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37.84億元,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9.15億元,較110及111年度決算數分別增加156.74%及109.89%,政府對於跨國勞動力重視大幅提升。經查:
(一)勞動部針對國人較不願意從事之基層體力行業,採補充性及限業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且移工在我國就業市場重要性逐漸增加
1.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勞動部針對國人較不願意從事但可促進相關就業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採補充性及限業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且針對各開放行業訂有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上限或比例,以落實上開原則。
2.少子女化、高齡化社會及產業缺工問題,使我國對於跨國勞動力之需求逐漸提高,外國人在臺人數與我國整體就業人數比率,無論是整體移工部分或是專業人員部分,近年均有成長,產業移工比率由99年底之1.76%,增加至111年底之4.15%,社福移工比率以108年底為最多,109年度起受疫情影響,整體比率下降,惟111年底止之整體移工及專業人員占比分別為5.97%及0.38%,均為近10年之新高(詳表3-2-1),顯見跨國勞動力在我國就業市場重要性逐漸增加。
表3-2-1 外國人與我國整體就業人數比率統計表
年度
產業移工比率(A)
社福移工比率
(B)
移工比率
(A+B)
專業人員比率
99年底
1.76%
1.69%
3.45%
0.25%
102年底
2.43%
1.83%
4.26%
0.24%
103年底
2.84%
1.89%
4.73%
0.24%
104年底
3.08%
1.90%
4.98%
0.26%
105年底
3.25%
1.99%
5.24%
0.26%
106年底
3.53%
2.07%
5.61%
0.25%
107年底
3.69%
2.12%
5.81%
0.25%
108年底
3.73%
2.13%
5.86%
0.25%
109年底
3.73%
2.06%
5.79%
0.30%
110年底
3.64%
1.87%
5.51%
0.34%
111年底
4.15%
1.82%
5.97%
0.38%
112年 4月底
4.14%
1.83%
5.97%
0.38%
說 明:各比率計算公式為外國人項目(如產業移工)/國人與外國人就業人數合計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查詢日期:112年5月30日)。
(二)為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於112年6月調整相關產業之移工政策放寬聘僱資格
1.目前我國對於新增開放行業引進移工政策評估作業,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國內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等面向提供評估意見,及專家學者審查意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會議進行政策提案討論,經決策推動及修正法規命令後施行,後續並於政策小組報告推動情形及滾動檢討。
2.為解決我國缺工問題,勞動部於112年6月修正發布相關法規,調整各產業雇主聘僱移工資格,以協助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包括調高製造業水產加工等3行業移工核配比率、新增製造業雇主國內承接移工增額5%彈性機制;另開放營造業民間工程業者得聘僱移工,及調高小型農民及農民團體移工核配比率,並擴大農糧產業雇主資格,及新開放林業移工;機構看護工則改以許可床位核給移工名額,聘僱移工人數計算增加採計護理人員等,並自112年6月17日起生效(詳表3-2-2),整體預估將增加2.8萬名移工。
表3-2-2 勞動部112年6月調整移工政策協助解決缺工說明
行業別
政策說明
製造業
因應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等3行業,因製程較難自動化,需大量人工作業,及高溫、濕熱或有粉塵、化學藥劑等工作環境,辛苦程度較高,規劃核配比率由15%調高為20%。另為鼓勵雇主優先承接已在臺移工,避免移工無人承接衍生失聯問題,同時儘快協助雇主用人需求,規劃製造業雇主承接國內製造業移工將可額外增加5%名額,但合計原有3K5級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額外取得EXTRA核配比率,總移工比率仍不得超過40%。
營造業
規劃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符合近3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以土木包工業為例,須承攬1千萬元以上及聘僱本國勞工5人)者,得以30%比率聘僱移工,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再提高EXTRA核配比率最高到40%。初期先開放總額8,000名,由內政部營建署分配名額及初審認定業者申請資格,視情形增加至1.5萬人。
農業
為協助解決農村人力不足,配合農委會先前已提高農業移工總額至1.2萬人,將調高10人以下小型農民或農民團體聘僱移工核配比率,由現行35%調高為本外勞1:1,至於事業單位及大型農戶維持核配比率35%。另為因應農業種植作物種類繁多,將擴大放寬蔬菜、果樹、種苗、花卉、雜糧、咖啡、茶葉等特殊作物及溫室設施作物等農糧產業申請移工資格,並新開放林業伐木及造林工作,也可申請移工。
機構看護
現行社福機構依實際收容人數採3:1核算移工名額,住宿式長照機構與護理機構則以登記床位數採5:1核算移工名額,未來將統一計算基準,均以各類機構設立許可之許可床位數核算,但3:1、5:1比例不變。另在移工名額內,現行機構聘僱外籍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即本外勞1:1限制,未來增加採計護理人員連同本國看護工併計人數,再依機構規模大小區分,床位規模100床以上機構之護理人數以2分之1採計,未達100床的機構則採計全部護理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112年6月15日),「農業及營造業聘僱移工申請法規修正發布6月17日生效」新聞稿。
(三)目前移工總人數並未設有總量控管機制,與就業服務法所揭示總量管制精神是否相符,容有疑義
1.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以下簡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迄112年4月底止,勞動部尚未依就業服務法訂定每年得引進總人數。
2.詢據勞動部說明,警戒指標項目係依目的性、關聯性、資料可及性、產業移工與社福移工分流等原則,參酌學者專家意見後擬定,並於105年10月27日提送政策小組第25次會議討論,確認警戒指標試辦1年及指標項目內容;並於政策小組會議中,報告有關各年度警戒指標數據及指標項目檢討調整情形,以增加警戒指標妥適性。
3.110年警戒指標數據(詳表3-2-3)已於112年3月6日政策小組第35次會議報告,產業類及社福類19項指標中,計「工業受僱員工總薪資增加率」等11項指標數據呈現成長變好趨勢,其餘8項則反之。
4.按就業服務法優先聘僱本國勞工之立法精神,倘若移工影響我國勞工就業權益,並造成同業間不公平競爭等情形應予禁止,惟目前勞動部以警戒指標反映變動趨勢,以行業等級核配移工比例之作法,惟與就業服務法所揭示總量管制精神是否相符,容有疑義。由於國內部分產業缺工嚴重,產業界呼籲政府開放移工項目或數量頻仍,允宜審慎通盤檢討國內基層勞動力缺口及加強國人就業之因應措施,並依法酌量研訂每年得引進移工總人數,俾使跨國勞動力在我國勞動市場達到最佳配置。
表3-2-3 109-110年度我國產業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A.總體面向
產業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構面
項目
指標
屬性
109年數據
110年數據
差異
(百分點)
就業機會
失業率
負向
3.85%
3.94%
0.10
勞動條件
工業受僱員工總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1.91%
7.32%
5.41
工業受僱就業者平均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增加率①
正向
0.65%
1.28%
0.63
工業廠商僱用空缺員工按月計薪者每人每月平均最低薪資增加率
正向
2.43%
2.13%
-0.30
國民經濟發展
工業部門受僱者勞動生產力指數增加率
正向
8.07%
11.72%
3.85
社會安定
整體移工行蹤不明發生率
負向
2.73%
2.96%
0.23
B.開放行業面向
產業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構面
項目
指標
屬性
109年數據
110年數據
差異
(百分點)
就業機會
製造業、營造業及農林漁牧業離職失業比率
負向
2.73%
2.65%
-0.08
勞動條件
製造業及營造業所僱本國勞工參加勞保投保薪資增加率
正向
1.35%
0.92%
-0.43
製造業、營造業受僱員工總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0.07%
9.56%
9.49
製造業、營造業及農林漁牧業受僱就業者平均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增加率①②
正向
1.28%
1.20%
-0.08
製造業、營造業廠商僱用空缺員工按月計薪者每人每月平均最低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5.11%
0.75%
-4.36
國民經濟發展
製造業受僱者勞動生產力指數增加率
正向
8.56%
12.51%
4.14
社會安定
製造業、營造業聘僱移工之行蹤不明發生率
負向
2.43%
2.90%
0.47
C.社福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社福外籍勞工警戒指標
項目
指標
屬性
109年數據
110年數據
差異
(百分點)
長照服務涵蓋率
正向
54.69%
56.6%
1.91
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
正向
-1.40%
-0.39%
1.01
醫療保健服務業受僱員工總薪資增加率①
正向
0.27%
0.50%
0.23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受僱就業者平均每月主要工作之收入
增加率①
正向
11.88%
1.37%
-10.51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空缺員工按月計薪者每人每月平均最低薪資
增加率①
正向
-4.77%
10.46%
15.23
外籍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之行蹤不明發生率
負向
3.08%
2.88%
-0.20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