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內政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四、109年度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預算增幅40.52%,決算數反較以前年度減少,致執行率降至36.04%,為近4年度之最低,允宜加強宣導並覈實編列預算 日期:111年3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主管非營業基金109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109年度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預算增幅40.52%,決算數反較以前年度減少,致執行率降至36.04%,為近4年度之最低,允宜加強宣導並覈實編列預算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高振源 魏安國 陳靜芳

新住民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項下編列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經費1,200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432萬5千元,執行率36.04%。經查:

(一)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之補助基準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係依據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第4點「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規定辦理,由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評估轄區需求後,向新住民發展基金提出申請,並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社會及家庭署)進行初審並提供初審意見,嗣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審議核定辦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項目及基準負責審查及撥付相關補助經費。

參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以下情形: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受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之未婚懷孕婦女;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配偶在監服刑一年以上。

準此,新住民發展基金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係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二)109年度預算增幅40.52%,執行結果決算數反較以前年度減少,致執行率降至36.04%

據移民署說明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係屬預防性年度計畫,其相關預算編列基礎每年均參酌前2年之決算及執行經驗,並考量相關機關政策規劃估計加以核定補助。惟該計畫106至108年度預算均為854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分別為527萬9千元(61.81%)、559萬6千元(65.53%)及565萬7千元(66.24%),執行率均未達7成,而109年度預算增為1,200萬元,增幅40.52%,執行結果決算數432萬5千元,反較以前年度減少,致執行率降至36.04%,為近4年度之最低,顯示預算編列基礎與實際情形存有不小之落差。允宜加強宣導並覈實編列預算,並偕同有關機關加強相關宣導推廣,俾有效發揮社福資源運用效能。

綜上,新住民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編列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經費1,200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432萬5千元(執行率36.04%),為4年度之最低,嗣後允宜覈實編列預算,並偕同有關機關加強相關宣導推廣,協助申請救助,俾有效發揮社福資源救困扶貧之運用效能。

表1 近年度「設籍前新住民遭遇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之預、決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 算

決 算

核定補助人數

核定補助金額

預算數

實際受益人數

實際補助金額

決算數

執行率(%)

106

904

7,633

8,540

904

6,012

5,279

61.81%

107

726

8,912

8,540

738

5,478

5,596

65.53%

108

616

10,011

8,540

630

5,019

5,657

66.24%

109

620

10,919

12,000

537

4,657

4,325

36.04%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

(分機:1935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