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演進,民眾對公共建設服務之需求與期待日益增加,在政府資源有限情形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制度爰隨之建立並發展。如何使民間機構取代部分政府角色,將民間活力與創意注入,使主辦機關除能在特許期間分享營運獲利外,更能提供貼進民眾需求之優質公共建設服務實為重要之課題。爰本報告就近年政府推動促參案件情形,提出相關建議如下:
一、擬定與民間機構合作之上位指導原則,引導各機關規劃公共建設計畫時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政府為鼓勵民間機構投入公共建設之興辦,除持續優化促參投資環境外,在政府規劃方面,雖於「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明訂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應妥善應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及建設;亦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明訂各機關應檢討民間參與計畫之可行性,並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等建議性規定,然未有明確可資遵循之合作策略。爰建議透過制度化及專業化機制,擬定與民間機構合作發展策略,做為各機關著手公共建設先期規劃時之上位指導原則,俾提升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之可行性。
二、協助傳統長照服務業者透過提升跨域合作能力,結合異業建立多元產業發展模式,俾提升業者參與長照促參案之意願
我國人口逐漸老化,失能人口逐漸增加,據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1月所提「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及相關稅賦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中指出,失能人口對於住宿式機構床位需求,10年推估數由109年度之13萬2,480床,將分別增加至114年度之15萬4,815床及119年度之17萬5,874床,在長照資源分配仍有未足,而政府資源有限情形下,引進民間資金投入長照建設實有其需,然民間機構參與長照促參案面臨投資門檻高、投資報酬率低之問題,影響其投入意願,除修法將長照機構納入重大公共設施範圍外,建議亦可朝協助長照業者結合異業,與保險業及科技業等具龐大資金及技術之業者跨領域合作,建立多元新型產業發展模式,俾順利引進民間資金及經營資源,為長者提供更好之生活品質。
三、長照設施納入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後,將享最長5年免營所稅等租稅優惠,亦可考量配合採有償PPP模式辦理,俾提高民間參與意願
考量長照機構公益性多大於營利性,採促參方式規劃辦理通常不具完全自償性,長照設施若納入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後,雖可享最長5年免營所稅等租稅優惠,惟就自償性較低部分,亦可考量搭配有償PPP機制辦理,由主辦機關於營運期間購買公共服務,以降低投資風險,俾提高民間投入具大量迫切需求卻建構不易之長照住宿機構投資意願。
四、儘速建立已簽約之促參案件追蹤標準作業流程,俾加速履約爭議處理時程
主管機關允宜就已簽約之促參案件建立後續追蹤標準作業流程,定期檢視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履約過程,俾及時掌握其履約狀況,若有履約爭議發生,方可提前產生預警作用,以加速履約爭議處理時程。進行爭議處理程序中,應評估可能因此衍生之其他爭議一併解決,以節省相關程序、人力及費用之耗費,俾利促參案件之執行。
五、針對保險業者對現行促參案機制面臨之問題加以研議並改善,俾助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具長期穩定收益特性之公共建設
保險業資金龐大,透過專案投資方式參與公共建設,允可產生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分散投資風險及提昇社會公益形象等效益,然保險業資金主要來自保戶,其資金之運用需兼顧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為提高保險業參與促參案之意願,政府允就增加公共建設之案源、降低長期促參案因後續市場供需、政策或外在環境改變,進而影響其收益之風險等業者面臨之問題予以研議並改善,俾助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具長期穩定收益特性之公共建設,達到政府引進民間資金參與公共建設及有利保險業資金運用之雙贏局面。
六、允宜加強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之計畫評估、個別案件監督管理及長期債務管控機制,以降低政府財務風險,並研擬有償PPP標準作業手冊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主辦機關就適用有償PPP機制之公共建設類別,選定個案依促參法相關規定辦理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公聽會等作業,爰建議主管機關可研擬有償PPP標準作業手冊供各機關參考運用,以加強有償PPP於規劃階段之計畫評估作業;另主辦機關應依民間機構履約績效及服務品質是否達契約約定之要求給付費用,爰建議主辦機關宜加強個別案件之監督管理及有效控管政府長期債務負擔,以確保民間機構長期維持穩定公共服務品質。
(分機:1919 傅勤文、1939 陳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