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非營業基金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二、允宜積極協調檢討捐贈公視之停止實施日期,以統籌運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日期:111年3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非營業基金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林佑樺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有線廣電基金)109年度決算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捐贈公視9,908萬6千元,係系統經營者每年按營業額1%提繳數之30%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說明如下:

(一)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3款停止捐贈公視基金會之實施日期,允宜持續加強與文化部等溝通協調,俾早日定之

1.捐贈公視基金會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有線廣播電視法明定,系統經營者每年依當年營業額1%之金額,提繳至有線廣電基金,其中30%捐贈公視基金會;而捐贈公視基金會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公視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2.捐贈公視基金會之檢討:詢洽該基金表示,行政院108年函請通傳會會同文化部持續檢討並適時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3款停止實施日期。通傳會定期函洽文化部就捐贈公視基金會之停止實施日期一案表示意見,惟該部函復均為俟文化發展基金完成設置後再予檢討。

(二)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收已逐年衰退,卻持續由業者營業額提繳之財源挹注公視基金會,容有研酌討論之必要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收入合計數,自107年度386億30萬元逐年衰退至109年度361億4,982萬1千元,而該基金捐贈公視基金會金額,亦由107年度1億737萬3千元下降至109年度至9,908萬6千元(詳表1),顯示有線電視系統營收逐年減少,卻持續由業者營業額提繳之財源挹注公視基金會,允宜檢討其合理性,且如停止捐贈公視基金會,該款項依法將由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似較符合該基金之設置目的。

表1 有線電視系統占有率及業者營業收入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7年度決算數

108年度決算數

109年度決算數

捐贈公視數額

107,373

102,619

99,086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收入合計

38,600,300

37,174,684

36,149,821

資料來源:預(決)算書、有線廣電基金提供,本報告整理。

綜上,面對觀眾收視習慣之改變,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收入逐年衰退,卻持續由業者營業額提繳之財源挹注公視基金會,合理性待酌,通傳會允宜加強與文化部等溝通協調,並請行政院儘速檢討決定捐贈公視基金會之停止實施日期,以統籌運用資源用於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與產業健全發展。

(分機:1921 林佑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