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三、110年底港澳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件數及其金額較109年底均未減少,鑑於多數案件帳齡已久,允宜持續追償,以維國庫權益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大陸委員會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芮家楨 馮于容 陳如慧

三、110年底港澳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件數及其金額較109年底均未減少,鑑於多數案件帳齡已久,允宜持續追償,以維國庫權益

陸委會110年度「港澳蒙藏業務」預算數1億9,493萬6千元,決算數1億3,520萬9千元(執行率69.36%),主要係辦理臺灣與港澳交流與服務工作,及辦理國人在港澳急難救助相關服務工作等業務。經查:

(一)陸委會訂頒「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以提供國人必要協助

為使赴港澳之國人於遭遇緊急困難時,獲得必要之救助,陸委會訂有「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按該要點第4點規定:「駐港澳機構於知悉轄區內有國人遭逮捕、拘禁或遭遇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或罹患重病等急難事件時,應對其善盡保護之責,儘速予以探視、慰問,並於不牴觸當地法令規章範圍內,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其下列協助:(一)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二)代為聯繫通知親友或雇主。(三)通知家屬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療、提供理賠等相關事宜。(四)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五)提供當地醫師、醫院、殯葬服務業者、律師、公證人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六)其他必要之協助。」

陸委會近年來提供國人救助服務眾多,以「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件數為最多,以110年度為例,分別為3,218件、277件及301件。

(二)110年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件數及其金額較109年底均未減少,惟多數案件帳齡逾5年,有待積極追償

1.陸委會自105年5月起依「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追償,截至110年底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分別為47人及51件借款,待追償借款淨額包括新臺幣32萬1,095元及港幣6,196元,雖較108年底之52件及待追償借款新臺幣33萬7,919元減少,惟相較109年底待追償案件數與借款金額並無減少(詳表1)。

表1 陸委會108至110年度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及追償處理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元;港幣元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人/件

借款金額

人/件

借款金額

人/件

借款金額

當年度新增借款

4/4

港幣4,400

1/1

港幣3,000

1/1

港幣804

以前年度累積待追償

49/53

350,764及

港幣1,496

48/52

337,919及

港幣3,196

47/51

321,095及

港幣6,196

減:已清償

4/4

6,335及

港幣2,700

2/2

16,824

1/1

港幣804

註銷

1/1

6,510

0/0

0

0/0

0

當年底淨額

48/52

337,919及

港幣3,196

47/51

321,095及

港幣6,196

47/51

321,095及

港幣6,196

說  明:1.105年度起急難救助借還款為「港幣借港幣還」。

2.由於取得債權憑證之借款案,陸委會仍將俟當事人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以維護政府債權,故當年度取得債權憑證之案件數與借款金額,仍納入下年度之累積待追償案件數與借款金額統計,惟經審計部同意不續予追償案件(註銷)將不再列入下年度待追償統計。

資料來源:陸委會提供。

2.據陸委會說明略以,110年度港澳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皆經由訴訟程序取得債權憑證,並依「大陸委員會辦理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追償作業程序」相關規定,按時清查債務人之所得與存款,110年度查調結果,尚無可供執行之款項。檢視110年底港澳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件數及借款金額之帳齡分析 (詳表2),待追償總件數51件中,超過5年者計49件,占比達96.08%;據此,由於多數案件帳齡已久,尚待積極追償。

表2 陸委會110年底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件數及借款金額之帳齡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元;港幣元

借款年度

項目

105年度(含)以前

106年度至110年度

小計

待追償案件數

45人/49件

2人/2件

47人/51件

待追償借款金額

321,095及

港幣1,496

港幣4,700

321,095及

港幣6,196

說 明:陸委會駐港澳機構急難救助借款之追償,104年以前係折算為新臺幣列帳,嗣於105年起改以港幣列帳。

資料來源:陸委會提供。

綜上,陸委會訂頒「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以提供國人在該地區必要之協助,近年來已提供國人多項緊急服務,惟110年底港澳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與借款金額較109年底均未減少,鑑於多數案件帳齡已久,允宜賡續辦理追償事宜,以維國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