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外國人才措施
我國攬才與留才政策最早追溯自民國80年代,配合國家政策推行,惟當時時空環境之相關政策較為保守,至93年起,我國針對攬才留才政策轉向積極,103年度推動「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畫」、105年度推動「全球競才方案-Contact Taiwan」、106年度公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111年度推動「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等。
近期為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人力,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推動「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分就「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及「積極留用外國技術人力」等3方面推動相關措施,另設置「外籍技術人力(含僑外生)需求盤點及媒合平台」,以掌握前端產業人力需求,推動後端實習與就業媒合工作。依據國發會112年5月提供資料所示,各重要措施之推動方式及成果與未來策進作為,茲分述如下:
1.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除落實「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優化外國人金融、租屋及子女教育等服務外,國發會推動全球攬才計畫,包括科研人才、重點產業及大型投資案所需人才、新創業者、全球前500大之大學畢業生等對象。
2.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教育部及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分別設立「國際專修部」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等多元人才培育管道,並鼓勵學校配合國內產業需求開設相關類科,如製造業、長照。另為增加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機會,勞動部放寬取得我國副學士僑外生可循評點制申請在臺從事專業工作。截至112年3月底止,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之有效聘僱許可計1萬4,277人次。
3.積極留用外國技術人力:111年4月底起,勞動部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放寬在臺工作6年以上,並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資深移工,得從事製造業、營造業、農業、海洋漁撈、長照、屠宰及其他經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中階技術工作;另鼓勵年輕移工在職進修取得副學士學位者皆可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僑外生取得副學士者亦為中階技術人力來源之一,前述方案推動至112年4月底,已有6,643名轉換為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4.未來策進作為:
(1)外國專業人才:將新增人才池目標對象,如半導體人才、來臺度假打工或實習外國人、華語中心學生等;將擴大就業金卡辦公室服務對象至一般外國專業人才,規劃設置Talent Taiwan國家層級攬才服務中心,並提供簽證、尋職及在臺生活等全方面服務;另與人力資源公司及產業公、協會合作攬才、擴大諮詢服務與進行我國形象宣導等策略,期能爭取更多優秀國際專業人才。
(2)僑外生:為持續充裕產業發展所需青壯勞動力,教育部及僑委會將視學校實際招生情形與畢業僑外生投入我國就業市場狀況,滾動檢討產業發展所需相關系所開辦需求,持續強化僑外生招生量能及留用措施,吸引更多僑外生來臺就學與留臺發展。
(3)外國技術人力:為符合我國產業對中階技術人力之需求,勞動部將滾動調整中階技術工作範疇及申請資格要件等,提供更彈性措施,並加強政策宣導,解決國內產業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
移工措施
為協助解決產業缺工問題,我國近3年來推動多項移工措施(詳表2-3-1),以112年度為例,勞動部於112年5月30日修正公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多項條文,調整聘僱移工資格,包括調高製造業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等3行業移工核配比率為B級20%等多項措施。
表2-3-1 我國109-112年度產業移工政策明細表
年度
製造業
營造業
農業
109
109年7月31日修正規定,開放外展製造工作,經濟部已指定彰濱工業區試辦外展製造工作,由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委託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調度移工至外展製造之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外展製造工作。
為協助政府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於109年3月31日刪除公共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100億計畫之限制;109年7月31日將公共工程門檻由10億元調降為1億元、同一雇主5,000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等規定。
農委會109年2月25日於政策小組提案擴大試辦外展農務、畜牧、農糧及養殖工作引進移工,經討論考量為長期性、常態性缺工行業,同意試辦。勞動部於10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相關法規。
110
110年7月30日修正製造業特定製程資格,將整廠從事酸洗製程明定為A+級別,以及非食用冰塊製造業納入特定製程行業C級別。
110年4月30日令釋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且具公益性或完工後可創造國人就業之工程類型。110年7月30日刪除民間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100億元計畫之限制,工程金額由10億元調降為2億元、同一雇主1億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等規定。
農委會調查九孔(鮑魚)養殖產業及代處理禽畜糞堆肥場仍存在基礎勞動力缺口,為貼近產業需求,爰分別於110年7月30日及8月30日納入現行試辦之農林牧或養殖工作類別。
111
於111年4月30日新增中階技術工作類別,雇主得聘僱一定年資移工或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為鼓勵雇主同意移工在職進修,以提升技能並銜接我國副學士學位,111年8月15日新增雇主得於移工就讀在職進修專班期間,依進修人數等比例增聘移工,以因應就學期間人力需求。
111年11月24日提高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機制上限為20%之比率。
於111年4月30日新增中階技術工作類別,雇主得聘僱一定年資移工或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111年10月14日令釋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且具公益性或完工後可創造國人就業之工程類型,於附表8新增商辦得申請外籍營造工。
於111年4月30日新增中階技術工作類別,雇主得聘僱一定年資移工或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111年8月調高農業移工名額上限至6,000名。
112
提高水產加工、豆腐、金屬船體製造3行業移工核配比例,及新增雇主承接國內移工,可額外增額5%之彈性機制。
持續視勞動情勢及經濟部整體評估及建議,配合研議移工規範。
營造業者符合一定規模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達一定比率者,得申請聘僱移工,初期開放總名額8,000名,並視實施成效及缺工情形最多開放至15,000名。持續視勞動情勢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內政部營造署等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體評估及建議,配合研議移工規範。
112年3月6日提高農業移工名額上限至1萬2,000名,且於5月23日辦理法令修正預告,放寬農糧產業雇主資格、新增開放林業聘僱移工及調高農戶核配移工比例。
配合農委會執行成效評估,於兼顧農業人力需求與國內農民就業權益之原則下,滾動檢討開放情形。
說明
係依製造業特定製程3K特性,核予各業聘僱移工核配比率為10%、15%、20%、25%、35%等5級制(3K5級制)。另為因應產業於國內確有招募不足,且非因薪資原因缺工之特殊狀況,業於102年3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機制(Extra制),雇主外加就業安定費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即可分別提高5%、10%、15%、20%之比率,二者合計最高可達40%。
係按工程之金額(現行公共工程1億元,同一雇主5千萬元以上工程可併計;現行民間工程2億元,同一雇主1億元以上工程可併計)、工期須1年6個月以上,公共工程依分級指標及民間工程開放類型等資格條件,據以核算移工比例及人數。
乳牛飼育業及外展農務工作引進外國人試辦方案,於108年4月5日實施。另農委會評估宜適度開放引進外國人,補充各農產(行)業基礎勞動力之缺口,再於109年2月25日政策小組提案,經考量農委會規劃擴大引進外國人為長期性、常態性缺工行業,結論同意農委會所提引進2,400位(含原乳牛飼育業及外展農務)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爰勞動部於109年7月31日修訂法規,並於同年8月2日實施。又農委會於111年8月17日政策小組提案,經考量農業勞動力高齡化且工作特性較難吸引本國勞工投入,結論原則同意開放農業移工員額提高至6,000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