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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與營運績效

二、近年中央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效益連年下滑,允待研謀強化管考機制與揭露重要投資目標及經濟效益等資訊,以提升整體施政成效 日期:112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與營運績效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問題現況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鍾俊華 陳靜芳

(一)各機關(基金)應就投資計畫之預期目標、投資效益及關鍵績效指標等完整規劃,俾有效整合各類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前(第12點規定國庫直接投資之管理,準用本要點之規定),應擬具投資計畫,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投資效益(含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等加以評估,並依該要點第5點規定,報由主管機關審核,依規定編列預算。另依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為使預算籌編與政府施政主軸緊密鏈結,各機關(基金)之投資計畫宜採「績效」及「成果」導向,重視成果效益與預期目標及績效評估指標之設定等,加強各投資計畫對經濟成長及社會影響效益評估之說明,俾期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二)近年(104至111年度)中央政府投資民營事業報酬率持續下滑,資金運用效能有待檢討提升

近年(104至111年度)中央政府投資民營事業之期末實際投資金額呈增加趨勢,由104年度之5,086億6,462萬3千元,逐漸上升至110年度之1兆9,512億7,813萬5千元,其後雖於111年度降至1兆6,578億6,200萬元,惟與104年度相較,仍增加1兆1,491億9,737萬7千元,增幅高達2.26倍,顯示中央政府投資規模日趨龐鉅;然同期間各年度投資報酬率卻呈下滑趨勢,由104年度之9.67%,下降至110年度之3.36%,其後雖於111年度回升至5.73%,惟與104年度相較,仍減少3.94個百分點(詳表6),允待各機關(基金)儘速針對投資績效欠佳之癥結研謀改善,並落實退場機制,以提升整體資金運用效能。

表6 近年(104至111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投資效益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投資概況

年度

獲配股利

期末實際

投資金額

報酬率

104

45,852,050

508,664,623

9.67%

105

50,811,490

897,178,836

6.36%

106

51,554,270

1,000,684,949

5.69%

107

53,409,220

1,065,255,181

5.13%

108

62,572,030

1,287,137,224

5.87%

109

58,323,160

1,649,833,440

4.55%

110

55,362,530

1,951,278,135

3.36%

111

94,937,000

1,657,862,000

5.73%

說 明:本表104至110年度獲配股利統計至萬元,111年度統計至百萬元;為利前後期資料之比較,未統計部分以補零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本表104至110年度為審計部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效益之調查資料;111年度為各機關查填之資料。

(三)需跨機關整合執行之重大投資計畫,尚乏擬定跨機關關鍵績效指標,且部分機關未訂定績效指標或其衡量標準未臻周妥

鑑於中央政府投資計畫規模龐大,時有須跨部門、跨機關、跨領域執行者,因產業特性不同,業務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管理,在各自運作情形下,迭遭外界質疑難以發揮國家整體投資組合效益,基此,行政院於105年間陸續推動各機關管考作業簡化措施,並責成國家發展委員會就政府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下稱KPI)制度研議精進作法,並自107 年度起以政策導向選定跨機關及機關別KPI,大幅縮減各機關所訂之關鍵策略目標及KPI數量;惟經查需跨機關整合執行之重大投資計畫(如國發基金、台糖公司及交通部共同投資之台灣高速鐵路公司,政府持股比率達48.68%等),尚乏擬定跨機關關鍵績效指標(KPI);另部分機關(單位)未訂定績效指標(如財政部、退輔會、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等)或僅依例行性業務研訂關鍵績效指標(如國發基金、中央銀行、教育部等),不利提升國家資產管理效能(詳表7)。

(四)各項投資計畫對經濟成長及社會影響等效益評估,均宜於相關預算書表中妥適表達與揭露,俾利檢視政府投資績效之良窳

一國之經濟發展,受到投資、消費、輸出及輸入等要素之影響,其中政府投資受到政府預算政策及預算編列之直接影響,故在籌編預算時,必須先以政府整體資源與國民負擔能力為估計基礎,預測預算年度之國民生產毛額成長情形、適當之投資規模及對國家經濟成長之貢獻等作整體規劃,妥善考量各項可能影響之經濟因素,以期減少投資決策錯誤所導致之重大損失;惟經查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書、總說明及主要附表,尚乏投資帶動之經濟成長效益及對社會之影響層面分析,容有改善之空間;另各主管機關亦宜督促相關機關(構)於提送投資計畫時,提出完整之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以促使國家資源更有效配置,增進預算效益。

表7 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訂定轉投資民營事業績效衡量指標及退場機制一覽表

機關

(單位)

投資績效衡量指標

投資後之檢討

中央銀行

本行投資財金公司各年度均設置「事業投資利益」目標值,並就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控管。

財金公司之股權自103年起移撥至本行,爰若被投資公司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有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本行將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詳加評估檢討。

國發基金

國發基金投資方式係以財務性投資人角色,提供資金分擔創新產業風險,促進民間投入創新事業,並借重民間專業經營,以推動國內產業發展,投資目的在於協助民間企業發展,非單以財務績效做為投資衡量指標。另國發基金以盈餘設定目標值。

國發基金已建立投資事業退場機制,每年定期或視必要時進行檢討,對於營運出現連續虧損投資事業,列為釋股優先標的,以落實投資事業退場機制。

財政部

財政部、臺灣金控、中國輸出入銀行等:未設定績效目標值;另臺灣土地銀行,係以獲配現金股利設定績效目標(值)。

財政部等:無相關退場機制。

教育部

以報酬率檢視本部主管學產基金轉投資之效益及達成情形。

原則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倘有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情事,將予檢討評估是否繼續持有轉投資。

經濟部

本部未訂定績效目標及目標值。

1.直接投資:尚無退場機制。

2.國營事業:按月將轉投資事業盈虧狀況表(含分析)及更新異動等資料彙陳經濟部備查,並針對年度獲利與去年同期有重大差異者提出相關說明及因應措施,另每年針對連續3年虧損之轉投資事業提出經營績效檢討報告予本部。

交通部

交通部轉投資民營事業未訂有績效目標。

對於既有民營事業之投資評估檢討,交通部每年均依據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第5條規定,於股東會後1個月內,連同股東會紀錄暨對於各該事業之經營績效、財務狀況、營運情形及有無違背原定投資目的等分析說明資料,一併函送審計部。目前尚無停損及退場規劃。

農業部

本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對轉投資事業無設定績效目標值。

本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就已下市且清算完結之事業持股進行處分。

退輔會

退輔會安置基金係為籌措退除役官兵安置就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設置,以基金參與投資民營公司,提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對於轉投資事業係屬長期投資為主,爰未設定投資績效衡量指標。

本會係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1點規定,若投資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者,應予評估檢討並報主管機關核處。

說  明:本表部分機關提供資料不完整。

資料來源:各機關單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