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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投入水資源建設及抗旱節水措施執行概況之探討

四、台水公司售水虧損逐年擴大,允宜詳實衡量現行水價計算方式之合理性及耗水費推動成效,俾維水資源永續發展 日期:112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投入水資源建設及抗旱節水措施執行概況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對於水資源建設及管理暨抗旱整備等相關問題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羅玉姍

自來水為現代化都市中重要公共基礎建設及維生系統之一,我國自來水供應單位包含台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金門縣自來水廠及連江縣自來水廠(以下簡稱北水處、金門水廠及連江水廠),依107至111年度各單位售水概況(詳表3-4-1),整體售水量概呈增加趨勢,以台水公司為首,此外,整體自來水普及率逐年上升,111年全國平均普及率已達95.36%。經查:

表3-4-1 近年我國自來水售水及普及率概況    單位:千立方公尺;%

年度

台水公司

北水處

金門水廠

連江水廠

合計

售水量

普及率

售水量

普及率

售水量

普及率

售水量

普及率

售水量

普及率

107

2,471,639

93.04

672,131

99.66

6,146

94.53

1,218

90.44

3,151,134

94.14

108

2,500,213

93.34

677,897

99.66

6,240

94.54

1,298

86.29

3,185,648

94.39

109

2,562,863

93.92

743,140

99.68

6,335

94.55

1,380

85.71

3,313,718

94.86

110

2,501,995

94.24

746,197

99.68

6,368

94.55

1,218

83.39

3,255,778

95.11

111

2,558,087

94.55

700,056

99.69

6,483

94.55

1,307

82.51

3,265,933

95.36

資料來源:水利署網站/水利統計/公務統計報表/自來水供水量及水費收入、自來水供水普及率。

(一)近年台水公司給水單位售價尚無明顯變化,惟單位成本持續增加,肇致給水銷售多年呈虧損

彙整台水公司107至112年度給水營運及財務概況(詳表3-4-2),說明如下:

1.近年售水量及給水收入除110年受分區供水措施略有減少,其餘年度概呈上升趨勢。107至112年度(預計)給水單位售價為每度10.96至11.05元間,111年單位售價雖達到最高,惟因單位成本亦逐年增加,肇致單位售水虧損未能改善。又112年預計售水總成本為311.31億元,較107年成長11.89%,給水收入290.20億元僅成長4.02%,收支相抵後虧損擴大至21.11億元。

2.負債總額自107年1,217.79億元增至111年1,519.2億元,增幅達28.66%,負債比率亦逐年提升至43.01%,相關財務成本恐難下降,亦影響該公司經營績效。

復據北水處107至112年度給水銷售情形(詳表3-4-3),售水量111年略有下降,其餘年度概呈上升趨勢,給水單位售價及成本相抵後,近6年均呈盈餘,與台水公司年年單位虧損相差甚遠,詢據台水公司表示,因供水轄區遍及全臺與離島,需投入大筆經費更新相關設施,且部分偏遠等地區售水成本高,亦可能因各地區氣候影響水源不足,需購買原(清)水等,致台水公司相關營運成本相較北水處高,惟為利台水公司永續經營發展,允宜積極檢討經營績效,並強化成本控管機制。

表3-4-2 107至112年度台水公司給水營運收支及財務概況   

單位:億立方公尺;新臺幣億元;新臺幣元/度;%

年度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售水量

24.72

25.00

25.63

25.02

25.58

26.36

給水收入

(新臺幣億元)

271.77

275.06

280.84

274.38

282.70

290.20

售水總成本

(新臺幣億元)

278.22

280.78

290.19

288.79

298.51

311.31

銷售盈虧

(新臺幣億元)

-6.45

-5.72

-9.34

-14.41

-15.81

-21.11

單位售價

(新臺幣元/度)

11.00

11.00

10.96

10.97

11.05

11.01

單位成本

(新臺幣元/度)

11.26

11.23

11.32

11.54

11.67

11.81

單位盈虧

(新臺幣元/度)

-0.26

-0.23

-0.36

-0.57

-0.62

-0.80

負債總額

(新臺幣億元)

1,217.79

1,304.86

1,378.39

1,457.14

1,519.20

1,602.02

負債比率

39.30

40.57

41.46

42.46

43.01

44.10

說 明:1.售水總成本包含銷售成本、營業費用及財務成本。

2.除112年度為預算案金額,111年為自編決算數,其餘年度為審定決算數。

資料來源:台水公司各年度預、決算書及台水公司提供。

表3-4-3 107至112年度北水處給水營運收支情形   

單位:億立方公尺;新臺幣元/度

年度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售水量

6.72

6.78

7.43

7.46

7.00

7.45

單位售價

9.64

9.59

8.83

8.77

9.17

8.89

單位成本

8.33

8.92

7.89

7.89

7.79

8.29

單位盈虧

1.31

0.67

0.94

0.88

1.38

0.60

資料來源:北水處各年度預、決算書。

(二)臺灣水價比亞洲鄰近國家低廉,水費占家庭支出負擔亦相對較低,合理水價之評估推動,仍待檢討落實

依據國際水協會IWA(111年9月)公布調查110年30個國家(或地區)之年用水200度「家戶」平均水價資料,臺灣「家戶」平均水價9.24元/度,排名第3低,僅高於印度(4.20元/度)及斯里蘭卡(2.58元/度),並遠低於亞洲鄰近國家(如:日本30.79元/度、南韓15.79元/度);又臺灣107至111年每戶水費支出約僅占家庭消費支出0.30%,遠低於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合理水價支出應占家庭消費支出2%至4%。

依自來水法第59條規定:「自來水價之訂定,應考量自來水供應品質,以水費收入抵償其所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其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台水公司及北水處依前法按經濟部核定「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訂定水價,說明如下:

1.台水公司現行水價於80年7月間核定(83年7月1日施行),其成本計算係以78年資料為基礎,後續尚無依經濟部核定之「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進行調整;至北水處則於105年2月間核定水價,已按前述計算公式試算並調整水價。

2.台水公司及北水處水價計費方式之異同:(1)兩者水費結構均為「基本費」加「用水費」;(2)「基本費」除水表口徑13公厘外,其餘水表口徑北水處約為台水公司2倍價格;(3)現行台水公司對於「用水費」採四段計費,最高段為51度以上每度12.075元,北水處則採五段制收費,最高段別為1,001度以上,單價為每度20元,其中自201度以上,北水處收費分別為每度14元(201-1,000度)及20元(1,001度以上)。

台水公司現行水價對於高度數用戶(201度以上用戶)明顯較北水處低,且該公司水價久未變動,亦未依經濟部104年10月修正核定「水價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重新試算調整,造成水價相對低廉,較不利引導用水大戶實施節水措施;經台水公司檢討後,於112年2月間檢送之「台水公司檢討水價合理結構」報告提出:為推動水價合理化,原則擬朝「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用水」及「落實用水正義」方向,採擴大累進費率,增加用水段別,由現行四段再增加數段。

(三)112年開始徵收耗水費,所達成之節水成效,仍待觀察評估

參據台水公司提供108至111年度各用水級距戶數及用水量(詳表3-4-4),使用1至30度用戶數占整體用戶數逾75%,其用水量則占整體用水量約5成,至用水量大於1萬度之用戶數雖僅占整體用戶數0.01%,其用水量占整體用水量卻超過17%,且連續4年均未有明顯變化,惟依台水公司水價計算方式,51度以上之計價即未變化,相關計算方式難謂合理且公平,現行水費級距設定亟待檢討,然據經濟部於112年3月間說明,因耗水費已於112年2月1日開徵,且其徵收僅針對用水大戶,不涉及一般民生用戶,預計開徵後將能達到省水成效,水利署後續將審慎評估耗水費效益,兼顧民生與經濟發展,至短期內對水價則無調整規劃。

耗水費徵收辦法係依水利法第84條之1第3項訂定,主要係就用水人前1年11月至當年4月間(簡稱計徵水量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之總用水量逾9千立方公尺者為徵收對象,超過9千立方公尺部分,以每立方公尺3元計;另用水人於前1年度用水回收率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基準區間,且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者,則享有優惠費率。至耗水費徵收檢討機制則依前項辦法第13條規定,得視未來水資源供需及用戶節水情形趨勢,每5年檢討1次耗水費徵收對象、用水範圍及費率。

112年為耗水費首次開徵,僅徵收2至4月用水量(考量律不溯及既往),依前項辦法規定及耗水費徵收作業網站說明,預計於5月底後寄發耗水費相關繳費通知單,用水人並應於7月15日前提供其可抵減或減徵之證明文件,並於8月底完成繳費。

鑑於臺灣水價相對低廉,且台水公司水價計算方式較北水處尚有檢討改善空間,又耗水費徵收對象為每月用水超過9千立方公尺者,是否能有效達到節水成效,仍需詳實評估,允宜持續觀察耗水費推動成果,並因應整體水資源運用狀況,謹慎衡量台水公司現行水價計算之合理性。

表3-4-4 108至111年度各用水級距戶數及用水量概況 單位:%

每月用水量級距(m3;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各段用戶數百分比

各段用水量百分比

各段用戶數百分比

各段用水量百分比

各段用戶數百分比

各段用水量百分比

各段用戶數百分比

各段用水量百分比

0

6.09

-

5.99

-

6.23

-

6.03

-

1-10

29.52

27.10

29.62

26.98

29.93

27.93

29.96

27.79

11-30

46.86

25.38

47.25

25.67

47.16

25.85

47.07

25.55

31-50

11.90

6.54

11.65

6.70

11.47

6.54

11.49

6.45

51-100

4.04

4.55

3.90

4.59

3.74

4.44

3.88

4.45

101-1,000

1.48

9.26

1.47

9.21

1.37

8.88

1.46

9.00

1,001-5,000

0.09

6.48

0.09

6.39

0.08

6.21

0.09

6.33

5,001-10,000

0.01

3.15

0.01

3.09

0.01

3.03

0.01

3.11

10,001以上

0.01

17.54

0.01

17.37

0.01

17.12

0.01

17.32

合計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資料來源:台水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