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平會含反托拉斯基金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一、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並有助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允宜持續瞭解經濟趨勢變化及聯合行為許可事由之存續與否,加強追蹤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落實程度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公平會含反托拉斯基金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公平交易委員會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姍

公平會110年度「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計畫編列535萬6千元,決算數411萬9千元,執行率為76.90%,該計畫主要辦理事業有關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結合申報及聯合行為申請許可之審查等業務。經查:

(一)公平會107年至111年8月底審查聯合行為案件概況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等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檢視公平會107年至111年8月底收辦申請聯合行為案件情形(詳表1),核准申請聯合行為(含展延)件數共8件,並全數按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設有附加條件或負擔,另變更聯合行為許可事項案共11件。詢據公平會說明其就許可聯合行為之附加條件或負擔後續追蹤主要於各許可決定書中皆訂有追蹤期限,並請申請人按時提供相關資料函報該會,110年至111年8月底未逾追蹤期限之聯合行為案件共10件(詳表2),許可期間尚無發現業者有違反條件或負擔之情形。

表1 公平會107年至111年8月底收辦申請聯合行為案件情形單位:件

年度

申請件數

(含申請

展延)

結案件數

總計

核准

駁回

部分

核准

停止

審議

變更聯合行為許可事項案

有附加條件或負擔

無附加條件或負擔

107

3

5

1

0

0

0

0

4

108

4

3

0

0

0

0

1

2

109

9

10

6

0

0

0

0

4

110

1

0

0

0

0

0

0

0

111

5

3

1

0

0

0

1

1

合計

22

21

8

0

0

0

2

11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

表2 110年至111年8月底未逾追蹤期限之聯合行為案件明細表

聯合行為許可案件

許可期限

附加條件或負擔內容摘要

光○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事業共同承運機關(構)之進口物資

106.9.29-

111.9.28

1.申請人等及交通部認可之專責機構不得拒絕其他符合「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之國籍船舶運送業者加入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時應報送公平會備查。

2.申請人等聯合承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應將專責機構規劃推薦之國籍船舶業名單及承運權重比例、實際承運情形於每年4月1日前送公平會備查。

福○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事業合船採購大麥

107.1.1-

111.12.31

1.申請人得依私法自治原則,訂定相關規範規定參與採購項目船事業之合船運作事宜,惟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或相關規範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公平會。

2.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或相關規範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之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進口。

3.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採購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我國港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

福○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等32家事業合船採購玉米

107.3.1-

112.2.28

大○長城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事業合船採購玉米

109.6.1-

114.5.31

福○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合船採購黃豆

109.9.1-

114.8.31

僑○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2家事業合船採購小麥

109.10.1-

114.9.30

大○益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事業合船採購黃豆

111.3.13-

116.3.12

眾○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於「東港(鹽埔)-小琉球航線」實施聯合排班、共同售票、同一票證等聯合行為

109.7.2-

114.7.1

1.申請人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事業加入或退出本聯合行 為。

2.申請人等不得透過本聯合行為許可,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東港(鹽埔)—小琉球航線」船舶運輸服務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

3.申請人等於本聯合行為許可期間,「東港—小琉球航線」每日固定航班不得低於16班;「鹽埔—小琉球航線」每日固定航班不得低於 2班。

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事業組成「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聯合行為

109.3.2-

114.3.1

1.申請人等不得在任一申請人依約定數量提供共同優惠商店之外,再限制其單獨提供優惠商店或更為優惠之條件予其持卡人。

2.申請人等不得拒絕任一申請人退出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時,申請人等應於 30日內函報公平會備查。

3.申請人等應於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執行小組會議後30日內,將會議資料及紀錄影本函報公平會備查。

4.申請人等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度各會員應提供約定數量之共同優惠商店及仍有效之共同優惠商店名單函報公平會備查。

財團法人聯○信用卡處理中心暨27家會員機構申請延展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

110.1.1-

114.12.31

1.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申請人之一自行開辦或退出該系統或參與其他信用卡發卡組織,或限制其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參加事業若有增減,應於事實發生10日內,將參加事業相關資料報公平會備查。

2.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強制性規定,或有礙他事業之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及彙整自公平會網站有關聯合行為許可決定書。

(二)為維市場競爭秩序與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允宜持續關注經濟情況及許可事由是否存在,並確實追蹤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落實程度

按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5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5年。」經公平會統計,107年至111年8月底所審查聯合行為許可展延案多數已為展延3次以上(詳表3),主要展延聯合許可案件多以事業申請聯合採購合船進口為主,因每次許可期間多為5年,上開聯合行為亦即被許可15年以上,經洽詢公平會說明,該等案件業經審查後其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始予以許可,並賦予附加條件或負擔,確認該等事業落實附加條件或負擔之執行。然因聯合行為可能妨礙市場競爭功能,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規定,對於聯合行為係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經公平會審查確認聯合行為對於整體經濟或公共利益有所助益)之管理方式,另同法第17條亦規範:「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爰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以及有助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允宜持續關注經濟情勢變化,並確實追蹤各聯合行為事業執行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落實程度。

表3 公平會107年至111年8月底許可聯合行為展延概況 單位:件

年度

展延次數

展延2次以上之案件摘要

1次

2次

3次

超過3次

107

-

-

-

1

福○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等32家事業申請展延聯合採購合船進口玉米聯合行為許可期限

108

-

-

-

-

-

109

-

1

1

4

1.眾○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申請東港(鹽埔)-小琉球航線聯合排班、共同售票、同一票證等聯合行為延展許可

2.大○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事業申請延展共同合船進口玉米許可期限

3.福○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申請延展共同合船採購進口黃豆聯合行為許可期限

4.僑○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2家事業申請延展小麥聯合採購合船進口之聯合行為許可期限

5.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事業組成「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申請延展聯合行為許可期限

6.財團法人聯○信用卡處理中心暨27家會員機構申請延展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許可期限

110

-

-

-

-

-

111

-

-

-

1

大○益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事業申請延展合船進口黃豆聯合行為許可期限

資料來源:公平會提供。

綜上,公平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5條規定審查事業聯合許可行為,惟近年部分辦理許可展延聯合行為案件已展延超過3次,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允宜持續關注經濟情況變更,及許可聯合行為事由是否尚存等,並落實對附加條件或負擔執行之追蹤,以利整體經濟發展及有助於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