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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促參案件相關議題之探討

六、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涉政府繼續預算之編列,宜就個案之前置評估作業及後續監督管理事項詳盡規劃,俾降低政府財務風險 日期:112年8月 報告名稱:政府推動促參案件相關議題之探討 目錄大綱:參、促參案件辦理方式及執行成效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燕玲 傅勤文

依促參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以下簡稱有償PPP)個案須符合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依促參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更具效益始得辦理。政府有償PPP模式涉及政府預算之籌編,為求審慎,財政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宜就個案之前置評估作業及後續監督管理事項詳盡規劃,俾降低政府財務風險。說明如下:

(一)現行促參案已有採有償PPP模式辦理之案例,惟其他公共建設類別是否得比照辦理,仍待主管機關進一步評估

有償PPP個案係由民間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給民眾使用,主辦機關依其履約績效及服務品質是否達契約約定之要求給付費用,此模式可確保民間機構長期維持穩定公共服務品質,國外已行之有年,如英國及日本推行之英國及日本辦理之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模式,為引進多元民間參與模式與國際接軌,促參法111年12月21日修法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並於112年6月20日配合訂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依該辦法第1條規定,公共建設類別經政策評估通過者,主辦機關始得就通過該類別之個案,規劃採行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模式辦理。

據財政部統計,迄112年6月底我國已完成簽約之促參案件中,污水下水道、垃圾焚化廠及高速公路ETC等公共建設類別係已採付費模式辦理之實例,計有23件,民間投資金額951.2億元,契約期間減少政府支出613.3億元,相對增加之財政收入為274.7億元,並創造就業機會逾4萬名(詳表3-4-1),實具紓解財政負擔之效,爰財政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優先依前開辦法辦理前已完成簽約之污水下水道、垃圾焚化廠及高速公路ETC等3類別之政策評估(含定性評估及定量評估),再就其他較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之公共建設類別(如長期照護設施及社會主宅)進行評估,以利機關得就符合前開公共建設類別之個案進行後續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等前置作業。

污水下水道、垃圾焚化廠及高速公路ETC等係屬自償率較低之公共建設,惟該3類別公共建設均屬政府施政重點、當前國內經濟或環境亟需提升或加強之建設,且考量機關若自行辦理該項公共建設,往往無法一次編列足夠辦理龐大公共建設項目之預算,爰採有償PPP模式辦理;行政院推動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將平均日污水處理量超過1萬噸之系統,以BOT模式推動,並擇定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案及淡水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委外建設營運計畫2案為示範系統,爰此,後續公共建設類別經政策評估通過者,亦可選定示範案例,供其他潛在案件參考其財務假設參數及試算原則,分析個案工程在符合基本規劃原則下財務試算之可行性結果。

表3-4-1截至112年6月採有償PPP模式辦理之促參案件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個

案件名稱

主辦

機關

民間投資金額

契約期間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契約期間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創造就

業機會

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案

高雄市政府

51.6

65

38.2

2,170

淡水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委外建設營運計畫

新北市政府

35.4

22.4

9.4

1,400

羅東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宜蘭縣政府

32.5

21.4

7.5

700

苗栗縣竹南頭份包括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

苗栗縣政府

44.3

1

3

6,300

促進民間參與鹽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

臺南市政府

58.9

0

0

680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

桃園市政府

194

0

3.2

350

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工業用水供水系統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移轉(OT)案

桃園市政府

2.1

13

0.4

240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

桃園市政府

152.8

0

1.5

0

促進民間參與高雄市鳳山溪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案之興建、移轉、營運

高雄市政府

29.2

29.7

5

816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

桃園市政府

152.8

8.1

2.9

735

民間參與高雄市臨海污水廠暨放流水回收再利用BTO計畫

高雄市政府

39

0

2.2

630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

基隆市政府

2.1

6.5

12

225

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委託操作

宜蘭縣政府

3.6

0

0

860

新北市新店、樹林垃圾焚化廠整建營運轉移案

新北市政府

9.1

9.8

4.9

2,289

高雄市岡山垃圾焚化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

高雄市政府

9

0

15.1

150

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

高雄市政府

8.7

0

17.9

150

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工程案

嘉義縣政府

14.4

86.2

45.4

1,140

屏東縣崁頂垃圾焚化廠整建營運移轉ROT案

屏東縣政府

9.7

43.9

17.3

1,320

新北市政府八里垃圾焚化廠整建營運移轉案

新北市政府

14.7

99.2

41.6

19,000

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更新爐新建營運移轉案

臺南市政府

7.3

81.3

34.5

1,450

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

交通部

72.7

113.9

0

3,162

台北縣八里垃圾焚化廠委託營運操作管理(契約期滿)

新北市政府

6.5

11.9

12.1

915

促進民間參與平鎮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整建、營運及移轉(ROT)計畫(契約期滿)

經濟部

0.8

0

0.6

156

合計

951.2

613.3

274.7

44,838

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

(二)有償PPP涉政府繼續經費預算之編列,允宜依預算法規定充分揭露未來年度政府應負擔經費

採用有償PPP 模式辦理之公共建設項目,政府須於民間機構開始提供公共服務時起,依契約約定每年給付費用予民間機構購買服務,給付期間往往長達20、30年,此涉及政府長期預算安排以因應日後付款義務。依促參法第10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有償PPP個案應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並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有償PPP個案未來年度經費支出;次依預算法第 9 條有關因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支出者之規定,「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再按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爰此,有償PPP個案涉中央政府預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按前述規定,於單位預算書之附屬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政府未來年度負擔經費明細表」揭露未來年度政府應負擔經費,並依據當年度經費需求及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辦理內容及預算編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