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109年底「長期貸款-應收分期房屋貸款」決算數115億320萬7千元。經查:
(一)訂定住宅基金貸款逾期欠款催收作業要點,以加強政府債權逾期欠款之催收
內政部配合政府住宅政策,由住宅基金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民住宅、中央公教住宅、國軍官兵住宅及勞工住宅等貸款,為加強住宅基金所屬前揭貸款之政府債權逾期欠款催收,爰訂定住宅基金貸款逾期欠款催收作業要點,期達資金回收循環運用之功能,該要點之主要規定略以:
1.催收要件:逾期欠繳住宅基金貸款本息之承貸戶,自逾期欠款日起由受委託金融機構依作業規定,按催收程序辦理。
2.催收程序:
(1)依規定確實以電話或書函及到戶催收,並在「催收記錄卡」上詳實紀錄。
(2)住宅基金貸款逾期欠款達6個月以上,經催告仍未清償者,應依規定作業程序移送法院拍賣抵押品,以取得清償。
(3)對於逾期欠款訴追案件,均應分戶建檔列管,有關訴狀裁定後強制執行等文件,均應附卷備查。
(4)住宅基金貸款逾期欠款於執行拍賣時,應依貸款契約內容及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受償,拍賣後之分配款應即依規定解繳。
營建署依該要點相關規定,督導各縣(市)政府、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受委託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業務之農、漁會,並辦理有關住宅基金貸款逾期欠款催收及考核催收績效等事宜。
(二)住宅基金平均每戶逾期欠款金額及其比率逐年提高,營建署允宜強化督導代辦金融機構之核貸及催收管控
參據住宅基金近5年度貸款逾期情形可悉,105年度平均每戶逾期欠款金額17萬6千元,逐年緩步提高,106至109年度各為18萬5千元、18萬8千元、19萬8千元及20萬9千元;平均逾期欠款比率則由105年度之2.64%,漸次攀升,106至109年度分別為2.92%、3.29%、3.73%及4.12%,並經審計部出具「營建署為降低住宅基金貸款逾期欠款比率及加強逾期欠款清理,辦理代辦金融機構實地查訪及書面審查,惟其查核待改進事項,尚未建立列管追蹤機制,難以達到查核目的及查核效果」之意見,營建署允宜強化督導放款代辦金融機構之核貸及催收管控,以確保債權。
表1 住宅基金近年貸款逾期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戶、%
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貸款本金餘額
(A)
26,056,809
21,539,967
17,856,570
14,727,739
12,131,804
逾期欠款戶數
(B)
3,893
3,381
3,115
2,770
2,383
逾期欠款金額
(C)
688,240
627,934
587,665
548,656
499,427
平均每戶逾期欠款金額
(C/B)
176
185
188
198
209
平均逾期欠款比率
(C/A)
2.64
2.92
3.29
3.73
4.12
說 明:逾期欠款戶數為逾期欠款超過1個月之戶數;逾期欠款金額為逾期欠款超過1個月應繳之本金及利息(不含未到期之本金)。
資料來源:營建署。
綜上,內政部為收回住宅基金各類住宅貸款之債權,爰訂定住宅基金貸款逾期欠款催收作業要點,以加強政府債權逾期欠款之催收,且營建署為降低住宅基金貸款逾期欠款比率及加強逾期欠款清理,已辦理代辦金融機構實地查訪及書面審查,惟住宅基金平均每戶逾期欠款金額及逾期欠款比率逐年提高,營建署允宜強化督導代辦金融機構之核貸及催收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