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110年度預算於「社會保險補助」項下編列「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79億143萬1千元,決算數亦同。經查:
(一)長年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費用,縱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財源,仍須國庫編列高額預算支應
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就醫權利,降低就醫時之經濟性障礙,衛福部依社會救助法第19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第49條規定補助如下:
1.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2.為避免醫療資源之濫用,全民健康保險訂有門診、急診、住院及居家照護等費用由被保險人部分負擔機制,其中低收入戶就醫時,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未依規定轉診就醫者,不列入補助)。
103至110年度前揭補助決算數介於77.53億餘元至85.30億餘元間,雖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財源,仍不足支應,須由國庫編列巨額預算支應,110年度公務預算支應款決算數高達53.93億餘元(詳表1)。
表1 103至110年度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財源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分配收入(A)
低收入戶健保費
及醫療補助(B)
占比
(A/B)
公務預算
支應款
103年度決算數
3,217,223
7,776,345
41.37%
4,559,122
104年度決算數
4,041,191
8,530,490
47.37%
4,489,299
105年度決算數
2,033,000
8,415,658
24.16%
6,382,658
106年度決算數
1,811,000
7,887,789
22.96%
6,076,789
107年度決算數
1,584,000
7,830,217
20.23%
6,246,217
108年度決算數
2,174,000
7,882,900
27.58%
5,708,900
109年度決算數
2,174,000
7,753,279
28.04%
5,579,279
110年度決算數
2,508,000
7,901,431
31.74%
5,393,431
資料來源:衛福部。
(二)近3年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分配於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已逾7成,難謂與優先撥付國民年金保險之法令順位相符
依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其意為因應國民年金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之不足,並協助國民年金保險穩健推展,爰優先挹注國民年金使用,惟據衛福部統計,108至110年度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收入分配於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比率分別為79.54%、83.13%及70.91%,已逾7成,難謂與法令順位相符。
綜上,為降低經濟弱勢民眾就醫障礙,維護生命健康權益,中央主管機關長年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費用,雖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分配數為財源,卻仍不足而須仰賴國庫高額補助,且據衛福部統計,近3年度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收入分配數更已逾7成,允宜積極協助低收入戶穩定就業並脫貧自立,以降低國庫負擔,並利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回歸協助國民年金保險穩健發展之法令優先順位。
(分機:1933 張峻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