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各地檢署歲入「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科目預算數合計23億5,005萬9千元,決算數合計63億8,862萬4千元,預決算差異數高達40億3,856萬5千元(超收率271.85%),經查:
(一)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起實施,108年度訂定認列原則後,各地方檢察署應收犯罪所得已下降
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及追討範圍從被告本人擴大至第三人以及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大幅提高。各地檢署應收犯罪所得自105年度之13億4,162萬元遽增至106年度之69億8,870萬1千元,107年度再增加至89億3,469萬6千元,108年度則降為27億691萬9千元(詳表1)。108年度各地檢署應收犯罪所得較往年明顯下降,係因108年11月27日訂頒「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及註銷作業處理原則」,其中對於查無財產者,僅於各級檢察署之年度會計報表中附註表達,不再認列為應收帳款。106年度及107年度各地檢署歲入「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科目預決算差異數甚為龐鉅,主要即係該時應收帳款係按法院判決確定沒收金額扣除須發(返)還特定權利人或被害人款項及已收繳金額後全數認列,嗣108年度改依「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及註銷作業處理原則」辦理,致該年度決算「沒入金」科目應收數大幅降低,惟預決算差距仍大。
表1 105年度至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5
106
107
108
預算數
2,442,191
2,408,104
2,400,920
2,350,059
決算數(=A+B)
4,355,250
9,886,577
11,800,688
6,388,624
實現數A
3,013,630
2,897,876
2,865,992
3,681,705
應收數B
1,341,620
6,988,701
8,934,696
2,706,919
預決算差異數
1,913,059
7,478,473
9,399,768
4,038,565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沒收新制施行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逐年提高,惟106年度至108年度平均已收比率未及2成,整體追繳情形未臻理想
揆103年度至108年度地檢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詳表2),103年度至104年度已收比率分別為76.34%及61.02%,均超逾6成;105年7月1日起施行沒收新制,應收犯罪所得金額急遽增加,105年度至107年度分別為17億5,539萬7千元、86億6,826萬2千元(增幅393.81%)、112億2,393萬9千元(增幅29.48%),108年度達高峰165億2,526萬1千元(增幅47.23%),而105年度至108年度已收金額分別為4億9,181萬5千元、10億8,283萬7千元、11億1,472萬7千元及18億3,878萬元,各年度已收比率分別為28.02%、12.49%、9.93%及11.13%,其中106年度至108年度已收比率平均僅1成餘,有待加強。
綜上,各地檢署106年度及107年度「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之預、決算差距極為龐鉅,108年度雖已修正判決確定應沒收及追徵等犯罪所得之會計認列原則,該科目之應收數已大幅降低,惟預決算差距仍大;又沒收新制施行後,106年度至108年度應沒收犯罪所得之已收比率偏低,整體已收比率未臻理想,為避免被告將犯罪所得資產移轉或隱匿,導致查無財產可供執行,允宜加強偵查中查扣被告犯罪所得及實施扣押物變價拍賣程序,俾提升執行追討犯罪所得之成效。
表2 103年度至108年度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應收金額
(執行案件收案年月)
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
已收金額
已收比率
103
2,484,230
1,896,433
76.34%
104
485,166
296,027
61.02%
105
1,755,397
491,815
28.02%
106
8,668,262
1,082,837
12.49%107
11,223,939
1,114,727
9.93%
108
16,525,261
1,838,780
11.13%
說 明:金額係指執行法院判決確定全部案件犯罪所得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金額總計。(本表統計截止日期:109年8月7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