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加劇而造成氣候變遷之危害,各國政府紛紛制定國家碳管理政策,其中有關「碳定價」機制係各國常用之管理工具。碳定價係藉由各種機制以定義及衡量碳排放成本,並將該成本納入排放者決策中,冀能導正決策者生產、消費或管理行為。碳定價可分為「直接碳定價」及「間接碳定價」,前者係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而提供明確碳價格,通常以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價格表達;後者則以非直接方式改變碳排放相關產品價格,通常以每公升價格表達,如政府課徵之燃料稅、貨物稅等。直接碳定價機制,按政府強制性管制與否,可再分為強制性(regulated)與自願性(Voluntary)碳定價機制,前者如碳稅/費、排放交易機制及邊境碳調整機制;後者如碳信用/抵換機制及內部碳定價(詳表2),茲分述如下:
表2 直接碳定價機制分類表
分類
碳定價機制形式
管轄單位
強制性
碳稅/碳費(carbon tax/carbon levy)
政府部門
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
政府部門
邊境碳調整機制(Border carbon adjustment mechanisms,BCAs)
跨國政府
自願性
碳信用/抵換機制(carbon credit/offset mechanism)
政府部門
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ICP)
民間部門
資料來源:世界銀行2023年5月發布《碳價現況與趨勢報告(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3)》及環保署「112-01溫室氣體排放源自願減量與碳費徵收制度規劃成果報告」(112年1月)。本中心整理。
(一)碳稅/碳費(carbon tax/carbon levy,CT):政府透過向受管制實體課徵稅費,以提供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經濟誘因,促使排放實體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藉由設定稅率直接對碳排放進行定價。在此機制下,溫室氣體減排量取決於排放實體之減排成果。日本Japan carbon tax、新加坡Singapore carbon tax之碳稅機制及我國預計徵收之碳費即屬此類。
(二)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又稱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機制,係由政府設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上限,再將此上限之「排放許可」(亦稱碳權),分配予受管制之排放源,該機制施行之初通常係用免費核配方式分配排放許可,再逐漸轉成有償方式(拍賣)分配。在此機制下,溫室氣體排放源可就超過排放許可之部分自行減量,抑或在市場上購買其他排放源釋出之排放許可,從而形成碳定價,故可達成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目標。歐盟EU ETS及韓國Korea ETS即屬此類。
(三)邊境碳調整機制(Border carbon adjustment mechanisms,BCAs):係指政府對其他國家進口之某些碳密集型產品,徵收邊境碳價之政策工具,俗稱碳關稅,其主要目的係對此類進口產品徵收碳價,俾與國內生產產品因碳稅或排放交易機制而被徵收之碳價相等,以合乎公平競爭並防止碳洩漏。因此BCAs可視為直接碳定價工具之延伸,係對其他國家進口產品之碳定價。歐盟預計於2026年正式實施之「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即屬此類。
(四)碳信用/抵換機制(carbon credit/offset mechanism):係指政府鼓勵企業或其他組織透過自願減排活動產生減量額度,再透過認證將其轉換為碳信用之機制。實務上,申請減量額度者須先執行減量專案,並針對減量成效進行監測,再由第三方獨立機構驗證減量成效,最後向機制管理單位申請核發減量額度(又稱信用額度、碳抵換額度、碳權),碳信用機制係碳稅費或排放交易機制之補充機制。由於碳信用機制所產生之減量額度可用於排放量抵減(如用於碳中和、環評承諾等),並予註銷(retirement),亦能在市場上交易,故可透過交易價格進行碳定價。日本J-Credit Scheme、中國China GHG 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 Program,我國環保署99年建立之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機制(Taiwan GHG Offset Management Program)及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即屬此類。
(五)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ICP):碳定價除應用於政府部門外,近年私部門亦應用碳定價工具進行組織內部碳管理,稱為內部碳定價。係以組織內部不同部門別為管制對象,再就類似碳稅費機制,對受管制對象之排放量進行課徵。組織內部通常成立基金以管理課徵而得之資金,故被管制對象可向該基金提出減量專案以取得補助,進而減少該部門碳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