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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體育運動政策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二、推動體育政策之相關重要法令 日期:112年7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體育運動政策及預算執行情形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近年體育運動政策、相關法規及預算編列情形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廖來第

推動之體育政策相關法律,包括「國民體育法」、「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詳表2-4),其中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係隨著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於104年1月1日施行而設置,專責於國家級優秀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訓練。另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於112年2月8日制定公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行政院並發布自112年8月1日施行。以下僅針對「國民體育法」、「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摘要說明如下:

表2-4 推動體育政策之相關重要法令彙整表

法規名稱

通過時間

最近一次修訂

國民體育法

民國18年4月1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3 條。

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全文4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98年7月1日制定公布全文29條;行政院發布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第2、7、10~12、18、19、24 條條文;增訂第23-2條條文。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全文33條;行政院發布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第6、7、27 條條文;增訂第26-2 條條文。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103年1月22制定公布全文33條;行政院發布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

112年2月8日制定公布全文 33 條;施行日期,行政院發布定自112年8月1日施行。

資料來源:彙整自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國民體育法

國民體育法(下稱國體法)係我國推展國民體育之根本大法,第一版國體法係於民國18年制定公布,為配合國際潮流,實現前揭體育政策白皮書揭櫫「健康國民、卓越競技、活力臺灣」之願景與政策目標,國體法於106年修正公布,全文共8章46條,修正幅度為歷年最大,涵蓋運動平權、保障選手權益、贊助合約規範及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並增訂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及特定體育團體專章,推動體育改革。另對於體育班、市縣地方體育發展亦有相當大之影響。

(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於98年制定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並於冋年由公益彩券中獨立發行,對挹注體育運動資源具有相當大之效益,運動彩券發行盈餘原規定10%撥入公益彩券,餘90%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挹注運動發展基金),嗣後為落實運動彩券之發行宗旨,於105年修正運動彩券發行盈餘全數挹注運動發展基金(下稱運發基金)。

(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營造良好之經營環境,政府於100年制定發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並自101年3月1日施行,為建構我國扶植運動產業發展之政策框架,提供相關法令基礎。鑒於運動產業發展日新月異,106年增修該條例,主要係提供個人捐贈平台專戶,亦享有100%租稅優惠。另為吸引民間企業投資運動產業,110年度再次增修該條例,主要為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按其金額之15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