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有線廣電基金)108年度「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撥付地方政府決算數1億3,682萬6千元,較預算數1億4,469萬8千元減少787萬2千元(減幅5.44%),該計畫主要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將業者提繳金額之40%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惟部分市縣之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相對偏低,與地方政府所獲撥付數未成比例,說明如下:
(一)部分市縣政府允宜積極運用受撥款項,確實提高有線電視普及率
108年第4季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56.32%,22個市縣政府中,僅新北市之家戶普及率65.68%高於60%。
該基金108年度撥付地方政府1億3,682萬6千元,撥付金額1千萬元以上者有6市縣,分別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臺南市(詳表1),其中僅臺北市家戶普及率56.01%未達平均56.32%。相較於部分市縣雖補助款較少,卻達到較高之家戶普及率,相關市縣政府對經費運用之效率容予改善,以確實提高有線電視家戶普及率。
(二)撥付地方政府之款項,該基金管理會負有考核之責,允宜儘速研議措施以落實款項運用效益,加速有線電視系統之普及
有線廣電基金管理會對地方政府受該基金撥付款項之運用執行情形負考核之責,而地方政府獲撥款項,依法應用於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而所稱地方文化與公共建設之範圍,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亦有明定。另雖有線廣播電視法明定,系統經營者所提繳金額40%係地方政府可獲撥付款項總額,惟對個別地方政府可獲撥之數額,則未明定分配原則。詢洽該基金表示為利撥付款項分配能與考核相互連結,刻正研議未來引入事前競爭分配機制,以改善目前事後考核所面臨之困難,以提升撥付款項之運用效益。
綜上,系統經營者每年按當年營業額1%之金額,提繳主管機關成立有線廣電基金,其中40%撥付地方政府從事有線電視普及等法定用途,鑒於部分市縣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較低,或撥付金額較大者之普及率未相對提高,故該基金管理會於考核地方政府獲撥款項執行運用情形時,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法定運用範疇,並儘速研議將考核結果與分配數額相連結,以具體促進有線電視系統之普及發展。
表1 家戶普及率與撥付地方政府補助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市縣別
108年第4季家戶普及率
108年度撥付數
總計
56.32
136,826
基隆市
57.44
2,622
臺北市
56.01
13,602
新北市
65.68
26,703
桃園市
57.47
13,941
新竹市
59.73
3,034
新竹縣
57.06
3,622
苗栗縣
52.15
3,244
臺中市
56.59
16,638
南投縣
42.44
2,203
彰化縣
52.49
4,647
雲林縣
43.80
2,697
嘉義市
51.02
1,433
嘉義縣
38.84
2,063
臺南市
58.56
12,041
高雄市
57.43
17,645
屏東縣
52.56
4,700
臺東縣
37.04
928
宜蘭縣
51.41
2,603
花蓮縣
41.18
1,676
金門縣
17.99
257
澎湖縣
39.06
508
連江縣
35.09
19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戶口統計、有線電視系統108年第4季全國總訂戶數計表、有線廣電基金提供撥付數,本報告整理。
(分機:1921 林佑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