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下簡稱科發基金)110年度非理財目的長期投資期末餘額為17億635萬9千元,其中除14億7,926萬4千元為信託投資外,其餘2億2,709萬5千元為股票,係各部會署以股權方式繳交之研發成果收入。經查:
(一)科發基金於106年度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法後所取得各部會署繳交股票,得自行予以處分
1.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科技預算經費研發之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政府部分,應撥入科發基金保管運用。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20%繳交資助機關;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40%繳交資助機關。
2.106年6月14日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科技預算經費所進行之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之相關限制,俾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又國有財產法第56條規定,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其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為簡化研究發展成果收入屬有價證券者(如股票)之處分流程,爰增列排除國有財產法第56條之限制。
3.綜前規定,以科技預算經費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按規定比例繳交科發基金保管運用,而科發基金於106年6月14日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修法後所取得股票,得自行處分。
(二)截至110年底,科發基金收取各部會繳交之股權計127件,多數股權未處分
統計至110年底,各部會將研發成果以股權方式繳入者共計127件、8,831萬1千股,其中股權票面價值、已變現金額及清算後分配額分別為4.645億元、1.12億元及0.02億元(詳表1);又科發基金移交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簡稱國產署)之股權計60件、3,968萬8千股,票面價值2.37億元,其中國產署僅處分8件,375萬股,已變現金額1.12億元。
表1 截至110年底科發基金持有股權狀態情形表
單位:家;千股;新臺幣億元
1.已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過戶中
(2)已過戶
(3)已處分變現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已變現金額
5
9,821
0.35
47
26,117
1.62
8
3,750
0.40
1.12
2.存庫中
3.已清算
4.已註銷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公司數
總股數
清算後分配額
公司數
總股數
54
44,301
2.275
7
3,621
0.02
6
701
合計(1+2+3+4)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已變現金額
清算後分配額
國產署
存庫中
小計
127
88,311
2.37
2.275
4.645
1.12
0.02
說 明:1.本表過戶中係指已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且移交予國產署北區分署待過戶;已過戶係指戶名登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已處分變現係指股票交易後變現;存庫中係存放於中央銀行國庫局;已清算係對公司財產進行清查、估價、變現、清理債權、債務及分配賸餘財產之行為;已註銷係指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帳作業。
2.存庫中股票票面價值2.275億元與110年度科發基金決算書所列「非理財目的長期投資」股票期末餘額2億2,709萬5千元之差異,係本表各項目金額合計4捨5入所致。
資料來源:彙整科技部提供資料。
(三)截至110年底,科發基金持有54件股權皆未處分,且多數為未公開發行公司,倘股權長期擱置未處置,恐面臨價值減損之困境
截至110年底,科發基金持有且存放於中央銀行國庫局之股權計54件、股數4,430萬1千股,票面價值2.275億元。依各公司發行狀態,包含上櫃公司1家、興櫃公司2家、未公開發行公司44家、外國公司3家及解散4家(詳表2),顯示逾8成公司為未公開發行之公司,其營運及財務狀況較不透明,倘股權長期擱置未處置,恐面臨價值減損之困境。
表2 截至110年底科發基金持有股權公司發行狀態表
單位:家;千股;新臺幣億元
1.上櫃
2.興櫃
3.未公開發行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1
49
0.005
2
12,056
1.21
44
24,168
0.73
4.外國公司
5.解散
合計(1+2+3+4+5)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公司數
總股數
票面價值
3
6,926
0.26
4
1,102
0.07
54
44,301
2.275
說 明:存庫中股票票面價值2.275億元與110年度科發基金決算書所列「非理財目的長期投資」股票期末餘額2億2,709萬5千元之差異,係本表各項目金額合計4捨5入所致。
資料來源:彙整科技部提供資料。
綜上,科發基金所持股權為各部會署繳交科技預算經費研發成果收入,惟多數未處分且逾8成為未公開發行公司,倘股權長期擱置未處置,恐面臨價值減損之困境,允宜掌握上開公司營運狀況,適時處分股權,以維基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