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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110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六、為加強含麻黃素製劑及原料藥流向控管,允宜提升市縣政府對相關稽查計畫參與度,以降低流向異常卻未被查獲之風險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主管110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食品藥物管理署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作者:賴欣憶 張峻萍 黃芝穎

行政院為賡續精進毒品防制作為,於109年底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110-113年),其中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除延續辦理驗毒策略項下之防止製毒原料假冒藥品原料藥進口等策略外,另新增強化含麻黃素製劑及原料藥流向控管之策略,以及強化急診醫療端新興濫用藥物監測機制,110年度預算數(含食藥署公務預算及毒品防制基金部分預算)7,383萬2千元,實現數為7,337萬2千元,執行率99.4%(詳表1)。經查:

表1 食藥署110年度驗毒監控策略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預算來源

預算數

實現數

執行率

合計

73,832

73,372

99.4

公務預算

43,832

43,702

99.7

毒品防制基金

30,000

29,670

98.9

說 明:公務預算辦理部分,主要係辦理毒品及新興成分標準品之購置、質譜圖資料建立、強化新興毒品檢驗量能及加強麻黃素製劑流通管理等工作;至毒品防制基金辦理部分,係補助辦理醫療端新興濫用藥物監測機制計畫。

資料來源:食藥署110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

(一)110年度含麻黃素製劑及原料藥流向查核作為

鑒於麻黃素為製成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為避免含麻黃素製劑流入製毒使用,食藥署108年7月31日公告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新增含麻黃素或假麻黃素製劑品項,要求自108年10月1日起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從事該類製劑批發業務之販賣業藥商,應於每月10日前將藥品追溯追蹤資訊上傳至「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並於系統內建立含麻黃素製劑流向預警功能(如業者進貨量異常、上下游流向斷鍊及販售給歇業業者等),以快速偵測流向異常疑慮訊號。食藥署自110年起委託市縣政府衛生局運用該功能,加強查核進貨量異常等相關業者之製劑流向,並針對藥局、藥商辦理宣導說明會,以提升渠等認知及責任。

(二)允宜提升市縣政府對相關稽查計畫參與度,以降低流向異常卻未被查獲之風險

據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藥品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之預警功能,係開放由市縣政府衛生局依其管理需求,於系統內自行設定進貨異常等風險警示條件,再由系統產製異常交易之風險警示業者名單,作為稽查參考。經統計110年度市縣政府衛生局稽查結果,計查核零售業者及藥局310 家、批發業者56 家、醫療院所22 家,並查獲違規之批發業者、藥局各2 家,依查獲事實核處裁罰及輔導,其中2 家批發業者之申報資料與現場稽查未符,另1 家藥局含麻黃素劑製進貨量大,卻未有相關調劑紀錄,涉及製劑流向不明,遭衛生局移送檢調偵辦,顯示透過中央之管理系統及地方之實地抽樣稽查合作模式,確能發現業者所涉違法情事、檢視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製劑使用情形。

惟110 年度僅有15 市縣參與查核麻黃素製劑流通情形,除連江縣無相關業者外,該年度未參與之市縣計有臺北市、新竹市、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及澎湖縣等6 市縣,恐潛藏業者收購製劑於非法製毒卻未被發掘之風險,食藥署允宜研謀其他稽查措施,或督促各市縣政府充分利用追溯追蹤系統預警功能,並落實稽查,俾有效防止製劑非法流用。

綜上,為強化含麻黃素製劑及原料藥流向之管控措施,食藥署允宜提升市縣政府對相關稽查計畫參與度,或研謀其他稽查措施,俾降低流向異常卻未被查獲之風險。

(分機:1926 黃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