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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110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五、104至110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比均逾6成,惟迄109年度選案稽查數有限且各完成核查年度須調整補稅比率均達98%;允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研謀改善,俾增成效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主管110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104至110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比均逾6成,惟迄109年度選案稽查數有限且各完成核查年度須調整補稅比率均達98%;允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研謀改善,俾增成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鄧凱文

財政部賦稅署(下稱賦稅署)110年度「賦稅業務」預算數2,343萬7千元、審定決算數2,099萬6千元,該計畫主要內容含括改善稅政、強化稅務監察功能、增進服務工作,並積極推動稅務管理自動化,充分達成增裕庫收及便民利課宗旨。經查:

(一)為簡化稽徵作業及便民服務,自61年度起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擴大書審業務

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自61年度起訂定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並據以辦理擴大書審業務;查按104至110年度擴大書審要點第2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及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等)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且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審要點規範之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104年度至106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減半課徵,107年度起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應納稅額),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二)104至110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總案件數比率均達6成

依賦稅署提供資料,104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各為84萬餘件、86萬餘件、89萬餘件、91萬餘件、93萬餘件、96萬餘件及99萬餘件,其中擴大書審案件各為52萬餘件、53萬餘件、55萬餘件、56萬餘件、57萬餘件、58萬餘件及60萬餘件,該期間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件數比率各為61.99%、62.08%、61.83%、61.69%、61.53%、61.18%及61.03%,均達當年度營所稅申報件數之6成,占比不低。

(三)104至109年度選案稽查數甚有限,且各完成核查年度選查案之調整比率均達98%;允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檢討改善現行制度,並宜加強輔導及善用電子化方式辦理

依專家意見,擴大書審制度對納稅義務人之權利義務影響甚巨,惟該制度於符合租稅法定主義上尚非無疑義,並於稽徵經濟性與核實課稅之權衡間偏向前者,惟此方式可能產生使納稅義務人便宜行事之誘因,舉如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將憑證轉供其他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未妥善記帳或未依規定取具(或保存)憑證致遇抽查時反易致補稅,並可能間接發生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所得問題等。

復按各地區國稅局提供之104至109年度擴大書審案件選查數,各為6,703件、7,030件、7,116件、7,307件、7,428件及7,510件,各僅占當年度擴大書審申報件數之1.28%、1.30%、1.29%、1.30%、1.29%及1.28%;選查比率不高且108及109年度選查比率均各較107及108年度略減,復查104至108年度各年須調整補稅案件均達選查件數98%以上,爰實務上恐衍生利用該制度規避較高稅負、不利輔導相關營利事業完備會計制度等狀況。查近年我國電子化環境日趨完備,財政部亦推動相關電子帳簿等電子化措施以簡化與便利營利事業申報,爰財政部與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檢討現行制度之適用範圍與條件等,並加強善用電子化方式等輔導相關營利事業健全其會計制度,俾利增成效。

綜上,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自61年度起,依各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擴大書審業務;104至110年度擴大書審案件占營所稅申報件數比率均逾6成,占比不低;惟104至109年度選案稽查比率甚有限,且各完成核查年度選查案須調整補稅比率均達98%;允宜於兼顧稽徵效率與租稅公平下檢討改善現行制度,並宜善用電子化等方式加強輔導辦理,俾符公平原則並利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