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約聘僱人員,亦應適用勞基法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7/03/22
勞委會日前宣布,政府非編制內的八萬名臨時人員將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方案已提報行政院,預計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立法委員黃昭順表示,公務機關內的兩萬五千名約聘僱人員,既不適用勞基法,也不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無法享有公務人員的保障,卻要履行被公務員相關法令規範管理的義務,為保障其權益,亦應一併納入適用勞基法。勞委會主委既已宣示公務機關臨時人員自明年起納入勞基法規範,則約聘公務人員納入勞基法亦是勢在必行。
黃昭順強調,勞基法保障的是基本的工作權和人權,其中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禁止工作性別歧視、休假、退休金等的規範對於工作者相當重要,約聘僱基層人員在工作崗位上競競業業,每年都繳交勞健保費用,但卻被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之外,可以說是連外勞都不如。對於勞委會表示,約聘僱人員在公務部門的僱傭關係,條件遠高於勞基法,而且還涉及其他部會,因此暫不考慮納入勞基法,她懷疑是推託之詞。公務機關內的臨時人員及約聘僱人員應一視同仁,同樣獲得勞基法的保障,勞委會如研判涉及其他部會,應立即報請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進行研商,儘速實現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
