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之基金籌措機制係採事前籌資制,適當之基金目標值規模至少應足以涵蓋存款保險機構在正常狀況下之潛在損失,且應設定達成基金目標之合理期限;此外,存款保險旨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而民眾對存款保險制度之信心係仰賴充足之準備金,故厚植充足之存保準備金堪為健全存保機制之基礎;然截至110年底,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較法定應提存數尚不足3,791.98億元,距法定目標2%之標準亦相去甚遠,說明如下:
(一)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提存比率法定目標值為2%
由於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充實與否,攸關存保制度之運作,為確保基金目標值具即時性及適當性,允應定期檢視目標比率或達成目標之年限,以避免費率急劇調整,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性;故權責機關訂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目標比率時,宜考量達成目標值之時間,倘過長,將損害存款保險制度之信譽,倘過短,可能會對要保機構之財務狀況造成不利影響。
為避免賠款特別準備金不足而影響存款人信心,金管會爰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之存保制度實施經驗,於96年1月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以確實掌握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安全存量,並據以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厚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
(二)截至110年底各準備金占其保額內存款之比率,仍遠低於2%法定目標值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存保公司依農業金融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農業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另設置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截至110年底止,存保公司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分別為1,192.80億元及60.47億元,僅占要保機構保額內存款比率之0.50%及0.40%,較法定應提存數尚不足3,551.13億元及240.85億元(詳表1),合計不足數高達3,791.98億元。
(三)據存保公司保守推估,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分別需至140年及175年始能達成2%法定目標值
參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之立法理由,前開2%法定目標之訂定,主要係以存保準備金至少應足敷支應存款保險機構在正常狀況下之潛在損失,包括4家中小型金融機構或1家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所需處理成本(約2,000億元);惟據存保公司估計,倘以要保機構申報之110年12月31日保額內存款為估算基準,並假設未來無理賠案件情況下,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提存比率,仍需至140年及175年始能達成2%法定目標值,顯示近年存保公司提存之各類存保準備金累積緩慢,亟待研謀妥處,以強化風險承擔能力及維繫存款人信心。
綜上,截至110年底止,存保公司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較法定應提存數不足達3,791.98億元,且經該公司推估在未來無理賠案件前提下,僅靠保費收入,尚需長達30年以上始能達成2%之法定目標比率。金管會除應督促存保公司研謀充實準備金之對策外,亦宜衡酌存保準備金累積情形,適時研議增裕存保準備金之可行性,以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之權益。
表1 存保公司106年度至110年度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底
類別
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A
以法定目標比率提存數
準備金不足數C-A
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比率A/B(%)
保額內存款B
安全存量C
106
一般金融
75,556
20,491,068
409,821
334,265
0.37
農業金融
4,678
1,374,372
27,487
22,809
0.34
107
一般金融
86,276
20,916,986
418,340
332,064
0.41
農業金融
5,017
1,380,869
27,617
22,600
0.36
108
一般金融
96,577
21,797,652
435,953
339,376
0.44
農業金融
5,362
1,398,463
27,969
22,607
0.38
109
一般金融
108,160
22,930,365
458,607
350,447
0.47
農業金融
5,735
1,449,435
28,989
23,254
0.40
110
一般金融
119,280
23,719,653
474,393
355,113
0.50
農業金融
6,047
1,506,575
30,132
24,085
0.40
資料來源:存保公司提供。
(分機:8665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