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方式及相關規定
日期:112年7月
報告名稱:國有不動產管理之探討
目錄大綱:貳、現況分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鄧凱文
詢據國產署表示,國有不動產活化方式主要有改良利用、標租、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說明如下:
(一)改良利用:
1.國有財產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若遇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
2.按國有財產法第4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第48條之1及第48條之3等規定,國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由該署提供土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招商,民間企業投入資金之開發模式;相關作業程序則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二)標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43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之1等規定,國產署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以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及管理作業。
(三)委託經營:依據國有財產法第13條等規定,國產署訂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以辦理相關委託經營業務。
(四)設定地上權: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3項等規定,國產署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以加強開發利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及辦理設定地上權作業。
下載
2023-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