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按總員額法第8條及第9條相關規定辦理,略以:
1.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2.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三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3.員額評鑑應本獨立專業原則,由一級機關或二級機關指派高級職員及遴聘學者專家,以任務編組方式為之。
4.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掌理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
(二)作業程序
人事總處為依前揭規範辦理員額評鑑,並使作業流程標準化,訂有「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與「中央政府機關辦理員額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等以為遵循。員額評鑑作業程序概述如次:
1.前置作業規劃階段:評鑑機關盤點受評機關數目並規劃受評機關評鑑時程。
2.評鑑作業準備階段:組成工作小組負責籌畫工作,預估評鑑經費,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擬定評鑑計畫。
3.評鑑執行階段:受評機關函送自評書面報告,評鑑小組成員就該自評書面報告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經各方書面審查後,召開評鑑小組會議確認初擬分析意見及是否進行實地訪視。如無需要,逕予研擬評鑑結論初稿;如有尚待釐清或欲進一步瞭解之相關業務,則進行後續實地訪視作業。
4.評鑑後續作業階段:評鑑機關作成評鑑結論初稿,由評鑑小組開會討論確認(得以書面方式進行),後經評鑑機關核定評鑑結論並函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二級機關應就所作員額評鑑結論併同相關資料送請一級機關備查。
5.後續追蹤管考階段:受評機關每半年送結論建議事項執行情形予評鑑機關進行管考,評鑑機關依審查結果,作成解除列管、自行管理或賡續管理等處分。
(三)預期效益
總員額法施行後,期透過員額評鑑機制,定期檢討各機關組織成立之目的、現行業務狀況與未來發展願景,據以調整機關人力配置,強化資源運用成效。且在中央政府總員額上限框架下,就各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及工作流程等層面檢視評比,進而調整與改善各機關之職務內容及管理策略,以確保機關整體策略、未來業務發展狀況及員額合理配置目的之達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