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9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參酌相關法令規定採取措施,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額比例以上之政府採購。前項扶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經查:
(一)110年政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比率由40%提升至45%
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97條訂定之「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採購,得視案件性質及採購規模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該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以下簡稱承包)之目標金額比率(以下簡稱目標比率),由工程會會同經濟部與各相關機關會商後訂定。據工程會說明,為避免各機關要求從低訂定該比率,現行作法係訂定單一比率。99至109年之目標比率均為40%,於110年提升為45%。
(二)近2年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整體平均比率均逾8成
各機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之平均比率原係以機關之採購案件為計算基礎,考量該目標比率應以適合中小企業承包案件為基礎較為合理,自109年起該比率計算基礎排除不適合中小企業承包之採購案。
109及110年各有近8成機關之逾10萬元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落於60%~100%間,未達目標比率各2家及1家,年平均比率各87.62%及86.78%,遠高於目標比率 (詳表1及表2)。
表1 109及110年逾10萬元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金額比率區間家數
109年
110年
區間
家數
區間
家數
0%~39.99%
2
0%~44.99%
1
40%~59.99
14
45%~59.99%
15
60%~79.99%
26
60%~79.99%
25
80%~100%
62
80%~100%25
62
合計
104
合計
103
資料來源:109、110年之政府採購執行情形。
表2 109及110年逾10萬元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總金額及所占比率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類別
109年
110年
機關採購總金額A
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總金額B
所占比率A/B
機關採購總金額C
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總金額D
所占比率D/C
中央機關
317,837,450
271,327,785
85.37%
323,161,885
271,212,590
83.92%
地方機關
252,261,786
228,208,089
90.46%
261,116,881
235,803,948
90.31%
合計
570,099,236
499,535,874
87.62%
584,278,766
507,016,538
86.78%
說 明:中央機關含事業單位。
資料來源:109、110年之政府採購執行情形。
綜上,為扶助中小企業,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訂定政府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之目標比率,自99年起維持40%,於110年提高至45%,惟109及110年執行結果,整體平均比率均逾86%,且近8成機關達60%以上,是以,目標比率容有提高空間,允宜研議逐步調整,以加強對中小企業之協助。
(分機:8669 馮于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