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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與營運績效

四、部分轉投資事業之投資後管理不當,或轉投資事業因違規遭國內外主管機關裁罰,有損政府投資權益及形象 日期:112年8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監督與營運績效 目錄大綱:參、中央政府轉投資民營事業問題現況之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鍾俊華 陳靜芳

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除須重視經營績效及資金效能外,該等事業投資後若管理得當,且落實法令遵循,完備內部控制制度,杜絕缺失弊端,除有助於該等事業之經營,亦有助於建立投資機關良好形象。經查109至111年度中央政府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有部分投資後管理不當,或遭國、內外主管機關、國內地方政府裁罰或罰鍰,有損投資權益及政府形象:

(一)投資後管理不當遭監察院糾正

監察院於112年1月5日就國發基金投資如興、東貝公司案,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國發基金依投資作業規範辦理如興公司投資後管理作業,惟監督管理權責未能有效發揮,損及基金權益。另該基金委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之調查已揭露東貝公司財務問題,惟未於投資後列為重點管理項目,採取適當因應措施;遲未發現該公司私募資金用於償還銀行借款,不符營運計畫書之資金用途,違反該基金管理會決議及公司承諾;復對該公司於董事會以臨時提案更換簽證會計師或臨時召開董事會推舉代理董事長,該基金均未於會前簽核相關意見等情,國發基金投資該二公司之投資後管理顯有不力,致政府投資蒙受慘重損失,皆核有重大違失,提出糾正。

(二)轉投資金融事業因違規遭國內主管機關裁罰

財政部投資之金融事業及其子公司於109及110年度遭國內主管機關分別裁罰計20案及15案,核處罰鍰共4,988萬元(詳表16),裁罰原因包括銀行行員保管客戶已蓋章之空白申請文件及與客戶資金往來、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涉有疑似人頭戶貸款案件,及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為由拒絕受理或不同意承保等損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違失情形,審計部函請財政部督促研謀改進,以維護公股權益。

該等投資金融事業復於111年度遭國內主管機關裁罰計24案,核處罰鍰共1,685萬元,裁罰原因亦包括行員挪用自動櫃員機鈔箱現金、客戶存款及繳稅款等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之缺失。另農業部投資之全國農業金庫因金管會金融檢查發現其對有逾限未動工興建之空地貸款,未依自訂內部規章規定辦理等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於109年8月18日受農業部核處罰鍰200萬元。前揭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及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情形有損政府形象及公股投資權益。

(三)轉投資金融事業之海外分行因違反當地國法令,遭國外主管機關裁罰或罰鍰

財政部投資之金融事業及其子公司於109至111年度受國外主管機關分別裁罰計2案、1案及3案,核處罰鍰計2,932萬餘元,裁罰原因主要係我國銀行海外分行向客戶銷售集體投資計畫,未實施充足且有效之系統及監控措施、對客戶盡職調查未盡確實、防制洗錢措施缺失,及流動性比率未符合當地法定規範等缺失情事,影響國家形象。

(四)轉投資金融事業因違反勞動基準法,遭國內地方政府裁罰

財政部投資之金融事業及其子公司於109至111年度受國內地方政府分別裁罰計4案及5案,均為違反勞動基準法,受臺北市政府及彰化市政府裁罰,罰鍰共248萬元,允宜強化落實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

表16 109-111年度財政部投資之金融事業及其子公司遭國內外主管機關及國內地方政府裁罰彙總表 單位:案;新臺幣萬元

年度

裁罰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裁罰案數

罰鍰金額

裁罰案數

罰鍰金額

裁罰案數

罰鍰金額

受國內主管機關裁罰

20

3,292

15

1,696

24

1,685

受國外主管機關裁罰

2

2,861

1

0.27

3

70.76

受國內地方政府裁罰

4

74

0

0

5

174

合 計

26

6,227

16

1,696.27

32

1,929.76

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本中心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