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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一、內埔菸廠存放含危險物品之燻蒸袋劑,惟未核實申報危險物品實際存量,且存放數量超過設置標準,顯示安全管理作業有待加強 日期:111年2月 報告名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營業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內埔菸廠存放含危險物品之燻蒸袋劑,惟未核實申報危險物品實際存量,且存放數量超過設置標準,顯示安全管理作業有待加強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芮家楨

臺灣菸酒公司內埔菸廠為避免菸甲蟲孳生影響菸品品質,購買供燻蒸施藥作業使用之燻蒸袋劑,並視菸甲蟲生長情形實施不定期燻蒸作業。經查:

(一)危險物品保存相關管理規定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規定,工廠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應於時限內以網路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且未能及時補正者,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1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裁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另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等,未符合前揭安全管理規定者,得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二)內埔菸廠存放內含危險物品之燻蒸袋劑,惟未核實申報危險物品之實際存量,且存放數量超過設置標準等,亟待強化工廠安全管理,以預防災害發生

內埔菸廠為避免菸甲蟲肆意孳生影響菸品品質,購買供燻蒸施藥作業使用之德勳寶燻蒸袋劑,視菸甲蟲生長情形不定期實施燻蒸菸甲蟲作業。德勳寶燻蒸袋劑主要內容物為磷化鋁,屬公共危險物品第3類,依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管制量為10公斤。該廠考量藥劑之特殊性,於廠內建置危險物品存放倉庫,可供存放磷化鋁達200公斤,為管制量之20倍,須於每年1月及7月以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廠內前半年危險物品最大量。

惟經審計部派員於109年10月23日赴該廠盤點發現該廠109年1月及7月應申報磷化鋁數量分別為145公斤及301公斤,惟實際申報數量各僅30公斤,分別短報115公斤及271公斤,與實際情況顯有落差,未依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1條規定核實申報;又該廠於109年6月17日至7月6日間存放之德勳寶燻蒸袋劑,其所含磷化鋁數量約為301公斤,已逾法定危險物品倉庫供磷化鋁存放之最大數量200公斤,顯示該廠危險物品儲存管理及申報作業尚須研謀改善,以預防發生發生工安事件及衍生遭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綜上,鑒於工廠使用達管制量以上之危險物品,若處置不當易發生重大災害情事,進而造成工廠人員傷亡或鉅額財物損失,故為強化工廠安全管理,臺灣菸酒公司亟須建立符合法令之危險物品儲存、管理及申報標準作業程序,並督促有效落實,以及提升員工安全意識,俾預防災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