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及檢察機關人事費支出概況
詢據司法院及法務部均表示,法官及檢察官之人事費涵括於所屬機關整體人事費中,無法另予拆分,爰以下謹以第三類人員(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及第四類人員(檢察機關)之人事費支出變化情形進行探討(詳表2-5):
1.第三類人員之實際員額自107年度之1萬2,786人逐年成長至111年度之1萬3,460人,共增加674人,增幅5.3%,其中法官實際員額自107年度之2,128人增至111年度之2,147人,共增加19人,增幅0.9%;整體人事費支出自107年度之160.11億元逐年增加至111年度之180.5億元,增幅12.7%。
2.第四類人員之實際員額自107年度之5,371人逐年成長至111年度之5,587人,共增加216人,增幅4%,其中檢察官實際員額自107年度之1,352人增至111年度之1,413人,共增加61人,增幅4.5%;整體人事費支出自107年度之77.71億元逐年增加至111年度之88.09億元,增幅13.4%。
表2-5 107年度至112年度法院及檢察機關之員額及人事費支出概況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年度
第三類人員
第四類人員
實際員額
人事費
實際員額
人事費
法官
檢察官
107
12,786
2,128
16,011,043
5,371
1,352
7,771,218
108
12,997
2,146
16,645,374
5,392
1,357
8,081,148
109
13,146
2,157
17,098,351
5,527
1,395
8,279,524
110
13,263
2,149
17,616,762
5,524
1,396
8,534,185
111
13,460
2,147
18,049,923
5,587
1,413
8,809,336
112
13,614
2,133
7,662,980
5,752
1,400
4,231,388
說明:112年度實際員額及人事費統計至4月份;人事費為決算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二)法院及檢察機關退養金給付情形
法官之退養金係鼓勵受終身職保障之法官自願退休所為之給與,屬法官終身職待遇之一部,爰法官法第78條第1項明定,法官自願退休時,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給與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外,另依所訂標準給與退養金;前揭規定檢察官亦準用之。司法院、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訂定之「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自104年1月6日施行,退養金之給與標準由原本僅以年齡為區分,改為採計任職年資及年齡兩項條件,而法官及檢察官之退養金,分別由司法院及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近年經費執行情形如表2-6,其中司法院107年度「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科目決算數為2億7,606萬3千元,111年度增至4億5,782萬2千元,5年間增加1億8,175萬9千元,增幅65.8%;另法務部107年度「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科目決算數為1億1,209萬9千元,111年度增至1億8,842萬1千元,5年間增加7,632萬2千元,增幅68.1%。未來隨法官及檢察官退休人數累增,退養金支出金額將持續上升。
此外,監察院109年度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及法務部宜避免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以支應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所需經費不敷數。惟據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之資料顯示,110年度及111年度仍有前揭情形發生,主要係實際請領退休退養給付人數與預估有所落差,且退休人員選擇支領方式變動亦影響給付金額,不易事先準確估算之故。
表2-6 107年度至112年度法院及檢察機關之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預、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法院
檢察機關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107
292,434
276,063
112,306
112,099*
108
323,821
314,512
115,468
115,389
109
345,670
343,163
123,721
121,393
110
412,002
411,830*
143,818
143,818*
111
466,982
457,822
188,442
188,421*
112
558,576
188,933
189,090
78,847
說 明:*表示含當年動支第二預備金;112年度決算數統計至4月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