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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議預算案所為決議效力之探討

肆、預算主決議包裹所謂「建議案」、「主決議」或「建請案」與其拘束力 日期:112年2月 報告名稱:本院審議預算案所為決議效力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預算主決議包裹所謂「建議案」、「主決議」或「建請案」與其拘束力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殷如

一、本院106年度舉辦「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適用疑義之檢討」公聽會之各界意見

有關預算主決議包裹所謂「建議案」、「主決議」或「建請案」與其拘束力,謹依本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適用疑義之檢討」公聽會會議紀錄,摘錄各界意見如下:

發言者姓名

發言者意見

楊泰順

「…針對預算案,在美國是不准提修正案的,因為預算問題牽涉歲入、歲出,牽一髮而動全身,何況其中的專業性問題不是一般委員都能了解的,而美國的規則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也就是金錢法案的問題向來禁止提出修正案,但我們的國會在這方面的機制顯然也不夠…。」

吳盈德

「…預算主決議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程序,…之前的爭議在釋憲案中也出現過,包括核四停建案部分,那就是預算案究竟是不是法律案,這個問題本身應該就值得各位委員思考。從預算法第五十二條來看,法定預算如果附加條件、期限等,按照規範應從其所定,但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所以,是有附加條件的。一旦把所有立法包裹處理,改為建請案,並且一致表決通過,…這裡的建請究竟有沒有法律上的效力?還是各行政機關在預算執行時,對於建請案只要參考即可…值得大院重新思考。」

涂予尹

「…法定決算主決議的問題,主要依據在於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本項內容大概有2 個重點,一是必須是條件或期限的形式,第二、必須非法律所不許。我認為,主決議的效力絕對不等同於法律,畢竟在預算上附加決議,不管是在通過程序上或討論紮實的程度上,都與法律有很大的不同,所以絕對不能與法律等同視之。」

曾建元

「… 至於預算主決議的效力問題,從法律面來看,預算法第52條其實講得滿清楚的,我們一般講的主決議,其概念與附帶決議是被區別開來的,主決議是針對預算之實施限定條件,也就是與期限等與預算本身內容有關者,才被認定為主決議;如果與預算內容或執行目的沒有直接相關,那就屬於附帶決議,而附帶決議並無法律上的效力。預算也是經過三讀程序,大法官會議解釋也將預算認定為措施性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上之拘束力,行政機關執行預算時,必須遵照立法院通過的結果。如果把在野黨所提出的主決議提案統統改為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建請案…可能只有政治解決…。」

謝政諭

「…有關預算案跟法律案,的確在一般的立法書裡面,是認為預算案是一個附加條件的,只有法律案是比較有所謂的修正動議,但是我們相關的法令也不夠完備…。」

法務部代表鍾司長瑞蘭

「…預算案主決議之效力,查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所謂主決議,係指立法院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與預算案同時做成之決議,經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者。又主決議必須跟預算有關,與預算相關之主決議中,條件或期限由於屬於對預算效力的限縮,性質上跟預算審議權相容,因此就會發生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法律拘束力。條件或期限外與預算相關之主決議,則應評價為法定外決議,除與預算審議權顯然相容者,例如要求行政院動支經費後應向立法院報告,可例外承認其拘束力外,其他之決議僅能承認其具有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

資料來源:本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適用疑義之檢討」公聽會,本中心依與會專家學者發言順序彙整。

二、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本院委員聲請解釋案之評釋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本院委員聲請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6年度至107年度)審查並通過系爭預算之程序有重大瑕疵違憲疑義解釋案略以,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而由作此主張之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司法院釋字第342號及第381號解釋參照)。是立法院之選擇適用會議規範第53條,係行使上述解釋意旨所稱之議事規範選擇權,除牴觸憲法者外,原則上仍屬其議事自治範圍。但如少數委員之提案明顯非屬同一案,而未獲討論、表決者,議事程序即有違反民主原則所蘊涵尊重少數之瑕疵;又少數委員提案如從內容與數量觀之,有明顯濫用議事權之情事者,於民主原則所蘊涵服從多數亦有所違背。準此,主決議包裹所謂「建議案」仍應恪守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之民主原則。

三、預算決議包裹所謂「建議案」、「主決議」或「建請案」之拘束力

主決議包裹改為「建請案」、「主決議」或「建請案」是否產生拘束力,對此爭議,如前所述,本院對預算所為之任何決議應符合「與預算間具有正當連結」、「依法定程序作成」及「符合法律或法令規定」三項條件始有法定效力,從而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力,否則僅屬建議之性質。準此,預算決議包裹所謂「建議案」、「主決議」或「建請案」之拘束力,仍需依個案具體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