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總員額法相關規定,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評鑑作業應本獨立專業原則,由一級機關或二級機關指派高級職員及遴聘學者專家,以任務編組方式為之;又行政院所屬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之專責機關為人事總處。經查:
(一)機關員額評鑑較偏重書面審查方式,恐不易深入了解機關實際運作現況,允宜衡酌機關業務與組織調整狀況,適度增加辦理實地訪查
依據中央政府機關辦理員額評鑑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受評機關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受評書面報告或業務辦理情形需釐清及瞭解時,應辦理實地訪視,如:
1.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或重大政策而業務職掌或人員調移較複雜者。
2.近5年行政院專案增核預算員額之增員率達預算員額總數10%以上者。
3.受評機關預算員額缺額總數逾其預算員額總數5%者。
4.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人力精簡有深入了解必要者。
5.配合業務推動需要,於員額總量範圍內調整各類人員需求者。
6.數個所屬機關因業務或人力屬性具共通性等而實施跨機關員額總量管理者。
7.數個所屬機關因業務移撥人力有爭議未解決者。
8.因業務萎縮、工作簡化或流程改善(含電子化)可大幅減少人力者。
9.配合行政院新增重大政策於未來3年內預估將有增員需求者。
10.其他因機關職掌業務、單位組設或人力運用情形特殊考量,而有辦理實地訪查之必要者。
另參據機關員額評鑑制度施行迄今,一級機關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及二級機關評鑑所屬三級機關之評鑑方式,仍多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主,如人事總處評鑑行政院所屬機關,書面審查加實地訪查之機關數占比由101年之54.05%降至107年之16.13%,109年及111年則因疫情考量全採行書面審查方式;又部分行政院所屬機關(如國防部、教育部、文化部、國發會、海委會、退輔會及中選會等機關)辦理所屬機關之員額評鑑迄今均未施行實地訪查,恐不易深入了解各該所屬機關之實際運作狀況。且近年部分機關因業務調整或重大政策推動而人員異動較複雜,加上本院業於112年4月11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案,部分機關調整包括農委會、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環保署及原子能委員會等,均有大幅度組織、業務及人員之調整與移撥情事,且新舊業務間之人員移緩濟急是否周延與妥適均值得深入瞭解。為能有效發揮各級員額評鑑之實際作用,人事總處允宜所就辦員額評鑑中適度規劃辦理實地訪查,並加強督導行政院各部會於辦理所屬機關之員額評鑑中適時安排相關之實地訪查。
(二)員額評鑑應充分發揮合理人員配置與汰弱留強功能,俾提升用人效能
依據總員額法及相關規定,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而經評鑑認有現職工作不適任者,受評機關應依相關法令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及中央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於配置年度預算員額之總數時,將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列為考量因素之一。爰員額評鑑為合理人員配置與強化人力管理之重要機制,除著重員額總數增減與配置外,亦應關注人力素質檢討,即兼顧員額編制與人力功能發揮。
參據歷次依人事總處員額評鑑建議之實際調整預算員額情形(詳表10),除101年及105年各依評鑑結論而實際減列/調整5人與137人外,103年與107年均未有依評鑑建議而實際調整預算員額數。另經詢人事總處有關各機關經評鑑所屬人力工作狀況後,受評鑑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對工作不適任者採取各項管理措施之實際情形,其說明員額評鑑作業係依當年度評鑑計畫重點,據以檢視機關組織、業務與員額配置之契合度,並提出就機關或內部單位之整體性評鑑建議,尚非就單一人員之工作狀況進行評估。惟此與前揭「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之規範內容或有未逮之處。且員額總數調整與人員配置為量之管理,人力工作效能檢討為質之提升,各級機關之定期評鑑機制允依相關法規意旨,衡酌兼顧人力資源之質與量之管控,俾強化公務人力資源管理成效。
表10 歷次依人事總處員額評鑑建議而實際調整預算員額情形表
單位:人
年別
依評鑑結論而實際調整相關機關之預算員額數
101年
實際減列/調整5人(金管會、公平會)
103年
無
105年
實際減列/調整137人(包括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外交部、財政部、勞動部、國發會、陸委會、僑委會、海巡署、原民會、客委會、故宮、飛安會等)
107年
無
109年
-
111年
第一次管考執行情形函復期限為112年8月底
說 明:行政院新組織架構自101年1月1日始啟動,101年評鑑僅建議並實際減列/調整預算員額5人;103年評鑑則就各機關之整體員額配置及運用情形進行追蹤評鑑,未建議並減列/調整預算員額;107年評鑑聚焦於「業務盤點」,以瞭解各機關人力結構、工作負擔、組織架構、各項業務辦理之必要性及效益性,亦未建議減列/調整預算員額。109年評鑑為追蹤107年評鑑建議之辦理情形而未有相關調整情事。
資料來源:人事總處提供。
(三)各級機關員額評鑑資訊未充分揭露,不利透明化政府與社會監督
按總員額法及相關規定,各機關因業務推動所需之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實際業務消長、組織設置情形及機關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程度,核實配置;又機關員額評鑑係為了解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所提評鑑結論,經評鑑機關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而評鑑機關對受評機關未依評鑑結論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行政責任。足見員額評鑑對於評估機關之人力配置及業務執行是否妥適具有重要意義,透過資訊蒐集與指標量測之評鑑流程,可檢視機關業務運作效能之不足或優勢之處,供未來業務調整參考。
目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員額評鑑,除一級評鑑二級機關(人事總處辦理)之員額評鑑,已將各次評鑑情形報告上網公告外,其餘如各二級機關辦理所屬員額評鑑,歷次評鑑情形報告均未上網公布,人事總處說明該部分將請各二級機關參考該總處公告模式予以研議。鑒於透明化政府係國家重要施政方向,各級機關辦理所屬員額評鑑之報告內容與後續追蹤管考均應予充分資訊揭露,俾社會及大眾知悉與有效監督政府之人力運用與業務執行效能;且各機關亦可透過此資訊交流與經驗分享等管道,強化其辦理員額評鑑能力,提升評鑑之信度與效度。人事總處允宜與相關機關積極強化員額評鑑之各項評鑑功效及資訊透明化,俾強化機關員額評鑑機制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