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歷次特別決算以前年度歲出保留轉入數628億7,176萬7千元,截至110年底,尚有應付保留數254億8,861萬2千元,金額頗鉅。經查:
(一)依相關法律規定,保留期間以4年為原則
1.預算法第72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2.決算法第7條規定:「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4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由此可知歲出預算為一個會計年度之經費需求,各機關已發生債務或契約關係經核准者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應付保留數逾4年者可免編列,故保留數之執行不應延宕過久。
(二)110年度特別決算以前年度歲出保留轉入數執行結果,應付保留數金額頗鉅,且應付保留比率逾4成
110年度計有中央政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等5個特別決算,以前年度歲出保留轉入數共計628億7,176萬7千元(詳表1),執行結果,實現數357億7,560萬3千元,實現率56.90%,扣除減免數16億755萬2千元,尚有應付保留數254億8,861萬2千元,金額頗鉅,應付保留比率達40.54%,主要原因係部分計畫工程執行進度延遲或未完成及期程跨越年度,須辦理保留待以後年度繼續執行,惟應付保留數金額頗鉅,致有限資源未能適當配置,影響整體資源之有效運用。
(三)保留期限過長,未能彰顯施政成效
依前述法律規定,保留期間以4年為原則,惟截至110年底,中央政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決算實施期間已屆滿16年(詳表2),保留期限過長,顯示政府政策推動緩慢,有待加強進度控管。
綜上,截至110年底特別決算以前年度歲出保留轉入數執行結果,應付保留數金額達254.88億元,應付保留比率逾4成且部分保留期限過長,致有限資源未能適當配置,影響整體資源之有效運用,允宜加強特別預算執行效能,以達成預期目標。
表1 110年度歷次特別決算以前年度歲出保留轉入數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特別決算名稱
實施期間
以前年度轉入數 (A)
110年度應付保留數 (B)
應付保留比率
(C=B/A)
中央政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86-94年度
8,140,032
7,474,741
91.83
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
100年度
41,000
0
0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
106-107年度
4,414,957
2,994,786
67.83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
107-108年度
814,981
221,174
27.14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
108-109年度
49,460,795
14,797,909
36.57
合 計
62,871,767
25,488,612
40.54
說 明:應付保留數係截至110年底數據。
資料來源: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頁庚-77);本中心彙整。
表2 截至110年底特別決算實施期間屆滿年限明細表 單位:年
特別決算名稱
實施期間
特別決算實施期間屆滿年限
中央政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86-94年度
16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
106-107年度
3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
107-108年度
2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
108-109年度
1
資料來源: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頁庚-77);本中心彙整。
(分機:1918 魏安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