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3點之規定,科技計畫係依據國家重大政策,所研擬科學技術與產業發展所需要之計畫。復依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科技計畫之範圍包含:1.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所擬訂之科技計畫; 2.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及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白皮書各項研 究發展課題所擬訂之科技計畫;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稱國科會)綜合規劃之科技計畫;4.行政院函核示及行政院相關會議決議之科技計畫,及5.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依據施政計畫擬訂之科技計畫。
有關科技計畫之推動,可分為先期審議作業、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及個案計畫總結評估作業。謹說明如下:
(一)先期審議作業:依據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各主管機關研提之科技發展綱要計畫書,應依國科會「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概算編製暨審議作業手冊」規定,逐案送國科會會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稱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審議。上述審議結果經行政院科技會報會議或國科會委員會議決議後,由該會彙編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國發會)。主計總處於彙整提報行政院同意後,由國科會函知各主管機關,據以修正計畫書,及擬具回應審議意見之說明。
(二)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科技計畫之管制評核,係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分級管制。據國科會統計112年度科技計畫管制總項數共394項,包含行政院管制13項、部會管制219項及自行管制162項。此外,針對重點政策額度計畫以指定管制計畫方式管考,主要以群組專家參與及輔導計畫執行,採每季;異常(例外管理)、期中/末等查核點檢視各計畫執行情況,協助滾動調整執行策略,112年度計有78項計畫以指定管制計畫方式辦理管考。
(三)個案計畫總結評估作業
1.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3點第2項及第4項規定,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各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送核定機關備查,並作為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預算先期作業及重排序等資源配置之參考。
2.依國科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總結評估報告作業流程-科技發展計畫」第5點規定,執行完成之中長程個案計畫由行政院核定者,由行政院交由國科會辦理複評作業,惟國科會執行之計畫,由行政院辦理複評。至於由各機關自行核定者,國科會得視計畫之重要性或執行期間之狀況,如輿情關注、具重大成果效益或計畫執行曾有相當落差等篩選原則,擇案複評;擇選為複評計畫者,由主辦機關提送報告予計畫主管部會初評,主管部會於次年度6月30日前將總結評估報告併初評意見函報行政院,國科會則於次年度9月30日前,彙整總結評估報告複評結果簽報行政院備查。又各機關須於次年度12月20日前將備查之完整報告上傳至政府科技計畫資訊網(GSTP)(流程圖詳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