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開放特許經營權方式,促使民間機構攜其專業技術及資金投入促參案,與民間機構共同開發並經營公共建設,期解決政府須舉債興建公共建設所致財政負擔加重之情形,惟在推動大型公共投資方面,因資金門檻較高,民間機構恐有短期無法調動大量資金以執行促參案之情形,爰政府提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政策,期解決促參案資金短缺之困境,然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說明如下:
(一)近年保險業資金投入專案運用及公共建設金額相較於整體保險業可運用資金而言,尚有相當之餘裕空間
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保險法於90年7月9日公布修正時,於第146 條之5中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審核辦法,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能有明確審核規範,同年12月26日並訂定發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案運用辦法)。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業可透過直接投資、與第3人共同成立專案公司方式開發及營運方式參與配合政府政策之相關公共投資標的。
另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投資之限額於專案運用辦法中亦有總額部分及同一對象之限額等相關規範,其中在總額方面,於該辦法第7條第1項中規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二、除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外,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供資料,101年底至111年底保險業實際投入專案運用及公共建設之金額占整體保險可運用資金之比率介於0.13%至0.32%之間,與上開辦法規定之10%限額存有相當之差距;整體保險業尚可投入公共建設資金,則由101年度之1兆2,996億元,逐年上升至111年底之2兆9,431億元;截至112年4月底止,保險業實際投入專案運用及公共建設之金額共1,251億元,占整體保險可運用資金31兆0,640億元之0.4%,相較於上開辦法規定之10%限額3兆1,064億元,尚有2兆9,813億元可投入公共建設(詳表3-5-1),仍有相當程度之餘裕空間。
表3-5-1 101年底至112年2月底保險業資金投入專案運用及公共建設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整體保險
可運用資金
規範
上限
實際投入金額
實際投入金額占整體保險可運用資金比率
尚可投入公共建設之金額
101
131,843
13,184
188
0.14
12,996
102
152,016
15,202
196
0.13
15,005
103
167,500
16,750
250
0.15
16,500
104
180,186
18,019
507
0.28
17,512
105
203,753
20,375
560
0.27
19,816
106
224,655
22,466
621
0.28
21,844
107
241,697
24,170
686
0.28
23,483
108
267,646
26,765
671
0.25
26,093
109
288,593
28,859
843
0.29
28,017
110
303,586
30,359
952
0.31
29,407
111
304,239
30,404
973
0.32
29,431
112/4
310,640
31,064
1,251
0.40
29,813
說 明:表列各項數據包含人身保險業及財產保險業。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保險財務業務統計表16-1及表17-1 https://www.tii.org.tw/tii/information/information1/000001.html,本中心整理。
(二)近3年來促參案成功引入保險業資金之比率逐年下降
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範圍規定於保險法中,81年2月26日保險法公布修正,即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列入保險資金可運用範圍之一。嗣行政院於102年度推出提振景氣措施重大政策,宣示引進保險業資金參與公共建設投資為重點推動事項後,近年來政府持續積極引導保險業以其龐大資金挹注公共建設,期減少政府之財政負擔。
為有效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保險法第146條之5 自制定以來多次修法,逐漸開放保險業資金運用比例及放寬出任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而依保險法授權訂定之專案運用辦法更在保險業公共投資之資金運用比例及主管機關審核程序上有進一步鬆綁(詳表3-5-2),以呼應行政院宣示將保險業資金導入公共建設之政策目標。然保險業資金主要來自於保戶,運用上需兼顧安全、收益及流動性,公共建設案源多寡、費率是否具有長期穩定收益、相關案件設計能否符合保險業風險考量及經營特性等,均為業者評估是否參與公共投資之重要考量因素。
表3-5-2 106年度至112年4月底止政府放寬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情形表
法令名稱
修法時間
修法原因
修法內容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106.12.
29
為配合政府政策鼓勵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長期照顧、公共建設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多元投資管道,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效率及簡化作業程序,並為兼顧保戶權益保障及保險業投資風險,爰修正專案運用辦法。
第5條:為配合開放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長期照顧事業之型態,開放保險業得出資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開放保險業得以有限合夥人身分投資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
第7條:為配合第五條修正開放保險業得出資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以有限合夥人身分投資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有限合夥被投資對象,爰明定保險業投資該等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限額相關規範。
第10條:為提升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效率,簡化作業程序,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另規定保險業資金運用得採事後查核之情形,及開放保險業投資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有限合夥被投資事業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之情形與應符合之條件及明定其適用門檻金額,並放寬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得採事後查核之適用門檻金額【「由新臺幣2億元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5%以下」放寬至「新臺幣5億元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5%以下」】。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108.12.
31
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共建設,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效率及簡化作業程序,並為避免保險業透過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規避保險法相關規定,爰修正專案運用辦法。
第10條:為簡化作業程序並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提升保險業資金辦理該等公共投資之效率,爰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非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公共投資案件得採事後查核之適用門檻金額【「新臺幣5千萬元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2%以下」放寬為「新臺幣5億元及該保險業業主權益5%以下」】,並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且民間機構為有限合夥被投資事業之案件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
保險法
110.5.26
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並增加保險業參與投資意願及強化保險業對被投資對象之監督管理機制。
第146條之5: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增訂保險業資金辦理前揭投資得採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方式,及放寬保險業得派任被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之席次比例限制【由1/3放寬至2/3,且保險業派任席次超過1/2時,應設置至少1席具獨立性之董事】,並得指派人員擔任該事業經理人,惟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之。
資料來源:金管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據金管會提供資料,現行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投資之項目類別,包括再生能源發電及儲能之電力設施、汙水下水道及廢棄物處理、政府公辦都市更新案等;參與開發方式則包括直接投資、與第三人共同成立專案公司(SPV)方式開發及營運、設定地上權等,截至112年3月底止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金額約3,056.2億元,其中地上權開發案因屬自償性較佳之項目,投資金額2,631.7億元,占整體投資金額之比率達86.11%,其他類型公共建設如水利設施、廢棄物處理、交通基礎建設、休閒遊憩等,業者則視案源多寡、是否具長期穩定收益等,依其資產配置需要及風險管理考量評估後參與投資,金額較少,至未具長期穩定收益之案件,不分行業別業者參與意願皆較低(詳表3-5-3)。復據財政部於政府資訊開放平臺公開之保險業資金參與促參案統計情形表,101年度至111年度保險業資金投入促參案之金額介於1億元至718億元之間,占整體民間投資金額之比率則介於0.37%至52.87%之間,占比自109年度之34.71%逐年降低至111年度之15.63%,112年度截至3月底止則尚未有資金投入(詳表3-5-4)。
表3-5-3 截至112年3月底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投資項目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投資金額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5及專案運用辦法第3條,辦理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
424.6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2及不動產管理辦法,辦理地上權形式之公共投資
2,631.7
合計
3,056.2
資料來源:金管會提供,本中心整理。
表3-5-4 101年度至112年度保險業資金參與促參案統計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保險業投資
整體民間投資金額
保險業投資金額占整體民間投資金額比率
依促參法辦理
依其他法令辦理
總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01
1
19
5
699
718
1,437
49.97
102
0
0
4
74
74
775
9.55
103
0
0
8
635
635
1,201
52.87
104
1
37
3
557
594
1,135
52.33
105
2
109
0
0
109
606
17.99
106
1
1
0
0
1
271
0.37
107
0
0
2
302
302
1,375
21.96
108
1
55
1
54
109
1,260
8.65
109
1
40
3
463
503
1,449
34.71
110
1
40
4
315
355
1,888
18.80
111
1
33
2
409
442
2,828
15.63
112
0
0
0
0
0
886
-
說 明:112年度係截至3月底止之數據。
資料來源:財政部及政府資訊開放平臺https://data.gov.tw/en/datasets/155898「保險業資金參與促參案統計情形」,本中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