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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一、迄110年底對蘭嶼貯存場遷場所規劃之集中式貯存設施仍未有實質進展,允宜督促台電公司積極辦理,俾利儘速完成遷場作業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蘭嶼貯存場內存放之核廢料遷場問題由來已久,鑒於低放射性(下簡稱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迄未依經核定計畫書之規劃於105年3月選定,原能會爰要求台灣電力公司(下簡稱台電公司)於105年底前提報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及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應變實施方案,並於106年2月核定「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將蘭嶼貯存場遷場問題與最終處置場選址脫勾處理。經查:

(一)蘭嶼貯存場現貯有10萬277桶低放廢棄物,依電業法規定,政府應推動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該問題

依原能會提供之資料,迄110年底蘭嶼貯存場貯有10萬277桶低放廢棄物,其中屬台電公司生產之低放廢棄物約占9成,蘭嶼居民已多次遊行抗議,要求台電公司遷場,且依電業法第95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第49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廢棄物;台電公司應提報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原能會核定後,切實依計畫時程執行,相關選址作業之程序與時限則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之規範辦理。

(二)因最終處置場址迄未選定,而將以遷場規劃解決蘭嶼貯存問題,且原能會業於106年2月核定「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

依原能會101年5月公布對台電公司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之審查報告,明訂應於105年3月選定低放處置場址,惟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對已選定之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二處建議候選場址,尚未能與地方政府及民眾建立共識,致無法完成地方性公民投票,因而整體處置計畫時程延宕。對此,原能會除依法按年向台電公司開罰外,並要求該公司於105年底前提報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及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應變實施方案,將蘭嶼遷場問題與最終處置場選址脫勾處理。

台電公司於105年12月提報之「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業經原能會於106年2月15日審查完竣,該公司規劃將蘭嶼貯存場廢棄物遷移至「集中式貯存設施」進行中期貯存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然其推動時程係以浮動方式呈現,且自選址作業結束(N年)至完成搬遷期間長達20年,經該會審核認有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之意旨,爰核定其推動時程為自106年3月起8年內「集中式貯存設施」應完工啟用,118年2月應完成蘭嶼貯存場除役作業。

(三)迄110年底,台電公司對集中式貯存設施計畫仍未有實質進展

依原能會對台電公司近2期(110年2月至110年7月、110年8月至111年1月)執行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成果報告之審查發現略以,集中式貯存設施應變方案係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一部分,台電公司應依原能會核定之時程推動辦理,自106年3月起8年內完工啟用,惟自106年3月至今台電公司未有實質選址作業進度,亦未積極辦理相關公眾溝通作業,鑒於各低放貯存設施之有效期限陸續屆期,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集中式貯存設施應變方案確有其急迫性,宜督促台電公司切實推動執行,以確保民眾安全及環境品質。

綜上,在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作業未能順利進行下,為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低放廢棄物問題,經原能會核定採集中式貯存設施之應變方案以銜接未來之最終處置,然依「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之審查結論,集中式貯存設施應自106年3月起8年內(114年2月)完工啟用,惟迄110年底台電公司對選址作業迄未有實質進展,恐大幅延後執行時程,原能會允宜依法加強監督,俾利如期完成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