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10年度「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計畫編列207萬6千元,決算數168萬9千元,執行率為81.36%,該計畫辦理包括研擬、修訂與釋疑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法規,以及協調與處理涉外有關公平交易法事務、配合處理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政救濟、執行等相關業務。經查:
(一)公平會與高通公司就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達成訴訟和解,改承諾以5年期「台灣產業方案」進行投資合作案
1.公平會於106年10月11日第135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Qualcomm Incorporated(下稱高通公司)於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然拒絕授權晶片競爭同業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之手段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核其整體經營模式所涉行為,損害基頻晶片市場之競爭,屬以不公平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業者參與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34億元罰鍰。
2.公平會復於107年8月9日與高通公司於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就前項專利權行使爭議處分案達成訴訟上和解;該次訴訟和解內容略以,高通公司同意不爭執已繳納之新臺幣27億3千萬元罰鍰,並承諾以5年期產業方案對臺灣進行投資合作,另該公司對國內手機製造商、晶片供應商及晶片供應合約作出行為承諾,主要包括:高通公司應本於善意重新協商授權條款、在重新協商或爭端解決程序期間不拒絕晶片供應、就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給予無歧視性待遇、承諾對臺灣晶片供應商未先提出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RAND)授權,不得對該晶片供應商提起訴訟、不再簽署獨家交易之折讓約定,以及承諾在5年期間內,每6個月就行為承諾定期向公平會報告執行情形之義務等。
(二)110年本院審議公平會預算案對高通公司承諾「台灣產業方案」所作相關決議事項
本院對於公平會與高通公司就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原處新臺幣234億元罰鍰達成訴訟和解案,以及該公司承諾以7億美元進行投資合作之5年期「台灣產業方案」相當關心,於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對公平會作成多項相關決議,舉例如下:
1.「(一)109年8月中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Qualcomm)宣布在高雄聯手打造台灣首座5GmmWave 企業專網的智慧工廠,…。然而,目前到了109年10月,相關進度似乎未見有重大發展。為避免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南部的承諾淪為口號,建議公平交易委員會必須精準掌握相關數據,包括投資金額、建設進度與就業機會等,以利帶動南部整體資通訊產業發展、產生具體貢獻。…。」
2.「(五)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和解將原本234億元罰鍰降為27億3,000萬元,其他金額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投資台灣方案』等作為和解條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本於權責,溝通並促成有利整體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之投資項目。惟該和解自2018年8月成立迄今,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項目集中於新竹、台北,恐對科技產業產生明顯的區域傾斜。仍待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取積極有效作為,日前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日月光集團合作,並在高雄投資1億1,700萬美元於設備等項目,應有助於平衡產業區域發展,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協調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就該項投資進行效益評估,並將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十四)110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計畫編列…,。經查: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承諾對「台灣產業方案」投資金額達7億美元,迄今已執行2年,對於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投資事項之實際執行進度、是否符合國內產業需求以及兼顧平衡科技區域之發展等相當關心,美商高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投資項目能切合我國產業發展需求、提升我國產業經濟利益並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與經濟部、科技部及業學界等密切溝通協調,並將各項計畫項目實際已投入金額、補助國內廠商對象、研發成果、帶動相關產業增加產值等具體績效納入評核內容,持續加強對外資訊揭露透明度,以利外界瞭解及監督。」
(三)迄110年底,高通公司按訴訟和解內容已定期向公平會陳報6次承諾「行為承諾」之執行情形;另公平會已召開8次跨部會工作小組會議,與經濟部、國科會協調溝通共同監督「台灣產業方案」執行績效
1.高通公司依訴訟和解內容,須定期向公平會報告行為承諾之執行情形,說明與手機製造商及晶片製造商重新修訂契約之協商進度及履行情形,並就已完成之協商,於完成增修或新訂之契約簽署後30日內向該會報告:迄110年底,高通已定期向該會陳報6次「行為承諾」之執行情形,且均已經提公平會委員會議報告,並決議予以確認。另已有6家手機製造商與高通公司重新協商授權條款並修訂專利授權契約;高通公司於協商期間並無拒絕晶片供應,且已無簽署獨家交易之折讓約定條款。
2.公平會針對高通公司承諾投資「台灣產業方案」各項計畫之執行設有多項關鍵績效指標(KPI),並依該產業方案所訂之檢核進度定期(每半年為原則)召開跨部會工作小組會議(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跨部會工作小組會議),於5年執行期間內持續進行追蹤管考:公平會邀集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原科技部)召開監督高通公司執行產業投資方案之跨部會會議,自107年9月12日至110年底止已召開共8次跨部會工作小組會議,針對「台灣產業方案」各項計畫之執行情形進行檢核工作及意見交換。另該會與經濟部、國科會均設有跨部會工作小組之聯繫窗口,持續保持密切聯繫與溝通,並確實掌握高通公司與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TEEMA)、台北市電腦公會(TCA)等相關公會進行交流、洽談合作計畫之情形。經濟部、國科會均能隨時透過工作小組向公平會提供各項計畫執行上之意見。
綜上,鑑於高通承諾之「台灣產業方案」投資金額達7億美元,迄110年底,高通公司按訴訟和解內容已定期向公平會陳報6次承諾「行為承諾」之執行情形,並均已經該會委員會確認;另公平會已召開8次跨部會工作小組會議,與經濟部、國科會協調溝通共同監督該投資方案績效。為期該方案實際投資項目能切合我國產業發展需求、提升我國產業經濟利益並兼顧競爭機制之正常運作,公平會宜賡續精進監督評核該方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是否符合國內產業需求及兼顧各區域之平衡發展,並加強與經濟部、國科會及業學界等密切溝通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