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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中央政府扶助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執行概況及成效之探討

參考資料及附錄 日期:112年8月 報告名稱:近年中央政府扶助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執行概況及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 結論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江穗美

1.文化部,2018文化政策白皮書,117年10月。

2.2021-2022全國文化會議【專家論壇】政策建議參採表。

3.文化內容策進院,2022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112年2月。

4.文化部文化統計資料庫網站。

5.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至2070年)」,111年8月。

附錄

附錄1.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產業類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容及範圍

備註

視覺藝術產業

文化部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燈光、音響、道具、服裝、造型等)設計服務、經紀、藝術節經營等行業。

本項所稱之「音樂」專指第十五項所稱「流行音樂」以外之音樂類型。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經營管理之行業。

所稱文化資產利用,限於該資產之場地或空間之利用。

工藝產業

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模具製作、材料製作、工藝品生產、工藝品展售流通、工藝品鑑定等行業。

電影產業

指從事電影片製作、電影片發行、電影片映演,及提供器材、設施、技術以完成電影片製作等行業。

包括動畫電影之製作、發行、映演。

廣播電視產業

指利用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平台或新興影音平台,從事節目製作、發行、播送等之行業。

包括動畫節目之製作、發行、播送。

出版產業

指從事新聞、雜誌(期刊)、圖書等紙本或以數位方式創作、企劃編輯、發行流通等之行業。

1.數位創作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公開傳輸或發行。

2.本產業內容包括數位出版產業價值鏈最前端數位出版內容之輔導。

廣告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廣告設計等行業。

產品設計產業

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企劃、外觀設計、機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模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指從事企業識別系統設計(CIS)、品牌形象設計、平面視覺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商業包裝設計等行業。

1.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包括「商業包裝設計」,但不包括「繪本設計」。

2.商業包裝設計包括食品、民生用品、伴手禮產品等包裝。

十一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指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或由其協助成立品牌之設計、顧問、製造、流通等行業。

十二

建築設計產業

內政部

指從事建築物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等行業。

十三

數位內容產業

數位發展部

指從事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或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業。

1.包括數位遊戲、行動應用服務、內容軟體、數位學習,以及提供內容數位化創作、企劃編輯、發行流通所需之技術面產品或服務。

2.以數位方式創作、企劃編輯、發行流通新聞報紙、雜誌(期刊)、圖書、電影、電視、音樂,包括將其典藏數位化,仍分屬其原有之出版、電影、電視、音樂產業。

十四

創意生活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行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十五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文化部

指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

十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指從事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指標指定之其他文化創意產業:

一、產業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表達性價值及功用性價值。

二、產業具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值或產值等指標。

說 明:1.文化創意產業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應呈現透過創意將文化元素加以運用、展現或發揮之特質。

2.文化創意產業其既有內容以數位化呈現,或透過其他流通載具傳播,不影響其產業別認定。

3.對附表之產業內容與範圍有疑義者,得申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產業認定。

4.申請認定之產業若有橫跨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虞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

附錄2.文化部及文策院文產業融資協助彙總表

類型

方案名稱

受理期間

適用對象及說明

1

貸款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第一、二類)

文化部:106/01/1~107/12/31

文化內容策進院:

108/01/01~

110/2/28

106年至107年:文化部委託創投公會設立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及融資服務辦公室」直接輔導與收件

108年起:文化內容策進院受文化部委託辦理輔導與收件(審查由文化部辦理)

第一類申貸上限為1億元,不提供利息補貼;第二類申貸上限為3,000萬元,提供利息補貼

2

貸款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第三類)

文化部:106/01/1~107/12/31

文化內容策進院:108/01/01~109/3/22

106年至107年:文化部委託創投公會設立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及融資服務辦公室」直接輔導與收件

108年起:文化內容策進院受文化部委託辦理輔導與收件(審查由文化部辦理)

取得政府機關各類計畫補助之申請者;申請貸款額度上限500萬元,提供利息補貼

3

貸款

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第四類)

文化部:106/01/1~107/12/31

文化內容策進院:108/01/01~108/11/08

106年至107年:文化部委託創投公會設立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及融資服務辦公室」直接輔導與收件

108年起:文化內容策進院受文化部委託辦理輔導與收件(審查由文化部辦理)

1.需自行取得貸款,於簽約後一年內送件申請;2.與第二、三類之獲補貼貸款額度併計,補貼年利率最高2%,最長補貼5年

4

利息補貼

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補貼

108/11/08~11

文化內容策進院常態性業務。

1.需自行取得貸款,於簽約後一年內送件申請;2.與文創優惠貸款之補貼貸款額度併計,同一事業不得超過3,000萬元。

5

利息補貼

大型事業紓困振興貸款利息補貼

109/3/12 ~112/4/30

文化內容策進院受文化部委託辦理業務。

依經濟部紓困貸款方案辦理舊貸展延、營運資金貸款、紓困振興貸款之大型企業,由承貸金融機構代為申請。

6

貸款

文化創意產業合約與著作權質押貸款

109/03/23~110/02/28

文化內容策進院常態性業務。

1.需取得政府補助合約、文化內容委託製作合約或著作權預售合約至少一種。

2.以「合約尚未履行金額之八成」為貸款上限,同一事業最高申請額度5,000萬元。

7

貸款

文化創意產業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109/09/23~112/12/31

文化內容策進院受文化部委託辦理業務。

1.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文化部主管之產業

2.事業體登記立案日起5年內

3.負責人需為18至45歲

4.提供事業體/負責人兩種申請機制

5.申貸上限總額共計1,800萬元,提供利息補貼

6.依信保基金「演藝團體辦理文創產業青創貸款暫行措施」,於109/11/11至110/3/2期間,開放立案5年內之演藝團體申辦。

8

貸款

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第一至四類)

110/03/01~迄今

文化內容策進院常態性業務。

第一類:中小企業適用,上限8,000萬元

第二類:大型企業適用,上限2億元

第三類:藝文類非營利團體適用,上限8,000萬元第一至三類皆提供利息補貼,與其他文化部、文化內容策進院利息補貼額度併計,同一申請人(含關係企業)不得超過3,000萬元。第四類:合約週轉金。一至三類業者皆適用,需有文創專案合約,且不提供利息補貼。

9

利息補貼

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利息補貼)

110/03/01~111/02/15

文化內容策進院常態性業務。自行取得貸款者:需於貸款簽約後一年內,向文化內容策進院提出申請。與其他文化部、文化內容策進院利息補貼額度併計,同一申請人(含關係企業)不得超過3,000萬元。

10

貸款

演藝團體紓困貸款

110/07/01~111/04/30

111/08/01~112/04/30

文化內容策進院受文化部委託辦理業務(文化部於111/8/1公告延長辦理期限)

申請人需由縣市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體、藝文類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非營利團體(營利事業統一申請經濟部紓困貸款)

11

利息補貼

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補貼

111/02/16~迄今

文化內容策進院常態性服務。

1.加強文創產業升級轉型貸款第一至三類、文創產業青創貸款(111/1/1起申請案)、演藝團體紓困貸款(第2至5年),核貸通過後,即取得利息補貼,不需再另行申請

1.自行取得貸款者:需於貸款簽約後一年內,向文化內容策進院提出申請。

2.與其他文化部、文化內容策進院利息補貼額度併計,同一申請人(含關係企業)不得超過3,000萬元。

資料來源:文化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