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官多元進用來源人數近年有漸減趨勢,宜持續研謀提升轉任誘因,另學者轉任法官機制已啟動,允宜加強宣導周知,持續拓展進用來源,以提升多元進用比率
法官法明定法官及檢察官多元化之進用管道,期減少降低考試進用比率,轉變司法官生態,增加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感。多元進用施行多年,僅檢察官轉任法官稍具成效,惟同時造成檢察機關每年約有近20名檢察官人力流失,法務部宜妥為因應;另考量近年律師申請轉任司法官、檢察事務官申請轉任檢察官之人數已有明顯下滑趨勢,而司法官工作繁重恐造成未來吸引相關人才轉任之阻力漸增,允宜透過改善司法環境、減輕工作負荷、建立職務尊嚴等面向,提升轉任誘因。此外,法官法明定學者為多元進用來源之一,至111年度考試院首度舉辦資格考試,始有學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實屬重大進展,允宜加強宣導周知,而法務部表示循序以律師及檢察事務官為檢察官為多元進用來源,目前尚無就學者進行類似規劃,惟鑒於學者轉任已有初步開端,亦可視人力需求著手評估推動時程。
二、司法官人力有限,面對近年司法案件量逐年攀升,允宜自源頭抑制濫訴案件,避免司法資源無謂損耗,並透過司法制度革新、科技輔助等,協助司法減壓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以保障,然因經濟、社會環境不斷發展,司法案件數量不斷增加,111年度法院及檢察機關新收案件及未結案件均創新高,司法案件量亟待減壓,惟法官及檢察官之預算員額除須遵循總員額法之上限規定外,同時亦面臨辭職退休等人力流失之壓力,故司法官人力增幅實屬有限,且遠不及案件增加速度。由於司法人力及資源無法隨案件量同幅增加,允宜積極研謀善策因應,首要重點之一即是自源頭把關,如:減少濫訴案件、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另關於案件之處理機制,司法院及法務部就目前研議中之司法制度革新,如: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擴大刑事訴訟法第92條關於准不予解送範圍等,允宜本於權責持續尋求社會共識積極推動,另可尋求新興科技之協助,以簡化流程或提升辦案效率,期在兼顧訴訟制度之公平正義下,以多管齊下方式,協助減輕司法官之工作負荷。
三、法務部允宜正視檢察事務官缺額率偏高問題,研謀善策以減少人力空窗時間;另法警勤休新制甫施行半年,宜適時檢討勤務現況,妥為調配人力
我國法院及檢察機關之人力原本即存有落差,審判輔助人力及偵查輔助人力之配置比例亦有所不同。近年檢察事務官之預算員額雖有提升,缺額率卻逐漸擴大,法務部為減輕檢察官人力負荷,112年度雖提出檢察官助理之規劃,惟尚無法令依據,且檢察官助理進用資格及業務職掌未明,法務部仍宜優先正視檢察事務官之人力缺口,妥為規劃評估以提報考試需用名額,儘速完成人力增補。另法警人力不足為院檢機關之沉痾,近年已陸續增補人力,復為保障法警健康權,112年度實施法警勤休新制,其中檢察機關面臨人力調度困難,爰以增加委外保全人力方式因應,然法警職司人犯解送、戒護、值庭等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委外保全僅得支援門禁管制等非核心勤務,法務部允宜持續瞭解各檢察機關法警勤務現況,適時協助解決,避免因戒護人力不足引發相關維安風險,並保障法警執勤權益。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