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次依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育國家語言教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配合該法之公布施行,我國中等學校本土語文師資培育之相關作為及執行成效說明如下:
(一)中等學校本土語文師資培育相關規定
目前中等學校本土語文師資培育主要規定分述如下: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配合各主管機關所提公費生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文化課程
考量我國師資培育制度自一元分發改為多元儲備及以自費為主制度以來,師資生須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師甄選始能獲聘教職,惟教學現場端以授課時數較多學科(領域)優先聘任,如國語文、數學等科。國家語言科目非類此學科,造成師資生選修意願不大,然自國家語言發展法公布施行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需有相對國家語言人才進行教學,故須透過公費指定培育、分發制度,爰108年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1條第1項亦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及族語師資需求,提供原住民公費生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2.具教學實務經驗且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修習教育實習
據教育部表示,依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及該部111年3月8日師資培育審議會第114次會議審議通過,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修習教育實習:
(1)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最近3年內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任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實際服務累計滿4學期以上,表現優良,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2)最近5年內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族語老師、本土語文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實際服務累計滿6學期以上,表現優良,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3.透過多元管道培育師資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等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一般科目全民國防教育科及中等學校本土語文(閩、客、原)科目,需採正規師資培育,且考量偏遠地區學校及學校實驗教育師資之相關議題,於108年修正師資培育法增訂第8條之1條文,使臺灣本土語師資可透過職前培育、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與學士後專班等多元管道培育,以充裕及提升本土語教學師資,落實臺灣本土語教學成效。
(二)中等學校本土語文師資培育情形
教育部為配合學前及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國家語言師資需求,會同相關部會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依上開辦法規定,本土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主要包括:取得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具本土語文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目前該部透過職前培育、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在職進修專長學分班等多元管道培育本土語文正式專職師資,又現行中等學校本土語文師資培育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1.職前教育
有關中等學校本土語文師資生之職前教育部分,109及110學年度閩南語均核定120人,111學年度降為96人,實際入學人數為58人至68人間;同期間客語師資生核定人數介於23人至38人間,實際數為12人至16人間;另原住民族師資生實際入學人數分別為2人、20人及7人(詳表3-7),顯示近年中等學校閩南語、客語職前培育之師資生實際入學人數,未有顯著變動。
2.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有關中等學校本土語文師資生之學士後教育學分班部分,閩南語核定數由109學年度355人,逐年下降至111學年度25人,實際數由109學年度180人,下降至111學年度8人;客語核定數由109學年度125人,下降至111學年度25人,同期間實際數由109學年度49人,下降至111學年度9人。另原住民族語109學年度核定35人、實際入學2人,111學年度核定25人、實際入學15人(詳表3-8),顯示近年就讀閩南語、客語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之意願漸趨減少且未如預期。
3.第二專長學分班
有關中等學校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部分,閩南語核定數由109學年度85人,增加至111年315人,實際數亦由109學年度72人,大幅增加至111學年度286人。客語部分為109學年度核定數50人、實際數25人,110與111學年度核定數分別為100人、60人,實際入學人數均為55人。另110與111學年度原住民族語部分核定數分別為30人、20人,實際入學數分別為4人、5人(詳表3-9),顯示中等學校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之閩南語、客語需求逐年成長,且111學年度入學率已達九成。
為穩定充實本土語言師資人力,允宜通盤考量不同語言別之師資缺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實際需求、各班別師資生之就讀意願,大學開設課程之量能,妥適配置不同管道師資生之招生數,以發揮培育師資最大功效。
表3-7 109至111學年度中等學校本土語言師資生招生情形表-職前培育
單位:人
學年度
閩南語
客語
族語
核定數
實際數
核定數
實際數
核定數
實際數
109
120
58
23
12
-
2
110
120
64
38
16
-
20
111
96
68
27
14
-
7
說 明: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實施,閩南語、客語之職前培育提供外加名額,故有核定數,而原住民族師資培育以公費為主,故未另行核定外加名額。
資料來源:教育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表3-8 109至111學年度中等學校本土語言師資生招生情形表-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單位:人
學年度
閩南語
客語
族語
核定數
實際數
核定數
實際數
核定數
實際數
109
355
180
125
49
35
2
110
120
53
30
10
-
-
111
25
8
25
9
25
15
說 明:核定數係指評估能招生之學員最大數,實際數會因實際招生狀況有所減少,另無數據欄位則無開班。
資料來源:教育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表3-9 109至111學年度中等學校本土語言師資生招生情形表-第二專長學分班
單位:人
學年度
閩南語
客語
族語
核定數
實際數
核定數
實際數
核定數
實際數
109
85
72
50
25
-
-
110
240
171
100
55
30
4
111
315
286
60
55
20
5
說 明:核定數係指各開班學校評估能招生之學員最大數,實際參加數會因學員個人因素減少變動,另無數據欄位則無開班。
資料來源:教育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