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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法院及檢察機關司法人力配置及相關經費運用之探討

一、我國司法官仍以考試取才為主,施行多年之多元進用制度,對於吸引具經歷專業人士轉任之成效仍屬有限,且面臨來源人數漸減之隱憂 日期:112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法院及檢察機關司法人力配置及相關經費運用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法院及檢察機關之司法人力相關議題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宜姈

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101年7月6日起施行,該法第5條關於法官多元進用之規定,為法官人事制度之重大改革進展;另依據該法第87條,檢察官亦設有多元進用制度,該法施行多年,我國法官及檢察官來源仍以考試取才占大宗,雖設有多元進用制度,惟近年辦理成效欠佳。說明如下:

(一)近年司法官考試錄取人數漸增,其中以應屆畢業及畢業2年內考取者為大宗,且逾半無工作經驗

我國司法官之任用,主要是透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下稱司法官特考)取才,考試共分為三試舉行,錄取者需接受司法官養成教育,經評核成績合格後始完成考試程序,嗣依志願分發為檢察官或法官。依據考選部之統計資料,100年度至107年度司法官特考錄取人數介於54人至102人之間,108年度至111年度則分別為106人、175人、140人及158人,112年度需用名額再增至199人,顯見近年司法官特考錄取人數有增加之趨勢。而後續司法官養成教育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主責,相關訓練共計2年,課程內容包含講授司法實務與理論,及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等,結業之後始取得具派任候補法官及檢察官之任用資格。以近5期(第59期至第63期)司法官班受訓學員資料分析,年齡介於26.86歲至28.2歲之間,其中應屆畢業者之占比,則自22%逐年上升至42%,整體而言,受訓學員於畢業2年內考取者占7成,另無工作經驗者之占比亦從33%漸增至55%,為彌補渠等社會歷練經驗不足,司法官養成教育中近年已增加各類實習機關並強化各項實務訓練。

(二)法官法施行已屆滿10年,以考試進用之法官占比雖呈下降趨勢,惟仍近5成,未達法官來源多元化之預期目標,且近年有意轉任法官之律師人數顯著降低

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之來源應多元化,爰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於第5條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明文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佔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依據統計資料顯示(詳表3-1),101年度為法官法施行首年,該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69.8%,嗣後年度迭有增減,其中110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41.3%,為近年最低,111年度又增至50%。法官法自101年7月6日起施行,迄111年7月6日業已屆滿10年,惟該年度以考試進用法官占比仍有5成,未達降至20%以下之目標。

法官法第5條規定,法官多元進用對象,包括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學者及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等。101年度至111年度多元進用人數合計299人,其中檢察官轉任法官者182人,占比60.9%,為最大宗,其次為律師轉任法官105人,占比35.1%。如以檢察官及律師兩類來源為範圍,進一步分析近5年申請情形,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人數均約20餘人,變化不大。另律師轉任法官分為「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兩類管道,原為隔年輪辦,司法院自109年度起擴大辦理,改為每年同時舉辦,依據統計資料顯示(詳表3-2),司法院於110年度及111年度之需用名額雖較往年增加,各為25人及35人,惟申請人數與往年相較卻有下降,甚至未達需用名額人數;據司法院「111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報告」中關於律師轉任法官意願調查結果顯示,有意願轉任法官的律師占17%,另有83%表示無意願,其原因以「承審案件數量大、工作繁重」居首、「工作不自由」次之,其次依序為「薪酬不成比例」、「無意投入公務體系」等,故未來律師申請轉任法官人數能否繼續維持一定人數,仍有待觀察。

表3-1 101年度至111年度法官進用來源統計 單位:人

年度

考試分發

多元進用

小計

檢察官轉任

律師/自行申請

律師/公開甄試

法官再任

學者及研究人員

公設辯護人

101

81

21

-

13

1

-

-

116

102

64

15

1

7

-

-

-

87

103

50

14

-

5

1

-

-

70

104

38

15

-

3

-

-

-

56

105

37

15

5

3

-

-

2

62

106

36

17

-

8

-

-

-

61

107

37

16

-

24

-

-

-

77

108

52

19

8

-

-

-

1

80

109

40

15

5

6

2

-

-

68

110

19

19

5

-

3

-

-

46

111

30

16

3

9

2

-

-

60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本中心整理。

表3-2 107年度至112年度律師轉任法官辦理概況 單位:人

年度

自行申請

公開甄試

需用名額

申請人數

錄取人數

需用名額

申請人數

錄取人數

107

-

-

-

15

43

7

108

25

30

6

-

-

-

109

10

11

3

25

41

9

110

15

23

8

30

33

9

111

25

19

8

35

17

5

112

25

22

(辦理中)

35

14

(辦理中)

說 明:112年度統計至4月底止;錄取後尚須完成遴選程序後再分發。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三)檢察官多元進用起步較遲,遴選律師轉任檢察官至107年度始初具成果,110年度再納入檢察事務官亦可轉任,惟前述兩類來源人數近年有漸減之勢

依據法官法第87條規定,檢察官之進用來源,除考試及格直接分發外,亦包含公設辯護人、律師及學者等;110年1月20日修正法官法時,為多方延攬具社會歷練及豐富法律實務經驗之人員成為檢察官,於該條第1項第7款規定增加檢察事務官類別。經洽請法務部提供檢察官多元進用辦理情形(詳表3-3),101年至107年間,檢察官之進用來源除3位法官轉任及7位檢察官再任外,均為考試分發;嗣開辦遴選律師轉任檢察官作業,經職前研習後,108年度分發擔任檢察官,累計至111年度合計有28名檢察官係由律師轉任,惟111年度僅3人,人數較往年明顯下降;110年度首度遴選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共計10人於111年度分發;另法官轉任檢察官者寥寥可數,101年度至111年度合計僅5人,與同期間檢察官轉任法官合計182人相較,兩者落差甚大。是以,檢察官雖有多元進用制度,惟遲至107年度始有初步具體進展,迄111年度累計僅42人。

如以律師及檢察事務官兩類來源為範圍,進一步分析近年申請情形,依據法務部提供資料顯示(詳表3-4),108年度至111年度遴選律師轉任檢察官之需用名額介於10人至15人之間,112年度降至10人,申請人數則自108年度23人逐年遞減至112年度4人,與律師申請轉任法官相較,有意願申請轉任檢察官者明顯較少,且申請人數亦有逐年下降之趨勢;而遴選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之需用名額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維持10名,110年申請人數尚有23人,111年度降至10人,112年度僅餘2人,人數驟減。與法官相比,檢察官多元進用啟動時程較晚,近年具體進展亦有限,主要來源原以律師為主,110年度再加入檢察事務官,惟辦理數年即面臨該等人員申請人數下降之困境;另法官轉任者人數極少,且迄今均無辦理學者、公設辯護人遴選檢察官作業,整體辦理成效未來恐不易提升。

表3-3 101年度至111年度檢察官進用來源統計 單位:人

年度

考試分發

多元進用

小計

法官

檢察官再任

公設辯護人

律師

學者

檢察事務官

101

54

1

-

-

-

-

-

55

102

64

-

-

-

-

-

-

64

103

40

-

3

-

-

-

-

43

104

49

1

1

-

-

-

-

51

105

32

1

1

-

-

-

-

34

106

20

-

-

-

-

-

-

20

107

34

-

2

-

-

-

-

36

108

52

-

-

-

8

-

-

60

109

59

-

1

-

9

-

-

69

110

38

1

1

-

8

-

-

48

111

60

1

-

-

3

-

10

74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表3-4 108年度至112年度律師及檢察事務官轉任檢察官辦理概況

單位:人

年度

律師

檢察事務官

需用名額

申請人數

錄取人數

需用名額

申請人數

錄取人數

108

15

23

10

-

-

-

109

20

21

7

-

-

-

110

10

11

3

10

23

10

111

15

8

3

10

10

6

112

10

4

(辦理中)

10

2

(辦理中)

說 明:112年度統計至4月底止;錄取後尚須完成受訓後再分發。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