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中央政府機關員額,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我國訂有總員額法及相關配套規範,以為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配置與評鑑之遵循。經查:
(一)持續推動員額管理措施,期人力配置合理精實
依總員額法第4條第3項規定,人事總處每4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訂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本院提出報告,爰該總處業於104年度、108年度及112年度分別提出中央政府總員額運用狀況專案報告。彙整各次報告中有關「員額管理措施與策略」及「未來員額管理方向」內容(詳表8),主要員額管理措施與策略有:定期辦理員額評鑑、規劃組織改造相關員額管理配套、精簡超額人力、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通案裁減預算員額處理原則,辦理業務區塊人力運用訪視作業、移撥媒合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檢討修正總員額法所定員額適用範圍及高限…等。而未來員額管理方向則有:務實審核機關用人需求、強化機關 人力運用觀念、以業務為導向調配機關人力規模、合理多元運用各類人力及落實員額總量管理…等。其中員額評鑑制度扮演重要角色,是員額管理措施之重要一環。且員額評鑑係評鑑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並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等項目,期人力配置合理精實。
表8 人事總處歷次中央政府總員額運用專案報告之員額管理措施與策略,及未來員額管理方向彙整表
項次
員額管理措施與策略
未來員額管理方向
99-104年度
1.落實員額管理策略,提升人力運用效能:包括規劃總員額法施行後員額管理藍圖,及訂定員額管理措施,有效精簡超額人力。
2.配合組改推動,合理精實人力配置:包括妥適規劃組改相關員額管理配套,及核實審議新機關員額配置。
3.辦理首次全面性員額評鑑,核實審議機關人力配置。
1.統籌機關組織設置與員額配置審議。
2.核實評估各項業務所需人力。
3.強化機關人力運用觀念。
4.落實定期員額評鑑機制。
104-108年度
1.訂頒行政院暨所屬機關通案裁減預算原額處理原則。
2.定期辦理員額評鑑。
3.辦理業務區塊人力運用訪視作業。
4.實施中央各機關前經行政院核定以特定方式列管出缺不補員額調整措施。
5.推動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移撥媒合作業實施計畫。
1.核實審酌機關需求,落實零基業務檢討移緩濟急。
2.配合司法機關業務需要,適時檢討員額法規。
3.配合未來人力需求之重點業務,以業務為導向調配機關人力規模。
108-112年度
1.因應社會脈動及符合民生需求,滾動檢討員額管理策略:如檢討修正總員額法所定員額適用範圍及高限;授權教育部依員額管控機制合理配置專業人力等。
2.落實事與人密切配合,採取積極員額管理作為:包括定期辦理員額評鑑,協助機關以多面向指標審視業務與組設人力之契合度;擇定重點業務區塊,實地瞭解機關作業流程及人力配置;採行人力資源重分配措施,促使機關員額彈性運用。
3.實現責酬相符及擇優用人,穩定公務人力。
1.合理多元運用各類人力,維持優質公共服務。
2.擘劃焦點業務人力需求之因應策略,即時充實新興任務機關員額。
3.落實員額總量管理,促使人力配置合理精實。
資料來源:人事總處104年度、108年度及112年度中央政府總員額運用狀況專案報告。
(二)雖經員額評鑑多次檢討建議,惟部分機關之業務及人事管理仍未臻效率,適逢機關組織重大調整契機,應強化各項作業調整與人員配置效能
參據105年、107年及111年人事總處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各被評鑑機關之評鑑建議裡多次提及檢討業務辦理方式,並將結餘人力調整至當前重點業務(詳表9),如111年被評鑑機關中除衛福部、國發會、通傳會等3機關外,其餘29個機關均有類此建議;107年則被評鑑之31個機關皆有此項建議,顯示此為各行政機關業務運作之常見問題。又111年評鑑之業務檢討類型有:評估自辦且具有委外檢討空間之業務推動委外辦理(如教育訓練及培訓、獎勵及宣導活動等);或業務性質無法委外者,就業務執行範圍、階段、分工等,評估委外之可行性,或應改善辦理流程(如推行數位資訊化、工作流程簡化與改善、減少辦理頻率等);或業務性質確無法委外辦理者,請就業務優先緩急及效益性檢討去任務化;或將未涉公權力業務擴大委外辦理(如獎補助案件之經費核銷、政策宣導及訓練講習、行政庶務性業務、統計資料謄打、調查研究等)。並將各項業務檢討後所節餘人力調整配置於當前重點及核心業務,或未來可能成長業務。
又該等評鑑建議於105年至111年間已多次重複提出,凸顯各機關改善業務辦理方式仍未臻效率,尚有簡化程序、資訊化作業及減少辦理之改善空間,且仍有部分非涉公權力之常態性或庶務性業務允宜採行委外辦理模式,公務人力應調整配置於核心重點業務之推動。另111年部分被評鑑機關亦提及「請依國家政策及業務優先緩急,適時彈性調整各單位間人力配置」之相關評鑑建議,包括: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交通部、勞動部、農委會、衛福部、文化部、陸委會、金管會、海委會、僑委會、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中選會、通傳會、運安會及央行等20個機關,各該機關人員配置或有未切合核心業務需求、輔助單位人力比率偏高、未依中長期業務發展進行人力規劃、未衡酌各單位業務繁簡程度及負擔情形,衡平配置人力等情事,致人力資源分配失衡及未具前瞻性,均容有改善與精進空間。
另112年4月11日本院業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案,相關內容包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環保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機關之調整,略述如次:
1.內政部:營建署業務調整拆分為「國土管理署」和「國家公園署」,全國建築、國土規劃及都市發展等業務移入「國土管理署」,國家公園管理業務移入新設之「國家公園署」;消防署由原機關改制;另配合兵役政策調整,不再設置役政署,業務納入內政部本部辦理。
2.經濟部:因應商業型態推陳出新及相關輔導需求而新設「商業發展署」;工業局調整為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局、能源局及中小企業處均改制為「署」,產業園區管理局移入工業局工業區管理業務;現行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整所整併為「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
3.交通部:為強化觀光局及中央氣象局之政策規劃功能,調整改為「觀光署」與「中央氣象署」。
4.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改制「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務局整併退輔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全部業務,改制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局改制「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業金融局改制「農業金融署」,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等。
5.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新設「氣候變遷署」,為改善事業廢棄物處理而新設「資源循環署」,擬強化環境管理與執法而新設「環境管理署」,現行「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將改為「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則整併為「國家環境研究院」。
6.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強化核安管制之獨立性而改制為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則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持續深化原子能研究發展與產業應用。
前揭各機關之組織架構與核心業務均有所更動,屆時相關之業務規劃、作業管理及人員配置亦將配合調整,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應利用此組織改造契機,澈底並務實檢討各項業務辦理方式及人員配置妥適性,尤其對於新發展之重要核心業務,如何配置員額與現有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實為首要課題,亟待各機關與人事總處妥適與周延之規劃及配置審議。
表9 各次員額評鑑建議有關被評鑑機關之人力運用部分
評鑑年度
111
107
105
評鑑建議
請就自辦業務推動委外或調整/檢討業務辦理方式,並將節餘人力調整至當前重點業務或未來可能成長業務
檢討相關業務辦理方式,以達減事目標並將節餘人力重新調整配置於當前核心業務或未來可能成長業務
檢討配合業務,將節餘人力優先調整至其他核心業務
被評鑑機關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委會、環保署、文化部、國科會、陸委會、金管會、海委會、僑委會、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主計總處、人事總處、故宮博物院、選委會、公平會、工程會、原能會、運安會、央行等計29個機關。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委會、衛福部、環保署、文化部、科技部、國發會、陸委會、金管會、僑委會、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主計總處、人事總處、央行、故宮博物院、原能會、選委會、公平會、通傳會、工程會、飛安會等計31個機關。
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福部、勞動部、環保署、海巡署、故宮、陸委會等計10個機關。
資料來源:人事總處105年、107年及111年員額評鑑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