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相關部會110年度為推動「向海致敬」計畫,辦理海洋廢棄物(以下簡稱海廢)治理業務,合計編列預算22億9,007萬4千元,決算合計數22億1,006萬4千元,經費執行率96.51%,就海廢清理工作雖有初步成果,惟在跨機關、跨層級及跨國合作等層面,尚有強化空間,謹敘明如次:
(一)在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之協調合作下,近年海廢清理工作已有初步成果
臺灣四面環海,長期而言,海廢議題實係攸關國家之生存發展。鑒於海廢議題之複雜性,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與相關公民團體之合作下,前於106年7月成立海廢治理平台,依「源頭減量」、「預防與移除」、「研究調查」以及「擴大合作參與」等4個面向訂定海廢治理行動方案;另由環保署統籌與其他權管機關共同推動執行「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計畫期間:109至112年度),依屬地原則進行環境維護分工,相關機關就海廢清理相關工作編列預算支應,並定期召開會議就相關議題進行研商。
在海廢之清理成果方面,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海保署)與環保署提供資料,以全國各縣(市)政府清理海廢數量作為指標,19個臨海縣(市)於109年度合計清理數量1萬5,135公噸,110年度則減少至1萬4,477公噸(減幅4.35%,詳表1);如自源頭管理角度所採取之清潔河面計畫執行情形觀察,地面水體巡檢次數由108年度之2,852次提升至110年度之1萬4,667次,同期間攔檢作業次數由4,520次增至1萬2,520次,河面廢棄物攔除數量則由108年度之1萬9,715公噸下滑至110年度之9,704公噸(詳表2)。自前揭統計數據可知,在各級政府強化清理作為下,近3(108至110)年期間海洋與河面廢棄物之清理數量確有減少之情形,相關工作已有初步成果。
表1 110與109年度各臨海縣(市)海廢清理數量之比較
單位:公噸;%
項目
臨海縣市別
110年度
(A)
109年度
(B)
變動情形
(A-B)
新北市
3,320
1,531
1,789
(116.9)
高雄市
2,632
2,309
323
(14.0)
澎湖縣
1,502
457
1,045
(228.7)
基隆市
1,161
782
379
(48.5)
連江縣
1,108
519
589
(113.5)
臺東縣
767
4
763
(19,075.0)
臺南市
669
6,621
-5,952
(-89.9)
臺中市
502
405
97
(24.0)
屏東縣
484
29
455
(1,569.0)
雲林縣
480
270
210
(77.8)
金門縣
448
481
-33
(-6.9)
苗栗縣
322
463
-141
(-30.5)
花蓮縣
305
371
-66
(-17.8)
桃園市
297
470
-173
(-36.8)
嘉義縣
232
111
121
(109.0)
宜蘭縣
170
154
16
(10.4)
新竹市
38
32
6
(18.8)
新竹縣
37
33
4
(12.1)
彰化縣
3
92
-89
(-96.7)
合計
14,477
15,134
-657
(-4.3)
說 明:表內變動情形欄位括弧內數據係變動百分率。
資料來源:海保署提供,本報告整理。
表2 108至110年度期間國內地面水體廢棄物巡清情形統計
單位:次;公噸
年度
108
109
110
巡檢次數
2,852
6,954
14,667
攔除次數
4,520
8,080
12,520
清理數量
19,715
14,873
9,704
資料來源:環保署提供。
(二)有關海廢處理之跨域協調工作,尚有待強化之處
參據各中央權管機關反映意見與各縣市政府提報之110年度海洋維護報告等內容可悉,在實務推動上仍有若干尚待強化之處,謹說明如次:
1.涉及漁港暫置區海廢處理之統計資料待精進:依「向海致敬」政策之具體措施之一,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在第一、二類漁港設置漁港暫置區,提供漁民出海作業(包括配合海保署推動屬於志工性質之環保艦隊)攜回漁業廢棄物得以暫時放置於該區並進行分類處理。至於經費方面,則由海保署編列漁港暫置區廢棄物清理費,並補助漁業署統籌撥付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綜合漁業署與海保署提供之資料,110年度第一類漁港暫置區廢棄物合計清理數量2,640公噸(包括資源回收類385公噸與非資源回收類2,255公噸),年度撥付縣(市)政府合計金額1,167萬7千元;同年度第二類漁港暫置區廢棄物合計清理數量3,000公噸(包括資源回收類528公噸與非資源回收類2,472公噸),撥付縣(市)政府合計金額2,873萬2千元。自前揭統計數據可悉,漁港暫置區之廢棄物統計並未深入探究其來源(如係源於漁業經濟活動產生之廢棄物,或地面水體上游漂流至漁港附近出海口之廢棄物等),加以目前海保署定期公告之海廢清理狀況統計,係以各縣(市)政府環保主管機關提報之清理資料為主,部分縣(市)資料並未涵蓋漁港暫置區之統計資料,對後續制定海廢清理策略之助益恐相對有限,尚待海保署與漁業署及鄰海縣(市)政府進一步協調精進之道。
2.跨機關、區域海廢處理待積極協調:漁港垃圾多由海上漂流進港,港區外廢棄物之清運尚需海保署提供協助(漁業署);颱風或大雨後,所轄國內商港常有大量來自鄰近國家地區(如中國大陸)之垃圾、漂流木、我國河川上游之垃圾、漂流木以及漁民養殖蚵架等,增加處理所需之人力、機具及經費之負擔(交通部航港局、臺灣港務公司),尚待相關機關積極協調,並研擬因應對策。
3.清理誘因機制容進一步強化:臨海縣(市)清理海廢相當程度仰賴環保艦隊、潛海戰將等志工,惟囿於經費額度,相關獎勵、志工教育訓練等略嫌不足,恐難以為繼(基隆市、苗栗縣、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等縣市),待海保署研議強化誘因機制,並邀集相關縣(市)政府進一步磋商。
(三)截至110年底就海洋廢棄物處理議題雖有國際交流行動,惟實質合作關係尚待進一步深入落實與強化
鑒於海洋廢棄物隨海流四處飄移,僅憑藉一國之力清除防堵恐力有未逮。個別國家處理海洋廢棄物除採源頭減量之作法外,在監控、清理作業上有賴透過區域合作模式,始能收事半功倍之效。依海保署與環保署提供之說明資料,截至110年底,我國就海洋廢棄物處理議題之具體國際合作成果,依國家或國際組織別簡要分述如次:
1.美國:自110年起,與該國環保署合作,贊助由北美環境教育協會(NAAEE)規劃、全球環境教育夥伴(GEEP)協助執行,舉辦之「青年創新挑戰-解決海洋廢棄物」(Youth Innovation Challenge: Tackling Marine Debris)徵件活動;
2.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派員出席海洋及漁業工作小組(OFWG)年會(視訊會議),說明我國提案APEC基金計畫成果,109、110年度已有包括「APEC運用創新科技監測海洋廢棄物能力建構研習營」、「提倡女性於海洋科學角色以促進永續及包容性海洋治理」以及「APEC海廢回收再製品溯源機制最佳實踐」等3案獲得APEC經費補助;另就我國海廢標章制度於APEC化學對話小組會議與OFWG會議進行發表。
自前揭說明可知,我國就海廢議題之國際合作行動成果,截至110年底在合作對象方面,仍侷限於美國與我國具正式成員身分之APEC;在合作內容方面,則多聚焦於贊助活動、我方處理海洋廢棄物之經驗分享等,至於在跨國實質合作行動上仍相對有限,尚待進一步深入落實與深化。
綜上,近年我國推動海廢治理雖有初步成果,惟參考中央相關機關與縣(市)政府之提報資料可悉,截至110年底,包括漁港暫置區海廢之統計、就涉及跨機關、區域、層級等之協調方面均有待強化之處。另鑒於海廢之跨域流動特性,在國際合作層面上,允應加強與亞太鄰近國家地區之實質合作,俾收事半功倍之效,落實計畫之原旨。
(分機:1912 黃彥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