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度以來,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等6國相繼與我國斷交,我國在官方正式外交屢受中國強勢阻撓情勢下,與NGOs維持互助夥伴關係,透過NGOs團體利用非正式、非官方管道,並以更靈活、更具彈性之方式來處理跨國界議題,獲得非邦交國之認同更顯重要,然近年來我國政府透過NGOs進行國際交流及合作發展計畫在執行上仍有可策進之處。說明如下:
(一)近年來各機關透過NGOs執行國際交流及合作發展計畫之經費占比最高未及4%
據臺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Taiwan AID)接受外交部委託調查之「2019年國際合作發展方案地圖」報告指出,每年約有以臺灣兒童及家庭扶助基金會為首之26個國內非政府組織,在全世界50個國家總共進行327項計畫,其中80%集中在亞太地區,另預估尚有5分之1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未包含於上述統計中;至總經費方面更難以估算,如以臺灣世界展望會每年約16億元,臺灣家扶基金會每年約4億元及慈濟等宗教組織併入估算,臺灣非政府組織每年投入之國際合作發展經費約40億元左右。
除少數募款能力卓越、財源充裕,或專責國際發展之半官方機構(如:慈濟、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外,在對社會大眾募款不易之大環境下,部分非政府組織透過申請部分政府經費補助,協助其執行國際合作計畫,部分則是直接承接政府委託辦理之國際合作計畫,不論係何種型態,非政府組織執行國際發展合作計畫時,皆得以透過政府資源上之協助而獲取更大發展空間。然據各機關提供資料,106年度至110年度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總經費介於108億2,828萬4千元至127億5,583萬6千元之間,其中透過NGOs執行者僅介於2億6,759萬5千元至4億1,624萬6千元之間,占政府各年度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總經費之比率最高未及4%,其中除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從事國際交流及合作發展事務未透過NGOs執行外,餘各機關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經濟部國貿局)為配合政府經貿政策,補助NGOs與國外重要工商組織建立合作關係,促進國際經貿產業合作與經貿交流,並協助國內業者推廣國際貿易,以深化雙邊經貿交流及產業合作之占比最高(達100%或95%以上);至外交部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總經費雖為各機關之首,然係以透過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執行對邦交國之援助計畫及參與國際組織計畫為主,較少透過國內NGOs執行,爰占比最低,僅介於0.67%至2.67%之間(詳表1)。相較於美、日、韓等國,以107年度為例,日本外務省透過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之比率為70%、韓國為近90%,而美國雙邊ODA總數中,約有71億美金係透過補助或委辦由公民社會組織(Aid to and through CSOs)執行發展計畫,其中約85%由美國註冊之公民社會組織執行,相形之下,我國透過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之經費比率相對偏低。
表1 各機關106年度至110年度透過NGOs執行國際交流及合作發展事務經費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名稱
年度
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總經費
透過NGO執行部分
金額
占比
外交部
106
9,049,272
241,261
2.67
107
9,366,151
219,168
2.34
108
8,572,395
98,245
1.15
109
9,801,034
65,996
0.67
110
10,493,793
74,800
0.71
衛生福利部
106
58,450
16,443
28.13
107
327,590
101,876
31.10
108
361,996
98,245
27.14
109
181,542
65,996
36.35
110
287,891
74,800
25.98
教育部
106
1,219,803
44,245
3.63
107
1,588,560
45,197
2.85
108
1,621,445
52,812
3.26
109
1,523,396
34,226
2.25
110
1,534,096
28,012
1.8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
106
355,689
7,164
2.01
107
392,744
14,661
3.73
108
226,797
14,845
6.55
109
241,364
10,347
4.29
110
238,783
10,829
4.54
經濟部國貿局
106
30,599
30,599
100.00
107
31,671
31,671
100.00
108
32,194
31,176
96.84
109
23,349
23,349
100.00
110
26,306
26,306
100.00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106
3,324
0
0.00
107
4,082
0
0.00
108
4,416
0
0.00
109
103
0
0.00
110
928
0
0.00
文化部
106
111,147
0
0.00
107
109,341
3,673
3.36
108
170,109
28,800
16.93
109
148,104
67,681
45.70
110
174,039
104,839
60.24
合計
106
10,828,284
339,712
3.14
107
11,820,139
416,246
3.52
108
10,989,352
324,123
2.95
109
11,918,892
267,595
2.25
110
12,755,836
319,586
2.51
說 明:表列數據為各年度決算數。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
(二)我國政府對NGOs之補助資源分散於各機關,皆由NGO依據各自之需求分別向各機關提出補助之申請,相較於美、日、韓等國家較缺乏整合機制
外交部為強化我國NGOs與國際接軌,於89年度成立「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負責協助國內民間團體參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交流活動,並於97年度建置NGO雙語網站,除持續更新國內外NGO資料庫與動態消息、NGO國際參與經驗交流及多媒體影音等內容,及連結相關部會協輔NGO國際參與資料之網站,為我國NGOs資訊交流之重要平台。
洽據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表示,該會經調查,除外交部外,其他部會包括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經濟部國貿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及文化部等,皆有補助NGOs參與國際交流及合作發展事務,然各部會對國際交流及合作發展事務之定義及範疇存在差異性,對NGO之補助規範係由相關部會各自訂定(詳表2),補助方式則由NGO依據各自需求分別向上開部會提出申請,相較之下,美、日、韓、澳等各國則均設有援外專門機構,專責籌劃國際援外事務,以確保援外事務執行之有效性。以日本為例,日本外務省所屬日本協力團(Japanes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JICA)為日本政府對外援助計畫之執行單位,其依據日本「政府開發援助政策白皮書」中訂定政府與公民社會夥伴關係策略,與日本非政府組織共同執行海外援助發展計畫,非政府組織得向外務省提交海外發展援助計畫及預算,經外務省統一審核通過取得計畫經費。
我國政府雖亦由外交部成立國合會為我國國際專業援外機構,然國合會執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主要係接受外交部委辦經費及運用該基金會自有資金辦理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至該部另成立之「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雖由外交部每年編列預算供其提供國內非政府組織從事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然未整合其他部會之補助資源,補助方式主要仍需由NGO分別向各機關主動提出,經各機關審核通過後予以部分經費補助,我國在透過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上,相較於美、日、韓等國家較缺乏整合機制。
表2 外交部等各機關補助NGOs相關規定明細表
機關
補助規定名稱
補助對象
外交部
「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
一、依法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非營利團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二、各級學校、學術機構及智庫與國內外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性質活動者。
「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
依法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非營利團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且具從事國際合作之能力及能量者。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衛生業務補捐 助作業要點
學校、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及個人。
衛生福利部補(捐)助參與或辦理國際 衛生及福利事務作業要點
一、國內外研究機構、大專院校、醫療衛生機構及法人機構之研究人員、專家學者。
二、依法設立、業務運作正常之民間團體及外國政府機關、團體。
教育部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
一、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經核准設立之國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教育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或其薦送之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體。
教育部補助臺灣高等教育輸出計畫要點
一、國內大學。
二、教育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及其薦送之海外留臺校友會等相關團體。
三、國內從事國際教育(包括華語文教育)推動或高等教育評鑑相關業務之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金會。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一、獎勵對象:參與青年發展署推動服務學習所公告指定相關計畫或專案之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各級學校及個人。
二、補助對象:以前款規定之民間團體、各級學校及個人為原則。
經濟部國貿局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不限辦理貿易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
五、公司或商號。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國內具學術研究性質之公立機關(構)、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均為合格以上之醫療機構。
資料來源:表內各機關。
綜上,公民社會組織參與之國際合作不但方案多元,亦不限於邦交國,且能以更具彈性之方式推動國際合作計畫,國內NGOs以極少經費在國際上展現相當成果,顯見國內NGOs 有能力在國際舞台上施展其影響力。政府應善用國內NGOs能量,在給予實質支持之外,亦可將企業列入合作對象,鼓勵企業善盡社會企業責任,與NGOs 建立夥伴關係,除提供經費補助外,其他如物資、技術、經驗、知識、專利等支持,對於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工作將有相當之助益。另允宜有效整合各機關提供NGOs之資源,俾利強化公私部門之協力合作,共同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提升政府與民間參與國際合作綜效。
(分機:1939 陳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