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國跨國勞動力運用問題之研析

二、為解決缺工問題,允宜通盤檢討國內基層勞動力缺口及促進國人就業機制成效,依法訂定移工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俾使我國勞動市場達到最佳配置 日期:112年7月 報告名稱:我國跨國勞動力運用問題之研析 目錄大綱:參、問題研析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莉敏

就業安定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37.84億元,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9.15億元,較110及111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156.74%及109.89%,政府對於跨國勞動力重視大幅提升。經查:

(一)勞動部針對國人較不願意從事之基層體力行業,採補充性及限業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且移工在我國就業市場重要性逐漸增加

1.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勞動部針對國人較不願意從事但可促進相關就業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採補充性及限業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且針對各開放行業訂有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上限或比例,以落實上開原則。

2.少子女化、高齡化社會及產業缺工問題,使我國對於跨國勞動力之需求逐漸提高,外國人在臺人數與我國整體就業人數比率,無論是整體移工部分或是專業人員部分,近年均有成長,產業移工比率由99年底之1.76%,增加至111年底之4.15%,社福移工比率以108年底為最多,109年度起受疫情影響,整體比率下降,惟111年底止之整體移工及專業人員占比分別為5.97%及0.38%,均為近10年之新高(詳表3-2-1),顯見跨國勞動力在我國就業市場重要性逐漸增加。

表3-2-1 外國人與我國整體就業人數比率統計表

年度

產業移工比率(A)

社福移工比率

(B)

移工比率

(A+B)

專業人員比率

99年底

1.76%

1.69%

3.45%

0.25%

102年底

2.43%

1.83%

4.26%

0.24%

103年底

2.84%

1.89%

4.73%

0.24%

104年底

3.08%

1.90%

4.98%

0.26%

105年底

3.25%

1.99%

5.24%

0.26%

106年底

3.53%

2.07%

5.61%

0.25%

107年底

3.69%

2.12%

5.81%

0.25%

108年底

3.73%

2.13%

5.86%

0.25%

109年底

3.73%

2.06%

5.79%

0.30%

110年底

3.64%

1.87%

5.51%

0.34%

111年底

4.15%

1.82%

5.97%

0.38%

112年 4月底

4.14%

1.83%

5.97%

0.38%

說 明:各比率計算公式為外國人項目(如產業移工)/國人與外國人就業人數合計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查詢日期:112年5月30日)。

(二)為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於112年6月調整相關產業之移工政策放寬聘僱資格

1.目前我國對於新增開放行業引進移工政策評估作業,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國內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等面向提供評估意見,及專家學者審查意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會議進行政策提案討論,經決策推動及修正法規命令後施行,後續並於政策小組報告推動情形及滾動檢討。

2.為解決我國缺工問題,勞動部於112年6月修正發布相關法規,調整各產業雇主聘僱移工資格,以協助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包括調高製造業水產加工等3行業移工核配比率、新增製造業雇主國內承接移工增額5%彈性機制;另開放營造業民間工程業者得聘僱移工,及調高小型農民及農民團體移工核配比率,並擴大農糧產業雇主資格,及新開放林業移工;機構看護工則改以許可床位核給移工名額,聘僱移工人數計算增加採計護理人員等,並自112年6月17日起生效(詳表3-2-2),整體預估將增加2.8萬名移工。

表3-2-2 勞動部112年6月調整移工政策協助解決缺工說明

行業別

政策說明

製造業

因應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等3行業,因製程較難自動化,需大量人工作業,及高溫、濕熱或有粉塵、化學藥劑等工作環境,辛苦程度較高,規劃核配比率由15%調高為20%。另為鼓勵雇主優先承接已在臺移工,避免移工無人承接衍生失聯問題,同時儘快協助雇主用人需求,規劃製造業雇主承接國內製造業移工將可額外增加5%名額,但合計原有3K5級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額外取得EXTRA核配比率,總移工比率仍不得超過40%。

營造業

規劃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符合近3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以土木包工業為例,須承攬1千萬元以上及聘僱本國勞工5人)者,得以30%比率聘僱移工,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再提高EXTRA核配比率最高到40%。初期先開放總額8,000名,由內政部營建署分配名額及初審認定業者申請資格,視情形增加至1.5萬人。

農業

為協助解決農村人力不足,配合農委會先前已提高農業移工總額至1.2萬人,將調高10人以下小型農民或農民團體聘僱移工核配比率,由現行35%調高為本外勞1:1,至於事業單位及大型農戶維持核配比率35%。另為因應農業種植作物種類繁多,將擴大放寬蔬菜、果樹、種苗、花卉、雜糧、咖啡、茶葉等特殊作物及溫室設施作物等農糧產業申請移工資格,並新開放林業伐木及造林工作,也可申請移工。

機構看護

現行社福機構依實際收容人數採3:1核算移工名額,住宿式長照機構與護理機構則以登記床位數採5:1核算移工名額,未來將統一計算基準,均以各類機構設立許可之許可床位數核算,但3:1、5:1比例不變。另在移工名額內,現行機構聘僱外籍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即本外勞1:1限制,未來增加採計護理人員連同本國看護工併計人數,再依機構規模大小區分,床位規模100床以上機構之護理人數以2分之1採計,未達100床的機構則採計全部護理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112年6月15日),「農業及營造業聘僱移工申請法規修正發布6月17日生效」新聞稿。

(三)目前移工總人數並未設有總量控管機制,與就業服務法所揭示總量管制精神是否相符,容有疑義

1.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以下簡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迄112年4月底止,勞動部尚未依就業服務法訂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

2.詢據勞動部說明,警戒指標項目係依目的性、關聯性、資料可及性、產業移工與社福移工分流等原則,參酌學者專家意見後擬定,並於105年10月27日提送政策小組第25次會議討論,確認警戒指標試辦1年及指標項目內容;並於政策小組會議中,報告有關各年度警戒指標數據及指標項目檢討調整情形,以增加警戒指標妥適性。

3.110年警戒指標數據(詳表3-2-3)已於112年3月6日政策小組第35次會議報告,產業類及社福類19項指標中,計「工業受僱員工總薪資增加率」等11項指標數據呈現成長變好趨勢,其餘8項則反之。

4.按就業服務法優先聘僱本國勞工之立法精神,倘若移工影響我國勞工就業權益,並造成同業間不公平競爭等情形應予禁止,惟目前勞動部以警戒指標反映變動趨勢,以行業等級核配移工比例之作法,惟與就業服務法所揭示總量管制精神是否相符,容有疑義。由於國內部分產業缺工嚴重,產業界呼籲政府開放移工項目或數量頻仍,允宜審慎通盤檢討國內基層勞動力缺口及加強國人就業之因應措施,並依法酌量研訂每年得引進移工總人數,俾使跨國勞動力在我國勞動市場達到最佳配置。

表3-2-3 109-110年度我國產業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A.總體面向

產業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構面

項目

指標

屬性

109年數據

110年數據

差異

(百分點)

就業機會

失業率

負向

3.85%

3.94%

0.10

勞動條件

工業受僱員工總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1.91%

7.32%

5.41

工業受僱就業者平均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增加率①

正向

0.65%

1.28%

0.63

工業廠商僱用空缺員工按月計薪者每人每月平均最低薪資增加率

正向

2.43%

2.13%

-0.30

國民經濟發展

工業部門受僱者勞動生產力指數增加率

正向

8.07%

11.72%

3.85

社會安定

整體移工行蹤不明發生率

負向

2.73%

2.96%

0.23

B.開放行業面向

產業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構面

項目

指標

屬性

109年數據

110年數據

差異

(百分點)

就業機會

製造業、營造業及農林漁牧業離職失業比率

負向

2.73%

2.65%

-0.08

勞動條件

製造業及營造業所僱本國勞工參加勞保投保薪資增加率

正向

1.35%

0.92%

-0.43

製造業、營造業受僱員工總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0.07%

9.56%

9.49

製造業、營造業及農林漁牧業受僱就業者平均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增加率①②

正向

1.28%

1.20%

-0.08

製造業、營造業廠商僱用空缺員工按月計薪者每人每月平均最低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5.11%

0.75%

-4.36

國民經濟發展

製造業受僱者勞動生產力指數增加率

正向

8.56%

12.51%

4.14

社會安定

製造業、營造業聘僱移工之行蹤不明發生率

負向

2.43%

2.90%

0.47

C.社福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社福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項目

指標

屬性

109年數據

110年數據

差異

(百分點)

長照服務涵蓋率

正向

54.69%

56.6%

1.91

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

正向

-1.40%

-0.39%

1.01

醫療保健服務業受僱員工總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0.27%

0.50%

0.23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受僱就業者平均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

增加率①

正向

11.88%

1.37%

-10.51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空缺員工按月計薪者每人每月平均最低薪資

增加率①

正向

-4.77%

10.46%

15.23

外籍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之行蹤不明發生率

負向

3.08%

2.88%

-0.20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