資料,其後國安會亦持續向國防部爭取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惟嗣因國防部認定「群治新村」住戶之居住憑證及公文書係國防會議(非隸屬國防部單位)所核發,不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爰無法納入眷改總冊辦理改建。復國防部103年10月3日國政眷服字第1030012551號函文之說明略以:1.案內「群治新村」住戶均為當年依「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眷舍管理及居住規則」核配借住職務官舍,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明定之老舊眷村實屬不同,自無法適用辦理改建。2.本案業經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多次函復說明,「群治新村」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辦理改建實與法規不符,基於依法行政原則,避免公文往返及消耗行政人力資源,仍請國安會秘書處依管理權責尋求適法性方式辦理為宜。本案雙方公文往返歷時多年,仍未能有效解決爭議。

(三)國安會經管之「群治新村」與國安局經管之「居安新村」等時空背景類似,允宜參據監察院調查意見,積極協調國防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相關事宜

監察院據訴有關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國安局)列管之居安新村等,國安局於92年要求陳訴人依「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於時限內搬離該眷村,似有違陳訴人之居住權及財產權等相關權益之虞。經該院立案調查,於108年11月22日提出108國調0026號調查報告。調查意見略以:「國安局經管之本案居安新村與光復新村,原係58年及52年間由尚未法制化之該局以國防經費興建用以配住該局所屬人員,並連同該局原經管之貿商三村等5眷村(含貿商三村、貿商七村、日新新村、台貿七村、安華一村)及安和新村等3眷村(含安和新村、安邦新村及安華二村)均經國防部造冊納管及輔導自治;嗣該局先自69年起依國防部訂頒之「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規定(即舊制眷村改建)完成貿商三村等5眷村改建後,復於85年間再規劃本案居安新村、光復新村與上開安和新村3眷村改建,並經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於85年5月8日同意依甫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辦理改建(即新制眷村改建),且經徵得該等眷村之同意在案,詎國安局嗣竟未對眷戶溝通說明,即率以『土地單純、地段良好,為因應本局爾後發展,現暫不配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改建,另行檢討規劃』為由,獨將本案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摒棄於提報眷村改建總冊之外(安和新村3眷村已於100年之前全部完成改建與安置),事後亦毫無任何實際規劃作為,且持續對眷戶隱瞞該決策20餘年,以致於國安局經管之10處眷村中,唯獨該2處眷村迄未能改建,揆其罔顧兩眷村眷戶權益,肇致其因窳陋之眷舍遲未能改建而受不公平待遇,確有違失。」

上揭國安局經管之「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因國防部質疑住戶均係由國安局所核發之配住公文書,非屬眷改條例第3條第2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國防部)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致未能改建。依監察院上開調查報告指出,本案國防部向監察院承認眷改條例於立法時確有不周,國防部與國安局亦承諾支持透過修法解決爭議。國安會經管「群治新村」與前揭監察院調查之「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時空背景類似,允宜參據監察院上開調查意見,積極協調國防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相關事宜。

綜上,國安會經管「群治新村」,揆與前揭監察院調查之「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時空背景類似,惟公文往返多年,未能就補納眷村改建列管案與國防部達成共識,允宜參據監察院調查意見,積極協調國防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相關事宜,以兼顧眷戶「適足居住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