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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議預算案所為決議效力之探討

伍、結論 日期:112年2月 報告名稱:本院審議預算案所為決議效力之探討 目錄大綱:伍、結論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殷如

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預算籌編權及執行權主要由行政院執掌,預算審議權則由本院獨有,本院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作之各項決議,是否為預算審議權範圍並為總統公布法定預算之一部分,而與法定預算具有相同拘束力,仍有討論空間。爰說明如下:

一、依預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係指本院審查預算案針對特定預算科目及金額附加條件、期限等法律行為之附款,該類決議除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外,對於行政機關當具一定拘束力。另,預算提案慣用之「主決議」,預算法並無相關規定,原則上係與特定預算科目金額有關之提案、慣例稱之,其效力同前所述。而條件或期限外與預算相關之決議,則評價為法定外決議,若與預算審議權顯然相容者,亦可承認其拘束力。至其他條件或期限外之決議,倘屬於計畫或業務之推動且未與特定預算科目金額相關,雖僅具建議性質,基於行政與立法機關和諧互動,行政機關應參照現行法令規定妥為處理。

二、預算附帶決議之效力,依預算法第52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揆附帶決議之效果,僅屬於建議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是以本院如認為其決議對於行政機關具有拘束力,仍宜以增修法律方式為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三、預算決議包裹所謂「建議案」、「主決議」或「建請案」之拘束力,仍需依個案內容具體判斷是否為針對特定預算科目及金額附加條件、期限等法律行為之附款,或屬條件或期限之外但與預算相關,或屬條件或期限之外且未與特定預算科目金額相關等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