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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及都市道路相關計畫實施成效之探討

一、仍待整合各界意見完備推動道路安全及行人通行環境之法制基礎,並積極推動強化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 日期:112年7月 報告名稱:道路安全及都市道路相關計畫實施成效之探討 目錄大綱:肆、道路安全及都市道路相關計畫之檢討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慧敏

為改善我國道路安全及行人道路環境,近年雖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並修正相關規範以改善行人通行環境,另112年5月25日推動強化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惟:

(一)已於112年5月間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透過加重罰責導正駕駛觀念及行為,冀改善行人道路安全

現行我國主要透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管理處罰機制發揮導正用路人之行為,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如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31日開始施行第35條及35條之1,加重酒駕罰則,以降低酒駕對道路安全之危險性。再如: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重點,已於同年6月30日施行,期以加重罰則方式,導正違規駕駛人交通安全觀念與駕駛行為,提高行人道路安全之保障。

(二)仍待整合各界意見完備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之法制作業,以為政策依據

據交通部於112年2月間新聞稿表示,擬借鏡日本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經驗及我國相關基本法規定,推動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立法程序,除宣示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外,亦明定推動組織、經費及計畫等重要事項,以加速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經運輸研究所與逢甲大學合作研提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於同年3月28日及4月18日召開兩場座談會,並綜整各界意見修正後,已於4月27日函陳交通部,做為後續研訂法案之參據,尚待交通部整合本院委員提案及各界意見推動後續法制作業。

(三)都市道路設置人行道相關規範之強制力及保留彈性之妥適性容待審視評估

我國都市道路因所處位置和功能分別由營建署管理市區道路、公路總局管理公路系統,有關都市道路設計人行道之規定分述如下:

1.市區道路部分:都市道路屬市區道路者,其設置人行道主要係依市區道路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由營建署規範於「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6章人行道各節(詳表7)之規定辦理。近來營建署為構築優質通暢之道路人行空間,業於110年8月間及111年2月間修正前開規定,期望透過縮小車道寬度、停車與設施帶共用等方式,提供人行道施作之空間,並加強市區道路無障礙環境建置,惟前開規定雖規範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然服務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保留其得視實際需要設置之彈性(詳表7)。

2.公路系統部分:都市道路屬公路系統部分,其設置人行道主要依公路法第33條所訂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2.12人行道之規定辦理,其2.21.3規範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之路段應評估設置人行道,而對於鄉區公路於經橋梁、隧道、地下道、風景區或鄰近聚落之路段,則係採「宜評估」人行或其動線延續之需求設置人行道(詳表7),尚留有甚大之自行裁量空間。

綜觀前開都市道路設置人行道之規定均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且未訂有罰則,再者部分道路是否設置人行道仍有自行裁量空間,容待審視評估強制力及保留彈性之妥適性。

表7 都市道路設置人行道相關規定表

類別

規定

市區道路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規定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但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1.2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0.9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12%,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5%。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0.15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0.2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六、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六章人行道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但服務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相關規定如下各節。

6.1 人行道淨寬

(以下略)

6.2 人行道坡度與淨高

(以下略)

6.3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

(以下略)

公路系統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2.12人行道

1.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2.5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公尺,但雙向雙車道以下之公路,最小得為1.25公尺。

2.公路行經市區路段,因空間受限時,最小人行道寬得採0.9公尺。

3.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之路段應評估設置人行道;鄉區公路於經橋梁、隧道、地下道、風景區或鄰近聚落之路段,宜評估人行或其動線延續之需求設置人行道。

資料來源:本中心整理。

(三)甫推動「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仍待落實推動

為朝向交通事故零死亡之願景邁進,由交通部統合中央相關部會,於112年5月25日提出「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其中內政部(營建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就工程、教育、監理、執法4面向,提出19項行動方案(詳附錄表1),透過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力量,加速改善行人安全環境,減少行人事故與死傷之發生,仍待加強追蹤考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