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結論
為保障臺灣語言文化,政府陸續於106年公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107年公布修正「客家基本法」、108年公布施行「國家語言發展法」等。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國家語言發展事務」,文化部爰於110年召開首次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廣徵各界意見。嗣行政院成立「國家語言推動會報」,並於111年7月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 以推動國家語言傳承、復振及發展。為有效達成該方案之成效,尚有下列事項尚待精進:
一、允宜提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可及性及友善程度。
二、通盤考量不同語言別之師資缺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實際需求、各班別師資生之就讀意願,大學開設課程之量能,妥適配置不同管道師資生之招生數,以發揮培育師資最大功效。
三、允宜賡續推動沉浸式幼兒園,以利本土語言往下札根永續傳承。
(分機:1941方淑玄)
參考資料
1.行政院,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111年7月。
2.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專區,https://www.stat.gov.tw/News.aspx?n=2750&sms=11062
3.中等教育階段本土語文師資培育之探討,王淑滿,教育評論月刊,2021,10(4),頁133-138。
4.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預算編列情形,嚴于屏、張瑋婕,主計月刊,第809期,2023年5月,頁5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